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7-7 10:28:25 人民法院報
時間:2020年6月24日
地點: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案情:宋某在為王某修建房屋過程中,在3樓吊水泥時,因安全鋼繩出現(xiàn)問題墜地受傷,后經搶教無效死亡。宋某的四名親屬將建房戶王某、泥水班組工頭陳某、混凝土班組工頭周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19年年底,王某為其在農村的二層樓房加蓋第三、四層,將建房的泥水業(yè)務承包給了陳某。后經陳某介紹,由周某負責房屋的混凝土項目,周某雇傭了宋某負責開吊機、抬杠等工作。
2020年1月2日,為澆筑四樓樓頂,宋某在三樓操作吊機,將水泥從樓下吊上三樓灌注,由泥水師傅用棒頭等工具壓平。作業(yè)過程中,因安裝吊機的鋼繩斷裂,致宋某從三樓摔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周某、陳某均不在現(xiàn)場。施工所用的吊機、攪拌機、鏟車等工具由周某提供。施工當日,現(xiàn)場無防護網、安全繩等安全保障設備,吊機由宋某負責安裝與操作,作業(yè)過程中其也未佩戴安全帽。
隨后,王某、陳某、周某向宋某家人先行支付了12萬元處理其死亡善后事宜,但未能就其他賠償達成協(xié)議。于是,宋某的妻子、兒子、父母四人作為共同原告,將王某、陳某、周某起訴至玉環(huán)法院,要求三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合計近120萬元。
庭審現(xiàn)場
上午9時,法官敲響了法槌,原告宋某的妻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王某、陳某及周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總結了案件爭議焦點,雙方發(fā)表了各自主張。
宋某與三名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
原告方認為,王某將房屋施工工程發(fā)包給沒有安全施工資質的陳某,而陳某又將工程轉包給周某,周某為施工雇傭死者宋某提供施工勞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三被告作為違法發(fā)包方、承包方和雇主,應當依法對原告訴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王某表示,因建房需要,其叫了陳某施工,陳某又叫了周某,受害人宋某系周某叫來,工資款系由其付給周某后,周某再付給班組的其他人員。王某認為其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陳某認為,三被告之間并不存在承包、分包關系。自己與王某系承攬關系,其承攬的是泥水項目,周某承攬的是混凝土項目,另外還有木工組,相互獨立。受害人宋某從事的是第三被告周某項目組的工作。因此,其既不是宋某的雇主,也不存在違法承包轉包的事實,不應承擔責任。此外,自己將周某介紹給王某,完全是出于好意,并未收取任何“好處費”。為支持自身主張,陳某提供了一份結算單,載明泥水班組的每個工人工時及工資。結算單顯示,作為泥水班組包工頭的陳某未獲任何利益。
被告周某認為,當時是陳某讓其叫幾個工友去協(xié)助澆筑混凝土,因此其和受害人宋某之間并非雇傭關系,而是工友關系,均向王某提供勞務,責任不應由其承擔。
各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如何承擔
原告方認為,陳某、周某并不具有施工資質,王某存在選任過錯。其次,事故當日,現(xiàn)場無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三名被告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未對現(xiàn)場的人員及設備予以管理,與被害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王某和陳某認為,本案建房屬于農村低層住房建設,根據《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無資質要求,兩人在此方面并無過錯。
法院判決
三名被告還認為,本案應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受害人宋某自身也存在過錯,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合理之處應當予以核減。
玉環(huán)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個人之間因勞務關系致人死亡的侵權責任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按照各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一,雖然周某否認自己是受害人的雇主,但本案中混凝土澆筑的作業(yè)工具由周某提供,作業(yè)工人由周某叫來,工資也是由周某同發(fā)包人結算后分發(fā)給工人。此外,按其在庭審中自認,在第二次施工后,其從發(fā)包人處收取了2500元款項,分發(fā)給5名工人共計1400元,雖然其辯稱剩余的1100元系工具費用,但從上述證據綜合分析,可以認定其和施工人員之間形成了混凝土施工隊伍的組織關系,其作為雇主接受死者等人提供的勞務,并支付報酬,雙方成立雇傭關系。周某雇傭他人從事危險作業(yè),既未具體落實安全措施,又未對現(xiàn)場的人員及設備予以管理,存在著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二,關于陳某的責任,原告主張陳某系總承包人,并將部分項目分包給死者,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從生活經驗來看,農村建房中泥水項目和混凝土項目通常難以區(qū)分。并且,陳某、周某在相互介紹工作過程獲取了便于承接業(yè)務等非現(xiàn)金的利益,按照“利之所在,損之所歸”原則,陳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三,關于王某的責任。涉案工程系超過兩層的農村新建房屋,其建筑活動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調整,由具有施工資質及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主體承建。王某將建房工程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存在選任過錯,在施工現(xiàn)場也沒有盡到監(jiān)管和保障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關于死者自身的過錯。受害人本人具有豐富的開吊機技能和經驗,應當具有安全防范意識,在高處作業(yè)沒有佩戴安全頭盔,與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具有因果關系。簡易吊機鋼繩斷裂系發(fā)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吊機又系其安裝、操作,其在作業(yè)過程中,未對自身的工作安全盡到審慎、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較大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事故的原因并平衡各方利益,確定死者自身承擔35%的責任,被告王某承擔15%的責任,陳某承擔10%的責任,周某則承擔4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蔡亞妮表示,農村建房,房主大多會找沒有建筑資質的包工頭進行施工,施工隊伍可能缺乏安全生產意識、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和規(guī)范的作業(yè)流程管理,從而導致農村建房安全事故頻發(fā)。農村建房施工隊伍的包工頭和施工人員之間用工形式松散,往往沒有簽訂合同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事故發(fā)生后,包工頭往往否認用工主體身份,辯稱自己和受害人只是普通工友關系。因此,各方的法律關系不明確、索賠對象難以確定、事故責任認定困難常常成為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爭議焦點。希望借此案例喚起農村建房法律關系主體的安全意識及責任意識。
首先,提供勞務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無論工期長短,都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糾紛發(fā)生之后舉證困難。其次,對于生產安全,各方都應當盡到合理的防范和注意義務。提供勞務者本身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合理使用工具,謹慎開展作業(yè);包工頭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勞動工具,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尤其要進行必要的現(xiàn)場指揮和監(jiān)管;而房主在選任施工隊伍的時候需要分辨其是否具有施工資質,如將高層建筑承包給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隊伍,必然要承擔選任過錯及相應責任。最后,農村建房的業(yè)主和包工頭可通過購買施工人員意外保險的方式合理防控風險。
日期:2020-7-7 10:28: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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