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7 14:32:00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庫顏鳴)張大爺觀看金融市場資訊信息和系列講座的廣告,對投資理財產(chǎn)生了濃厚的興趣,不僅購買了相關投資課程,還通過他人引導購買股票,后因所購股票嚴重虧損,張大爺將該授課公司新鑫公司(化名)起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新鑫公司返還張大爺網(wǎng)上資訊閱讀服務費用3萬元。
原告張大爺訴稱,2015年,其在家里偶然間看到了電視上播出的金融市場資訊信息和系列講座的廣告,對投資理財產(chǎn)生了濃厚的興趣,于是撥打屏幕下方的熱線電話進行深入了解。自稱新鑫公司工作人員的王小姐通過電話與其建立聯(lián)系。之后,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稱新鑫公司擁有央視證券資訊頻道的官方背景,掌握新三板赴主板上市的內幕消息,只要張大爺按照新鑫公司提供的內幕消息購買新三板股票,所購股票短時間內一定會在主板上市,若股票無法順利在主板上市,新鑫公司承諾按照張大爺購買價格贖回股票。
張大爺本不具備購買新三板股票的資格,工作人員通過違規(guī)操作幫助張大爺獲取了資格。隨后張大爺陸陸續(xù)續(xù)投入一百多萬元購買股票,但萬萬沒想到的是,股票不升反降,因此遭受巨額經(jīng)濟損失。張大爺遂訴至法院,要求新鑫公司返還課程費用182600元,支付股票贖回款1493500元。
被告新鑫公司辯稱,張大爺支付的費用不是咨詢費,是對新鑫公司網(wǎng)上閱讀版權的付費。2015年,張大爺通過新鑫公司業(yè)務員訂立了電子閱讀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金額1.98萬元。后又簽訂同類型合同,金額9.8萬元。2016年2月份,張大爺找到新鑫公司,認為其炒股虧損很多,上課并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要求新鑫公司退費。2016年2月17日,新鑫公司退還張大爺4.9萬元。2015年3月3日,張大爺曾通過新鑫公司業(yè)務員購買另一板塊的課程,并簽訂了合同, 9月18日課程結束后,張大爺又以各種理由要求退款,新鑫公司退還1.5萬元。之后長達兩年的時間,張大爺都沒有起訴,現(xiàn)在又起訴要求退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新鑫公司表示,張大爺所說的其購買了新三板股票等業(yè)務,新鑫公司并沒有參與其中。張大爺所稱的王小姐并非新鑫公司的員工,王小姐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張大爺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圖,僅僅是聊天記錄的一部分,不能說明其購買股票的事情與新鑫公司存在任何關聯(lián),張大爺向其他人打款、訂立合同等情況,新鑫公司均不知情,也與新鑫公司無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大爺購買股票的行為及購買股票的方式,與新鑫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王小姐是否代表新鑫公司履行職務行為銷售相關股票。張大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王小姐與新鑫公司之間的關系。對于新鑫公司承諾按照張大爺購買價格贖回股票,新鑫公司通過違規(guī)操作幫張大爺獲取資格,誘使張大爺購買特定股票等主張,張大爺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jù)。因新鑫公司主張其向張大爺收費,系為張大爺提供網(wǎng)上資訊閱讀服務的費用,同時,其認可收到張大爺2017年8月3日支付的3萬元,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向張大爺提供網(wǎng)上閱讀服務,故張大爺要求其退還該部分費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張大爺因購買股票支出了一百多萬元,其要求新鑫公司支付該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張大爺要求新鑫公司支付公證費,缺乏相應的合同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授課公司返還張大爺網(wǎng)上資訊閱讀服務費用3萬元。
【法官釋法】:
。ㄒ唬┵徺I股票的風險應由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本著善意、誠實的態(tài)度,即講究信譽、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不規(guī)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等。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履行合同既是合同雙方的義務,又是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根本方式,也是最終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重要途徑。張大爺與新鑫公司訂立的合同為買賣線上課程使用權的合同,張大爺為購買課程服務支付對價,新鑫公司提供合同約定的課程服務,雙方均受合同約束。張大爺經(jīng)人介紹認識王小姐,在王小姐的推薦及違規(guī)操作下購買股票,其投資行為與新鑫公司提供課程的行為,并非同一個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后,或者未完全履行已經(jīng)解約、賠償之后,合同權利義務消滅,張大爺購買股票后的經(jīng)濟損失,與新鑫公司的課程服務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張大爺基于投資股票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風險,由其自行承擔。
(二)應區(qū)分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
張大爺訴新鑫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新鑫公司主張王小姐并非新鑫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自然不是代表新鑫公司的職務行為,那么新鑫公司就不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0條規(guī)定,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責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在職務范圍之內履職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單位承擔,超出職責范圍的行為,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更不用說非工作人員的行為了。
張大爺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jīng)營場所之外進行投資交易,首先,應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甄別;其次,不應輕易相信所謂的“內幕信息”及“收益保證”。與此同時,在進行任何涉及轉賬等交易行為時,應當予以高度警惕。張大爺在訴訟中,并沒有提交證據(jù)材料證明其在購買股票時,收到關于投資保底及新三板轉主板上市的承諾,即使承諾,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法官建議】
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獲取和傳播信息的方式日新月異,“互聯(lián)網(wǎng) + ”逐漸成為引導經(jīng)濟轉型升級和持續(xù)增長的新動力。互聯(lián)網(wǎng)影響經(jīng)濟增長方式、金融產(chǎn)品類型、消費投資理念等眾多領域;ヂ(lián)網(wǎng)媒介的引入,打破了原有的以實體金融機構為主的交易方式,有助于降低股票等風險金融投資的交易成本,增強便利性。在新媒體環(huán)境下,信息具有更新快、識別難以及傳播廣的屬性,因此,投資者要不斷地進行學習,掌握金融知識的同時,提升識別與規(guī)避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與此同時,投資者應當保留涉及投資理財?shù)年P鍵證據(jù)。民事訴訟以“不告不理”為原則,當事人應提出訴訟請求并對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法官依據(j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進行法律事實層面的判斷,認定有證據(jù)材料支撐下的事實。因此,在提高風險意識的同時,應注重保存證據(jù)。
除此之外,金融機構對銷售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規(guī)范其職務行為,事前事中嚴格履行風險提示義務,禁止用內幕消息、保底的委托理財?shù)任蛻,禁止違規(guī)操作,遵守職業(yè)規(guī)范。
日期:2020-9-7 14:32:00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wǎng)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