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0 15:36:43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借款人白某未經其妻子同意,擅自代替其妻子在共同借款人處簽名。法院以白某代簽未獲妻子追認,且案涉借款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法判令丈夫白某返還借款本金49.2萬元及利息,并駁回了某銀行要求妻子何某承擔共同返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告某銀行訴被告白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銀行于2021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白某、何某夫妻共同返還銀行借款本金49.2萬元及利息等費用,并提供了《個人借款及擔保合同》、銀行交易流水、欠款明細截圖等證據(jù)予以佐證。根據(jù)上述合同約定,白某、何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年利率15%。合同上均有白某、何某的簽名捺印。但庭審中,何某認為合同上的簽名捺印并非本人筆跡。原告某銀行則表示,即便非何某本人筆跡,應該是丈夫白某代為簽字,否則銀行當時不會放款。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機構筆跡鑒定,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何某的簽名筆跡確非本人書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何某的簽名筆跡并非本人書寫,故何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而何某雖作為白某的配偶,未經白某授權,其無權代替何某在借卡上簽名捺印。在白某代簽未獲妻子何某追認,且案涉借款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況下,該債務依法不屬于白某和何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何某在本案中無須擔責。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日期:2022-1-10 15:36:4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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