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3-30 11:12:31 人民法院報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有關“包辦入學”引發(fā)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判決生效,判決具有“包辦入學”承諾的備考培訓協(xié)議書無效,承諾人陳某擔責八成,向原告彭某退還40萬元。
2017年5月,彭某因其女兒想就讀某音樂學院附屬中學找到陳某,彭某稱當時陳某僅系該音樂學院的研究生卻謊稱系老師,雙方以接受培訓為內(nèi)容簽訂保證錄取到該學校的備考培訓協(xié)議書,合同標的額為50萬元。后陳某一方面通過自己或其他老師為彭某女兒提供培訓,另一方面通過非公開方式企圖實現(xiàn)錄取。然而,彭某女兒最終未被該學校錄取。彭某認為若僅培訓根本無需50萬元高價,合同目的實為保證錄取到該學校,陳某未能實現(xiàn)錄取目的,故訴請陳某退還50萬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彭某與陳某協(xié)商簽訂備考培訓協(xié)議書約定由陳某負責彭某女兒的培訓及考試保錄相關事宜,協(xié)議明確備考學校及專業(yè),學費亦注明為保錄協(xié)議價,結合陳某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表述的“找人活動”“托的人沒辦成事”“找人花了錢”等,可知涉案合同真實目的系以特殊途徑實現(xiàn)彭某女兒錄取到某音樂學院附屬中學,提供培訓僅是為實現(xiàn)錄取目的其中一種手段,并非合同目的,因此涉案協(xié)議不能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教育培訓合同,陳某系通過提供培訓服務實現(xiàn)“包辦入學”。學校錄取應公開公平,彭某女兒本應通過自身努力備考實現(xiàn)錄取,雙方簽訂涉案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手段實現(xiàn)錄取的行為與公開公平錄取的原則不符,該合同保證錄取的服務實質(zh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備考培訓協(xié)議書依法應認定為無效。雙方對不應通過特殊途徑實現(xiàn)錄取系明知的,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合備考培訓協(xié)議書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并結合雙方訴辯意見,法院最終認定雙方簽訂的備考培訓協(xié)議書無效,并酌定彭某與陳某按2:8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法院判決陳某向彭某退還40萬元。
案件宣判后,陳某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日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ㄓ跚 譚秀欣)
■法官說法■
天河區(qū)法院法官郝銀清介紹說,“包辦入學”合同是否有效應通過查明事實判斷雙方簽訂合同時的主觀心態(tài)及合同真實目的綜合認定。本案中,“包辦入學”合同系簽訂者除獲得培訓外,通過其他非公開方式實現(xiàn)降低錄取標準或同一標準時獲得優(yōu)先錄取資格的結果,培訓者實質(zhì)希望支付對價后無需與其他考生適用同一錄取標準,主觀上具有擾亂公開公平錄取秩序的心態(tài),而提供服務的一方也系除培訓外采取了不公開方式企圖使培訓者獲得不應有的競爭優(yōu)勢,此時認定合同無效方能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無效過錯責任可綜合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認定。因“包辦入學”合同中提供服務一方掌握更多信息資源,無法排除其通過夸大自身資源、能力等方式讓培訓者陷入錯誤認知,且培訓者也僅在最終無法實現(xiàn)錄取時才意識到此違法行為對其產(chǎn)生的損害。且合同中提供服務一方所提供培訓價值與合同價款明顯不相當,履行合同成本遠低于獲得的違法利益。因此,本案對培訓者與提供服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認定為2:8。
日期:2022-3-30 11:12:3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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