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13 10:40:19 人民法院報
時下,有不少未成年人過早步入社會,獨自在外工作、居住。那么未成年人聚會飲酒后在出租屋頂樓陽臺墜亡,誰來擔責呢?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審理的一起生命權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9年8月,小麗以慶祝生日為由,邀請朋友小玲等7人到KTV開包廂唱歌喝酒。次日凌晨聚會結束后,小玲等人將小麗送回其租住處,之后兩天小玲等人均未跟小麗取得聯系。第三天,小麗的尸體在其租住處旁的水塘內被發(fā)現。當地公安分局開具死亡證明,死亡原因為高墜。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筆錄記載:該出租房為一棟居民自建房,樓頂有一平臺,平臺上的門可自由出入。案發(fā)現場平臺護欄上有一串鑰匙,三樓雨棚處有凹陷,護欄上的鑰匙可打開三樓一房間門,室內有小麗火車票等物。根據現場照片,該棟樓二至五層靠水塘一側的房間陽臺或窗戶均安裝有防盜網。
小麗的監(jiān)護人張某認為,生日派對上小玲等人中有人帶入高度白酒并有勸酒行為,小麗醉酒后被留置在出租屋不管,造成墜亡,相關人應承擔小麗墜亡20%的賠償責任;房屋出租人王某沒有對租戶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出租屋頂樓六樓未上鎖,陽臺圍欄沒有達到安全高度,且沒有書寫“危險”等警示語,致使小麗上頂樓陽臺醒酒時墜亡,應承擔小麗墜亡50%的賠償責任。而小玲等人則表示聚會上不存在勸酒行為,且已將小麗安全送回,參與聚會的朋友無責任。出租人王某認為小麗系未成年人,年僅13歲,當時是其小姨帶來租房的,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且頂樓陽臺為自用,未出租亦未允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三方就責任分擔無法達成一致。小麗的監(jiān)護人張某一紙訴狀將小玲等聚會參與者及房屋出租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擔小麗墜亡的經濟損失60萬元。
監(jiān)護人張某訴稱,小麗身份證及戶口簿上登記的出生日期均為2005年12月。小麗是其2001年8月收養(yǎng)的棄嬰,上戶口時為達到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相差35周歲的條件,將小麗的出生日期虛報為2005年12月。為此,張某出具了村民委員會開具的小麗出生證明,欲證實小麗是2001年8月出生,墜亡時已滿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人不應承擔小麗墜亡的責任。張某還稱小玲等人聚會時帶了高度白酒和啤酒各幾瓶,且小麗在酒席上被聚會參與者頻頻勸酒過程中醉酒,后將其留置在出租屋里不管,最后導致了墜樓。
小玲等人辯稱,聚會由小麗組織,KTV大廳監(jiān)控錄像證明小玲等人進入KTV時并未帶入白酒,美團APP套餐截圖也證明該套餐內僅包含12聽啤酒,當晚8人均有喝酒,監(jiān)控顯示次日凌晨離開時小麗也沒有醉酒,并且她們已將小麗送回了出租屋,聚會的朋友不應承擔責任。
出租人王某稱,小麗租住的是三樓,因三樓的設施設備缺陷導致傷亡事故發(fā)生,房東才承擔相應責任。其本人居住在六樓,六樓陽臺是其私人領域,是自用性質,不對外出租,小麗的墜亡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麗的身份信息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登記的信息予以確認,張某僅提交村委會的證明欲證實小麗的實際年齡已成年,證據不充分,不予采信。小麗系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作為監(jiān)護人放任小麗在外單獨租房居住,與朋友到娛樂場所飲酒,未盡到監(jiān)管和看護責任,故對小麗的死亡后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當地公安分局的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小麗系從出租屋的六樓平臺墜樓致死,無證據證明小麗系自殺。該樓房系出租人自建,六樓平臺護欄高度不足1米,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建設部聯合發(fā)布住宅設計規(guī)范》中關于低層、多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米的規(guī)定,存在安全隱患;王某作為房主及出租方對六樓平臺未進行有效管理,承租人均可自由出入,存在過失,與小麗墜亡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酌情確定為10%(6萬元)為宜。
小玲等人系接受小麗邀請參加聚會,并非聚會召集者,且張某不能證實小玲等人在聚會時對小麗存在強迫性勸酒等行為;聚會結束后,小玲等人將小麗送至其住處,已盡到合理照料義務,故小玲等人對小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公民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本案中,小麗的年齡應以公安部門登記的信息為準。監(jiān)護人應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小麗系未成年人,其養(yǎng)父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房屋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保證無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危害因素,對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隱患具有相應的維修、更換保障義務。本案中房屋頂樓平臺護欄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高度,平臺門未上鎖,承租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出租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聚會飲酒后發(fā)生事故,聚會的組織者和積極勸酒者應承擔責任。因此,聚會中飲酒應把握好度,做到不強制勸酒,從根本上杜絕飲酒安全隱患。如對方已醉酒,應保證其安全,對酒后駕車等不法行為進行勸阻,將其護送回家等。
日期:2020-11-13 10:40:1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