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7-22 10:23:27 人民法院報
2018年,浙江余姚小伙胡某駕車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撞擊河道護欄后墜入河中,胡某溺水身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胡某父母認為河道護欄質(zhì)量不過關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將當?shù)劓?zhèn)政府和村委會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100萬余元。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胡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事故車輛僅車頭部分有輕微損壞,安全氣囊未曾彈開,死者胡某全身也沒有較大損傷,一系列事實證明事發(fā)時車輛撞擊護欄的力度很小,如此情況下護欄未能起到保護作用。原告認為,事故現(xiàn)場的欄桿與國家標準明顯不符,增加了行人和車輛越出的風險。因事故發(fā)生在兩被告管理地段,欄桿建設由兩被告承擔,故兩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未就該問題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材料。
法院查明,涉案路段系被告村委會負責管理,故原告起訴要求鎮(zhèn)政府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依照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需要行為、過錯、因果關系、損害后果四要素,本案焦點集中在村委會是否有管理上存在過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路段為村道,村委會修建護欄的行為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其本意在于對村道提供安全邊際,提醒村道的行駛人安全謹慎行駛,其已盡到相應適當管理的義務。胡某在村道行駛發(fā)生事故時是天氣晴、光線好的早晨,該路段又是胡某上班的必經(jīng)之路,胡某應當對路況相當熟悉。以上情況表明,胡某有能力對安全駕駛盡足夠注意義務,且事故認定書已經(jīng)認定胡某駕駛機動車操控及措施不當以致發(fā)生交通事故,胡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本案不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損害的情形,原告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于法不符。針對原告提出的村道護欄工程存在質(zhì)量瑕疵,由于未提交足夠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法庭不予采納。
法庭依法判決,村委會對胡某的死亡沒有侵權行為,亦并不存在過錯,且不存在因果關系,駁回胡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寧波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姚 法)
日期:2020-7-22 10:23: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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