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7-24 13:10:3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胡文龍 陳智揚)年近七旬的老人陪女兒到醫(yī)院就診,卻不慎自己摔倒受傷,醫(yī)院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引發(fā)的侵權案件。
謝某系68歲高齡的老人,2019年6月8日早上,陪同女兒到某醫(yī)院看門診。監(jiān)控錄像顯示:7時39分50秒,一名60歲左右的男性從專家診區(qū)外走廊經過時,從褲腿中掉出“大便樣物體”;7時48分10秒,導醫(yī)護士發(fā)現(xiàn)“大便樣物體”,邊向前走邊呼叫保潔人員;7時48分18秒,謝某在經過走廊時踩到該“大便樣物體”,致摔倒并撞到候診椅。謝某受傷后,診斷為肋骨骨折,花費醫(yī)療費4231.8元,并鑒定為十級傷殘。
謝某要求醫(yī)院賠償其損失,但醫(yī)院認為此事件是純意外事件,謝某陪同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女兒來看病,其女兒未盡到照顧義務,醫(yī)院只同意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傷者30%的醫(yī)療費及補助,共2000元。因雙方分歧太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謝某遂將醫(y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65921.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yī)院系公共場所,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在專家診區(qū)外走廊出現(xiàn)“大便樣物體”時,沒有及時清掃,特別是當導醫(yī)護士發(fā)現(xiàn)“大便樣物體”時,沒有及時阻攔人員靠近,在管理和服務上存在一定瑕疵,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進入公共場所時,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其本身年事已高,反應和行動能力相對較弱,仍不顧風險外出陪女兒就診,以致不慎摔倒受傷,應當認定其自身存在較大的過錯。
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確定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60%的責任。由于原告的各項損失經依法核定為55767元,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承擔上述損失的40%即22306.8元,原告自行承擔60%即33406.2元。
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彼^安全保障義務,應是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組織者,對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的人員負有的保障其安全的積極、合理的義務。
所以,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組織者應當提高自己的法律風險意識,在提供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危險提示、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等方面,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就可能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當然,進入公共場所的行為人,也應當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
日期:2020-7-24 13:10:3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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