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25 14:38:00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蔣小云 曾凡平)被超標電動車撞傷后死亡,受害人親屬將肇事者和電動車銷售者起訴至法院要求電動車銷售者與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決銷售超標電動車的銷售者承擔10%的賠償責任,肇事者承擔90%的賠償責任。
案情
陸某在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一輛電動三輪車,后陸某駕駛該電動三輪車與曹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搶救無效后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陸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涉案電動三輪車由動力裝置驅動,有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有驅動電機,驅動能源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車速表為液晶顯示,最大車速可達 50km/h,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該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中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認定該車屬于機動車,而且該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車輛管理部門不能注冊登記。原告因親屬曹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17764元,協(xié)商賠償未果,曹某親屬將陸某以及電動車銷售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審判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系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該車輛經公安機關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中的相關規(guī)定,被認定為機動車。經公安機關核對《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該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車輛管理部門不能注冊登記。某電動車經營部以電動自行車的名義進行銷售,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所銷售的車輛為合格產品。故可以認定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給陸某的電動三輪車存在缺陷。本起交通事故是陸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時發(fā)生,陸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電動三輪車的產品缺陷,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三原告因親屬曹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酌定由陸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某電動車經營部承擔1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陸某賠償375987.6元,由被告某電動車經營部賠償41776.4元。
一審判決后某電動車經營部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日期:2022-2-25 14:38: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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