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1 11:01:31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張遠平 董文杰)近日,廣東省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驢友”組團登山受傷引發(fā)的身體權(quán)糾紛案生效,判決認定隊友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駁回受傷“驢友”的賠償請求。
2019年10月,野外登山愛好者楊某和高某共同參加了“驢友”組織的攀登丹霞山巴寨山茶壺峰活動,楊某還按照活動的要求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成功登頂后,高某利用繩索從峰頂下山,由于滑降時身體失去重心,摔倒撞上在山腰平臺等候的楊某,導致楊某受傷,構(gòu)成十級傷殘,住院治療花費2.6萬余元。楊某認為,由于高某下山時沒有更換繩索,最終不慎在空中滑落砸中自己,造成自己受傷,高某存在過錯,應賠償其醫(yī)療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登山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在自發(fā)組織的登山活動中,登山活動的參與人應當意識到該活動在現(xiàn)實中存在的危險,并對自己參加登山活動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后果有所預見,參與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其他參與者在登山過程中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楊某在登山活動中被隊友高某撞倒受傷,從事故發(fā)生的過程看,被告高某在下山過程中沒有更換繩索,沒有合理評估自身體力狀況和下山的風險,未盡到小心謹慎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楊某、高某等人登山和下山的環(huán)境均十分兇險,下山時僅依靠繩索且在下山過程中亦無人接應,不排除因環(huán)境因素致使高某高空墜落的可能,沒有證據(jù)證明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故判決認定高某無需承擔過錯侵權(quán)責任,駁回了楊某的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后,楊某提起上訴,韶關(guān)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日期:2022-6-21 11:01:31 | 關(guān)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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