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30 14:46:08 人民法院報
導讀
王某醉酒后駕駛電動車與道路邊的防護桿相撞,并因這起事故死亡。事后,死者親屬將與事故道路有關的4個部門都告上了法庭。那么,作為道路管理部門是否應該承擔事故責任?10月23日,在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新聞發(fā)布會上,該院民一庭副庭長孫芳遠對這起案例進行了通報,并解讀了案件判決所體現(xiàn)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民法基本理論有機統(tǒng)一的法治理念。
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死亡
2017年9月6日21時59分,在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清水江路與項王東路交叉路口北330米處,王某駕駛電動車沿清水江路由北向南行駛,與道路西側防護桿相撞。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王某醉酒(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后駕駛非機動車夜間上道路行駛,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其違法行為和過錯直接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事故導致王某當場死亡,其所駕駛的車輛損壞。
此后,王某的親屬以道路設置防護欄不合理導致王某死亡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園區(qū)管委會、區(qū)交通局、區(qū)住建局、城管分局等4部門共同承擔329223元的賠償責任。
被告答辯認為不應擔責
案件審理過程中,園區(qū)管委會辯稱,在城市道路與綠化帶之間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并未違反相關設計規(guī)范,且案發(fā)路段上的隔離防護設施結構堅固,表面涂有黑黃相間的反光條紋,整條路邊的隔離設施整齊醒目,不會造成正常通行障礙,園區(qū)管委會在本案中無過錯。
區(qū)交通局辯稱,事故發(fā)生時,事故道路并非由區(qū)交通局負責管理;另外,道路邊與綠化帶交接處的隔離防護柱也不是區(qū)交通局設置的。
城管宿豫分局辯稱,城管宿豫分局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也無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管理職責,無城區(qū)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等管理權限,但可在不影響游覽、觀賞和景觀的前提下,在樹木周圍設圍欄防護。
住建局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發(fā)布會現(xiàn)場 張寶林攝
依法判決違法者自擔責
宿豫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園區(qū)管委會等被告并未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也不存在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行為。道路兩側設立的防護桿并沒有妨礙道路通行,相反還能起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作用。王某的死亡是其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違法駕駛所致,其應自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據(jù)此,2019年2月12日,宿豫區(qū)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宿遷中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王某自身違法及過錯行為引起。被上訴人對王某的死亡并無過錯,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據(jù)此,2019年6月26日,宿遷中院對本案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規(guī)則闡釋
無過錯者不擔責誰有過錯誰擔責
結合本案的審判,宿遷中院民一庭庭長程黎明進一步詮釋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與應用。
第一,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此類責任主體有二:一是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二是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根據(jù)公路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其他影響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公共道路管理部門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暢通的法定義務。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或者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前述兩個責任主體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道路管理部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為:其一,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币虼,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組
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妨礙通行造成他人損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其有無主觀過錯,則在所不問。其二,公共道路本身屬于構筑物。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物件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中,即是道路作為構筑物之一予以規(guī)定的。從侵權責任法的體系來看,該法第八十五條關于建筑物、構筑物管理瑕疵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規(guī)則。因此,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承擔侵權責任亦應適用過錯推定規(guī)則,即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第三,注意區(qū)分兩個責任主體的責任關系。一般來說,應當首先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人負責。兩個責任主體之間是連帶責任、按份責任還是補充責任?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按份責任處理。多數(shù)人意見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與道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損害,系共同因果關系,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與道路管理部門相互之間承擔按份責任,是適當?shù)摹?/P>
第四,如何確定道路管理部門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確定道路管理部門是否存在過錯,就是看其是否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確定是否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應當從道路管理部門注意義務的性質、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傾倒、遺撒行為發(fā)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確定其是否已經盡到該義務。
第五,受害人的重大過失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對其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人損害的,其主觀是否存在過錯不影響其侵權責任的成立。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鼻謾嘭熑畏ǖ诙鶙l亦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币虼,即使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中,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的重大過失亦可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上訴人并無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作為道路管理人也就不存在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對于道路兩側設立的防護欄并不妨礙道路通行,對此沒有相關禁止性的規(guī)定,該防護欄上涂有反光漆,不僅能起到保護綠化的作用,也起到提示道路通行者不要超過該界限的作用。而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是因其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夜間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和過錯直接導致的,王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4部門對王某的死亡并無過錯,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王某親屬的索賠要求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
交通事故現(xiàn)場 資料圖片
■司法觀察
充分發(fā)揮民事審判價值傳導作用
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法律是維護社會公眾共同生活秩序最基本的行為規(guī)范,每一位公民都應當依照法律行使權利、規(guī)范行為。為有效發(fā)揮民事審判的教育、引導和示范功能,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宿遷中院專門制定了《關于發(fā)揮民事審判職能引領社會優(yōu)良風尚的實施意見》,并在本次新聞發(fā)布會上進行了解讀。
《意見》強調民事審判應處理好“四對關系”: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關系,通過調解引領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相處,增進社會和諧;通過判決引領社會尊重規(guī)則、規(guī)范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處理好法理與情理的關系,在文書說理時適時引入情理,傳遞司法關懷,增強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處理好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全面準確地甄別案件所涉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注意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好依法裁判與化解信訪的關系。
宿遷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周輝介紹,為進一步推進《意見》的落實,宿遷法院將通過及時出臺法律指引、發(fā)布典型案例、嚴格依法裁判等,向社會傳導正確價值取向,促進全社會崇尚道德、崇尚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創(chuàng)新司法公開的形式,通過網站、電視臺、微博、微信、短信、裁判文書網、庭審直播、新聞發(fā)布會、審判白皮書、巡回審判等多種形式,公開各類司法信息。注重在裁判文書說理中釋法明理,將體現(xiàn)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社會風尚引領的情理、習慣、公序良俗等融入論證說理,以展現(xiàn)司法裁判的“法律引領”作用。堅持“當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根據(jù)案件情況,通過調解,引領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相處,增進社會和諧;通過判決,引領社會尊重規(guī)則、規(guī)范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對于婚姻家庭糾紛、相鄰權糾紛、勞動爭議等,突出調解,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對于公眾關注較高、爭議較大,有必要提供規(guī)則指引、引領社會價值取向等案件,則通過判決的方式作出司法評判,樹立規(guī)則,明確界限。
■專家點評
讓判決引導社會公眾遵紀守法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胡亞球
王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撞到路邊防護桿致死,其親屬起訴要求園區(qū)管委會、區(qū)交通局等4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王某親屬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于法有據(jù),于情合理,有利于引導社會公眾遵紀守法,警示社會公眾因違法行為產生損害,相應責任由其自己承擔,具有鮮明的社會導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民法典該兩條對侵權責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即除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外,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具有過錯為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只有行為人對他人民事權益損害具有過錯的,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需要有法律明確的規(guī)定。一方面,本案4被告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情形。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道路上設置交通標志和防護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不屬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的行為,并無過錯,也不存在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行為。王某的親屬并無證據(jù)證明案涉防護欄設置不合理,其親屬以防護欄設置不合理導致王某死亡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醉酒不得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本案王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與道路防護桿相撞,其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自身損失,在他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應當由其自身承擔損失。
日期:2020-11-30 14:46:0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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