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15 16:08:51 人民法院報
乘坐公交車時因公交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損害方以公交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能否獲得支持?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適用民法典判決支持了原告在違約之訴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9年12月,案外人魏某駕駛機動車與某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當時乘坐該公交車的錢先生多根肋骨骨折以及其他損傷。該起事故經認定,案外人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司法鑒定,錢先生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休息180日,營養(yǎng)、護理均為90日;擇期取出內固定,休息60日,營養(yǎng)、護理均為30日。
錢先生認為,其乘坐巴士公司的公交車,表明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成立。但公交車并未將其安全送往約定地點,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但因與巴士公司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錢先生以巴士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為由,將巴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巴士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庭審中,被告巴士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但公司車輛在事故中并無事故責任,故不同意原告錢先生的賠償訴請。考慮到如法院認為需要賠償,巴士公司對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發(fā)表了相應辯論意見。其中,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被告巴士公司認為事故發(fā)生時,民法典尚未生效,不能適用民法典違約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兼得的規(guī)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事實,雙方已經成立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巴士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原告錢先生安全送至約定地點的法定義務,且被告巴士公司并無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故被告巴士公司應當對于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錢先生在訴請合同違約責任同時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中“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雖然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實所引起的民事糾紛,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且該部分賠償就本案整體賠償數額而言,并不明顯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對原告錢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可以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在對其他各項賠償項目及具體賠償金額依法作出了相應認定后,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錢先生的各項合理訴請。
日期:2021-12-15 16:08: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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