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6 9:21:00 人民法院報
聚餐飲酒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但飲酒過后也容易引起各類安全隱患。因此,作為酒局的召集者,尤其需要注意酒局中飲酒者的安全。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酒局的召集者對同飲者的損害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2020年3月某晚,聶女士邀請邱先生和馮女士等朋友前往其家中聚餐,聚餐過程中飲酒若干。當晚9時許聚餐結束后,馮女士醉酒后執(zhí)意駕車回家,聶女士坐在副駕上陪同,邱先生因順路便一同坐車返回。途中,馮女士駕車與一輛違規(guī)?康闹匦桶霋鞝恳嚢l(fā)生碰撞,致邱先生受傷。經交警認定,馮女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邱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邱先生無力起身,聶女士便叫車帶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處。將邱先生扶回暫住地后,聶女士在發(fā)現(xiàn)邱先生右胸存在不明紅色痕跡且一直要水喝的情況下,未予以重視,將邱先生安置后離開。邱先生于次日在聶女士家中死亡。經鑒定,邱先生符合飲酒后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發(fā)胃內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損傷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邱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就賠償事宜未能與各方達成一致意見,遂將馮女士、聶女士、牽引車司機、牽引車掛靠公司、牽引車投保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聚餐飲酒,酒局的召集者一方面要引導大家適量飲酒、照顧每個人的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在酒后也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照顧、看護醉酒人,或者通知醉酒人家屬,保證其安全,并對酒后駕車等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本案中,首先,被告聶女士作為酒局的召集者,在明知被告馮女士酒后堅持駕車且未能有效勸阻的情況下,還允許同樣醉酒的邱先生一同乘坐馮女士駕駛的車輛,未盡到符合社會一般價值所認同的注意義務。此外,發(fā)生事故后聶女士將邱先生帶回暫住地安置的過程,其作為酒局召集者的義務一直延續(xù),但仍未能發(fā)現(xiàn)死者的異常。綜上,被告聶女士應當對邱先生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其次,被告馮女士酒后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已由刑事判決書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對此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再次,被告牽引車司機駕駛車輛違規(guī)停放,經交警認定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牽引車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后,死者邱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被告馮女士酒駕危險的情況下,仍然乘坐馮女士駕駛的車輛,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是造成其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可以適當減輕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各項賠償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馮女士、聶女士分別按照40%、20%的比例予以賠償。
日期:2022-1-26 9:21: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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