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23 14:09:28 人民法院報
圖為庭審現(xiàn)場。
導讀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迅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汽車代步已成為人們交通出行的一個重要方式。它在給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并不鮮見的交通事故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如何公平公正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讓雙方當事人都能服判息訴,是法院面臨的現(xiàn)實問題。近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在審結的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承辦法官針對這種善意行為,在案件審理中認真進行了釋法析理、以案釋德,寓教于審,最終,依法判決減輕駕駛員徐某的賠償責任,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倡導了誠信、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該案例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
好意搭載路遇車禍
事情發(fā)生在2019年3月29日中午,徐某駕駛自家的非營運小型汽車,路遇好友沈某,因兩人順路,徐某便好意搭載沈某同行。當車輛行駛至某路段交叉路口時,與蔣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徐某車上同乘人員沈某因此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隨即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并積極協(xié)助相關人員對沈某進行施救。沈某先被送往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后又轉至南京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沈某出院后,經(jīng)相關鑒定機構鑒定,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胸3、4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
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車輛雙方駕駛人徐某和蔣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沈某無責任。據(jù)調查核實,蔣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對簿公堂各執(zhí)一詞
由于事故各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5月,沈某將徐某、蔣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金湖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法庭通過舉證、質證等環(huán)節(jié),三被告對事故責任認定、傷殘鑒定、車輛保險等證據(jù)均不持異議。同時,原告沈某以及三方被告對法院認定的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363119.98元也均予以認可。但是,在損失賠償責任具體分擔上,存在較大差異,被告三方各執(zhí)一詞。
“王法官,我們是否這樣理解?”被告某保險公司代理律師搶先發(fā)言。他認為,依據(jù)交警部門“徐某和蔣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沈某無責任”的事故認定,徐某和蔣某在本次事故中各自承擔50%的責任。那么,保險公司作為蔣某代為履行方,只能賠償總金額的50%,即181560元,剩余部分應當由被告人徐某賠償。
“我反對!”保險公司代理律師的發(fā)言立刻遭到徐某的反駁。徐某陳述道,自己與沈某是朋友關系,見其步行回家,又與自己順路,出于好意捎帶其一程,這本是人之常情、善意之舉,想必大家也時常遇到過,也會這樣去做。但是因此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是誰也沒有想到的,也是不可能預見的,如果這樣也要承擔近20萬的賠償責任,今后像這樣的好事、善事,誰還愿做、敢做?
徐某的一席話,讓整個庭審現(xiàn)場靜默了好一會兒。雖然,在賠償問題上,各自的陳述都朝著有利于自己那一方,但徐某的話還是引起了在場每個人內心的共鳴。
釋法明德事了案結
法庭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代理人辯論意見后,承辦法官王文昌認為,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與其他交通事故案件有所不同,有其特殊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對當事人進行一次以案說法、釋法明德。
王文昌結合案情,對徐某善意助人的行為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在這起責任糾紛中,被告徐某駕駛自家轎車,順路捎帶原告沈某同行,徐某與沈某系無
償好意同乘關系,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如果讓徐某承擔“同等責任”中的全部責任,顯失公平,既與助人為樂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背道而馳,也與法院裁判需要大力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但徐某在本案中對同乘人沈某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他這種寓教于審式的講解,得到各方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綜合多方因素,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蔣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故沈某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根據(jù)蔣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按50%的比例予以賠償。徐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允許沈某無償搭乘同行,其與沈某系好意同乘關系,依法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故對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損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賠償。故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沈某因該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賠償沈某經(jīng)濟損失合計85091.99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庭審結束后,當問及徐某對今天的庭審有什么想法時,徐某沉思了一會兒答道:“雖然法庭裁決我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心里仍有點不舒服,但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至于善意助人,我認為我做得對,我不后悔!”
■裁判解析
公正司法呵護民信之本
這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是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生動體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捅景付,如果讓
徐某承擔全部責任,顯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善意助人。徐某的行為雖然發(fā)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該案完全符合好意同乘構成要件,可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依法減輕徐某的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也并非是責任的“豁免”金牌,應當根據(jù)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情況區(qū)別對待。本案中,徐某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的車輛,在車輛行駛途中,就應對同乘人沈某盡到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但其本人致事故發(fā)生存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對同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的判決,不僅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體現(xiàn)司法溫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也有利于倡導誠信、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專家點評
維護公序良俗與保護受害人利益
淮陰師范學院政法學院教授 季秀平
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指非營運機動車的使用人(駕駛人)基于親情或友情在上下班以及出游出行途中無償搭載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的情形。
對于好意同乘的概念,理論上有“好意施惠行為”“同乘致?lián)p”“純無償搭乘”等不同觀點。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采納了“純無償搭乘”的相關觀點。對于好意同乘的性質,理論上有“利他合同”“無因管理”“情誼行為”等不同見解,而民法典實際上吸納了“情誼行為”的見解。
在社會生活層面,好意同乘可以緩解交通壓力、節(jié)約資源能源,利于增進人與人之間的互信和友誼,利于形成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風氣。好意同乘作為一種“情誼行為”一般不會成為民法的調整對象。但是,好意同乘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則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于是便進入了民法的調整范圍。
在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之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應否承擔侵權責任、若承擔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以及可否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等問題上,均有不同觀點或裁判結果。為了解決司法裁判規(guī)則不統(tǒng)一的問題,對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規(guī)定其構成要件是:機動車須為非營運車輛;搭乘人須為無償;發(fā)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對于責任承擔,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在一般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不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較好平衡了維護公序良俗與保護受害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在立法層面實現(xiàn)了公平正義。
而這一立法規(guī)定及其所蘊含的內在價值在實踐中的實現(xiàn),則有賴于法官的能動司法。在金湖法院審理的這起好意同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官基于兩駕駛人徐某和蔣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之認定,結合徐某和沈某之間的好意同乘關系,確定徐某應按同等責任之70%的比例對沈某予以賠償。該判決一方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減少駕駛人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致“好心辦壞事”結果的發(fā)生;另一方面則弘揚了中華民族互幫互助、助人為樂的傳統(tǒng)美德,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值得肯定和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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