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2 13:37:58 人民法院報
1月19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未成年人蹦床活動時意外受傷而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綜合原、被告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大小,酌定由被告對原告承擔20%賠償責任。同日,為了讓各方對民法典“自甘風險”規(guī)則有更加清晰的認識,該院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
2019年8月14日,12歲女孩麗麗(化名)在家長的陪同下,來到香洲區(qū)某室內蹦床公園游玩。活動過程中,麗麗在蹦床上原地連續(xù)用力蹦跳5次后騰空前空翻失敗,背部接觸蹦床后反彈,左膝蓋撞擊左眼受傷。經住院治療后鑒定,麗麗左眼視物出現重影且上轉受限,構成十級傷殘。麗麗的監(jiān)護人將經營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5萬余元。
原告認為,事發(fā)當日,根據經營方1.4米以下兒童必須家長陪同的要求,基于麗麗身高1.6米,監(jiān)護人選擇不進入活動區(qū)域陪同。在活動前雖然簽署了入園安全須知,但在未詢問原告是否屬于第一次來游玩的情況下,未安排原告進行必要的熱身運動,亦未安排技術指導人員對原告進行基本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導,導致原告在蹦跳過程中失去平衡摔傷致殘。整個事件過程中,經營方始終沒有安排技術人員在旁管理或巡視,也未在未成年人做出危險系數較高的動作時及時制止。據此,原告要求經營方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被告方則認為,原告監(jiān)護人在辦理會員卡時已經簽署了入園安全須知,并確保了活動設施的質量安全。同時,被告作為一家專業(yè)經營蹦床樂園的經營者,在活動場地和周圍均采取了安全防護措施并為孩子配備了防滑襪,防止消費者滑倒摔傷,且在顯著位置張貼了安全須知、在電視屏幕上反復播放安全告知風險視頻,提醒消費者“禁止做高難度動作、否則后果自負”等安全警示。被告認為,原告受傷是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應“自甘風險”,被告不應該承擔原告受傷的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現有法庭調查和法官實地勘驗的情況來看,經營方已經在相當程度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從視頻監(jiān)控畫面來看,原告在受傷前半分鐘時,隔壁蹦床位置有兩名年紀相仿人員在做前空翻動作,其中一人還穿著學生校服,但監(jiān)控畫面里并沒有看到有工作人員巡視,也沒有人上前制止。原告作為僅有12歲的孩子,在從眾心理的促使下,極易作出模仿他人動作的不當行為,而被告作為一家具有一定安全風險性娛樂活動場所的經營者,除了應做好安全守則明確告知參與人員注意防范風險以外,還應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在蹦床區(qū)域巡邏監(jiān)管,負責落實安全須知內容中的規(guī)定。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應對事件發(fā)生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因原告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六條,即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但是,原告受傷并不是因其他活動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故本案不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自甘風險”規(guī)則,而應按照第二款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審查被告是否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已經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在現場監(jiān)督管理上存在失當,是導致事件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決被告承擔20%賠償責任。
■司法建議■
“自甘風險”不能減免經營方安全保障責任
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告訴記者,此案反映了部分消費者和經營者在“自甘風險”方面存在認識和理解上的誤區(qū)。
為此,香洲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同時向珠海市市場管理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引導各方特別是經營者在“自甘風險”規(guī)則下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和管理的義務。
司法建議提出,蹦床項目正日益成為時下未成年人流行的娛樂項目之一,但由于這一項目具有一定風險,又未列入國家公布的高危性體育項目目錄,缺乏相應的行業(yè)監(jiān)管,容易引發(fā)民事糾紛。據此,香洲法院指出,要進一步明確管理規(guī)范和活動安全提示,減少參與者因不熟悉相關活動固有的風險而受傷的可能,切忌因為“自甘風險”規(guī)則而放松安全管理;要安排專門的現場管理和指導人員,及時發(fā)現和制止違反活動安全提示的不當行為,減少相關行為的不良示范效應。同時指出,要為未成年人家長及監(jiān)護人等履行監(jiān)護職責提供必要的幫助,加大對第一次參加活動人員的風險指引工作,制定和完善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特殊管理制度。
日期:2021-1-22 13:37: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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