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18 15:30:18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名義出借人錢某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何某返還借款本息,法院以錢某不是實際出借人,不具有債權人主體資格為由,依法裁定駁回錢某的起訴。
名義出借人錢某與實際出借人趙某系母女關系;趙某與借款人黃某系發(fā)小關系。黃某為某公司的股東,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趙某借款,并表示某公司可以提供擔保。因趙某身份敏感,不愿以自己名義借款給他人,遂提出以母親錢某名義借款給黃某。為此,趙某讓其母親錢某在銀行新辦理一張銀行卡交付趙某管理,趙某遂將出借的款項轉至母親錢某新辦的銀行卡,趙某親自操作,陸續(xù)通過母親錢某的銀行卡將借款轉賬至黃某賬戶。為此,黃某先后出具了兩張借條并交付趙某,分別載明:今借到錢某人民幣160萬元、85萬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黃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某公司在擔保人處蓋章確認。因黃某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錢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黃某返還借款本金,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庭審中,黃某提出抗辯,表示錢某僅僅是名義出借人,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
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shù)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本案中,鑒于錢某和黃某不具備“借”與“貸”的事實,不存在“借”與“貸”的合意,因而錢某和黃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根據(jù)《最高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guī)定,錢某不是實際出借人,不具有債權人主體資格,被告黃某提出的錢某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的抗辯意見成立,應裁定駁回錢某的起訴。
據(jù)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錢某的起訴。裁定書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日期:2022-2-18 15:30:1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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