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2-23 13:17:22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光明
今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楊尸體在安徽省潁上縣江店孜鎮(zhèn)原區(qū)政府公用廁所糞坑內被發(fā)現(xiàn),經鑒定系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左德剛等五人犯盜竊罪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案歷經法院多次審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不予核準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以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宣判后,被害人母親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復查,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監(jiān)8號再審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于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審被告人左德剛因懷疑被害人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邀集同案人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zhèn)汽車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zhèn)原區(qū)政府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并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鎮(zhèn)原區(qū)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采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后三人將周楊尸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某的車逃離現(xiàn)場。同年2月25日,周楊尸體被發(fā)現(xiàn)。2010年5月27日,同案盜竊犯劉道勝向司法機關檢舉了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關于對左德剛的供述不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決定正確,應予確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為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據此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對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認定左德剛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左德剛刑事責任的意見,予以采納。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定正確,該判決應予維持的意見,不予采納。本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剛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鑒于本案現(xiàn)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不核準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終審判決。據了解,單從左德剛犯故意殺人案來看,起初左德剛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再到未予認定故意殺人罪;今天再審宣判改為死緩,此案與近年來引人關注的絕大多數(shù)涉及死刑再審案件基本都是改判無罪相反,是從無罪改判死緩,應當說具有指標意義,疑點不能等同于疑罪,不枉不縱才是公平正義的本色,必將對同類案件審理起到借鑒作用。
日期:2020-12-23 13:17: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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