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3 16:16:07 法治日報——法制網(wǎng)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彭潔 于涵 王雪陽
胡某某在房間吸毒時,因擔心被民警查獲,便從窗戶向外跳出后,結果摔傷致殘,向賓館索賠。8月13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向《法治日報》記者還原了案件事實,并回應了駁回胡某某訴訟請求的依據(jù)。
胡某某與朋友在某賓館房間吸毒,因害怕民警查房從窗戶向外跳出后摔傷,胡某某遂將賓館訴至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賓館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金30余萬元,法院依法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服判息訴。
2017年9月1日下午,在信陽市平橋區(qū)龍江大道某賓館三樓某房間內(nèi),胡某某和朋友詹某某正在吸食由胡某某帶來的冰毒。下午5時,民警到該賓館執(zhí)行公務,前往胡某某所在房間查看情況。賓館工作人員敲門后,胡某某應答,但始終拒絕開門,在此情況下,民警使用賓館總卡打開房門。胡某某在民警進入房間之后,從房間窗戶向外跳出后摔傷。
當日,胡某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住院131天,花費醫(yī)療費7萬多元,后期又進行內(nèi)固定存留取出手術,花費醫(yī)療費17萬多元。
經(jīng)司法鑒定,胡某某被鑒定為2椎體爆裂性骨折并移位滑脫,脊髓橫貫性損傷,致右下肢單癱,評定為七級傷殘。胡某某請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等31萬元。
庭審中,胡某某認為,賓館未盡到基本的安保義務,房間窗戶沒有安裝基本的防護裝置和限開裝置,且未經(jīng)同意擅自打開顧客的房門,是致使其跳樓的主要原因。
賓館老板辯稱,原告受傷系自身行為所致,賓館已盡到經(jīng)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原告受傷亦沒有因果關系,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根據(jù)公安機關對賓館工作人員、詹某某作出的詢問筆錄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可以認定胡某某與詹某某在賓館房間中從事吸毒違法行為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從賓館工作人員敲門至民警使用賓館總卡打開房門之前持續(xù)數(shù)分鐘,且在進入房門的人員亮明身份之前,胡某某已經(jīng)選擇主動跳出窗外,是出于對自己從事違法活動可能產(chǎn)生后果的懼怕心理而選擇跳窗;胡某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跳窗可能造成的身體健康損害后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選擇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因此,胡某某的損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為引起,與賓館是否安裝窗戶限開裝置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后果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
法院據(jù)此駁回原告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0-8-13 16:16: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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