Law-lib.com 2022-8-25 10:44:38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張園)一般來說孩子隨爸爸的姓,但實際上據(jù)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隨母姓。日前,吉林省敦化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結(jié)一起因離婚后將孩子姓氏改隨母姓、男方起訴恢復原名的糾紛案件,法院最終怎么判?
梁先生與徐女士原為夫妻關(guān)系,2011年,雙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梁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撫養(yǎng)。2018年,梁先生得知兒子梁某某改名為徐某某。今年,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經(jīng)其同意擅自變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對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決定權(quán)和變更權(quán)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孩子原姓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guī)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yǎng)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本案中,徐女士未經(jīng)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兒子姓名的行為確實欠妥,但徐女士將兒子的姓氏更改為隨母姓,所取名字未違背公序良俗,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徐女士有將婚生兒子的姓氏變更為繼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的情形。另外,考慮到雙方婚生兒子已經(jīng)使用“徐某某”這一名字長達4年之久,且已滿10周歲,已經(jīng)具備一定的判斷和辨別能力,為有利于其學習、生活、成長,是否將其姓名恢復為“梁某某”,應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變,不僅涉及離婚一方(父或母)的權(quán)利,更主要的是應當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根本原則。本案中,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變更后的姓名已4年有余,且現(xiàn)已滿10周歲、正處于上學階段,該姓名作為特定的人身符號,已被其同學和朋友熟知,如果強行責令恢復為原姓名,對其學習、生活、成長可能會不利,故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2-8-25 10:44:38 | 關(guān)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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