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新與妻子鬧矛盾,卻懷疑是妹夫從中作梗,于是決定教訓妹夫。他身為清洗金屬器件的員工,對硫酸的傷害性應有著清楚的認知,卻為報復泄憤,將硫酸潑向10個月大的外甥,致其死亡。盡管逃亡13年,終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其死刑。鄧新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鄧新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夫妻鬧矛盾
他懷疑連襟從中作梗
心懷怨恨
1996年底,鄧新經(jīng)人介紹與妻子王珂相識并在老家江蘇結了婚,兩年后,兒子鄧小新出生。2004年,鄧新帶著家人來到杭州蕭山打工,沒多久,王珂的母親和妹妹一家也先后搬到蕭山居住。
因感情不和,婚后夫妻倆經(jīng)常因為一些瑣事鬧矛盾,甚至到了動手的地步,最后,王珂索性帶著兒子和母親搬出去住。鄧新曾多次找到妹夫趙五,希望他幫勸王珂回家,可結果都是不歡而散。
“我前后給了她們家三萬多塊錢,可她們還要這樣對我!”鄧新認定,每次如果不是趙五從中作梗,王珂就不會如此決絕,自己也不會人財兩空,于是他決心要教訓趙五。
他擰開瓶蓋
把硫酸從10個月大的
外甥頭上倒下
鄧新是蕭山區(qū)某軟管廠鍍鋅車間工人,平時負責用硫酸清洗金屬器件。案發(fā)前一晚,鄧新趁夜班時機,用飲料瓶從車間地溝里裝了半瓶硫酸。2006年8月7日中午,鄧新帶著事先準備好的硫酸來到趙五家,不巧,趙五不在,卻正好碰見丈母娘在給趙五的兒子趙小五洗澡。
“我沒考慮這么多,只想讓他花點錢,給他找點煩心事。”一心想著報復的鄧新竟把氣撒到眼前這個僅10個月大的孩子身上,他擰開瓶蓋,把瓶中1/3的硫酸沿著外甥趙小五的頭部往下倒……也許是那瞬間,孩子撕心裂肺的哭聲讓鄧新害怕了,他撒手將飲料瓶甩到地上,騎上自行車跑了。
“小孩的頭、眼睛、臉還有身上,都變成了紫色,上面起了水泡!睋(jù)鄰居金銀花和其男友回憶,聽到隔壁的哭喊聲,他們第一時間沖向趙五家,“老太太抱著孩子,前胸、手臂和大腿上也有燒傷!彼嗟厣,被流出液體腐蝕的地方已經(jīng)變成了白色,積水處正冒著白煙。
“是硫酸!”鄰居果斷讓老人報警并將孩子送往省兒童醫(yī)院救治。老人則被送往浙二醫(yī)院醫(yī)治。
案發(fā)后,鄧新一路潛逃至江蘇、安徽一帶。2006年9月23日,被害人趙小五因被硫酸大面積燒傷后繼發(fā)感染敗血癥、多臟器功能衰竭,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此后的十多年,因無法證明身份,鄧新一直過著四處流浪、乞討的生活。2019年春節(jié)前夕,鄧新胃病發(fā)作,只能回到老家江蘇灌云縣母親家中養(yǎng)病。同年2月6日,被當?shù)毓矙C關抓獲。
2019年2月20日,杭州市公安分局蕭山區(qū)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蕭山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5月1日,蕭山區(qū)檢察院報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決定。
檢察機關依法
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鄧新的主觀目的并非簡單的傷害,而是對潑硫酸這一行為造成后果的放任!痹谌鎸彶榘妇聿牧虾,承辦檢察官桑濤表示,雖然鄧新一再強調(diào)其是“傷人”而非“殺人”,當時“沒有考慮這么多”,但作為多年從事硫酸使用工作的鄧新來說,對硫酸的傷害性應有較清楚的認知,但仍把硫酸倒向孩子最致命的頭部,更說明其主觀上是預見到死亡后果可能發(fā)生并對這一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
“在客觀行為上,鄧新潑硫酸的行為是導致趙小五死亡的唯一原因,該行為與其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案發(fā)時,趙小五全身裸露正在洗澡,10個月大的嬰兒身體各部位、器官均在發(fā)育,尤其是皮膚非常稚嫩,對腐蝕性極高的強硫酸沒有任何抵抗能力。趙小五被澆硫酸4小時后,全身共計45%的皮膚被Ⅲ°燒傷,皮膚大部分缺失,至死亡時全身呈焦炭樣,面目全非。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嚴重殘害了孩子的身體健康,更重要的是,對于一個10個月的嬰兒來說,在他全身赤裸正在洗澡的時候,從頭向下淋下硫酸,足以造成孩子嚴重燒傷而無法救治,這一點鄧新是完全明知的,所以這個行為用故意傷害罪是無法準確評價的!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鄧新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29日,鄧新故意殺人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公訴人桑濤圍繞案件事實、證據(jù)進行了詳細論證和全面闡述,并對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及量刑發(fā)表了意見!氨桓嫒肃囆虏捎锰貏e殘忍方法,殘害無辜嬰兒,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處極刑。被告人作案后,在外潛逃十余年,被抓后雖有如實供述等情節(jié),但鑒于其作案手法殘忍,悔罪態(tài)度一般,建議合議庭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鄧新不服,提出上訴。
罰當其罪!
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鄧新故意殺人上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二審庭審中,法庭對鄧新故意殺人的事實進行了調(diào)查,對一審認定的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
辯護人認為,鄧新沒有殺人故意,本案應定故意傷害罪。被害人雖然是無辜的,但被害人家屬對激化矛盾有一定過錯,不宜判處鄧新死刑立即執(zhí)行,請求改判。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的作案動機極為卑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對被害人親屬未進行任何賠償,認罪悔罪態(tài)度一般。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5月29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鄧新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必須得到全社會的全力呵護。對于這種違背人倫,傷天害理的殘忍犯罪,哪怕他跑到天邊,也要不遺余力,將他繩之以法,檢察機關必定嚴格適用法律、從嚴從重打擊!睓z察官桑濤補充說,雖然從定罪上看,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會妨礙對鄧新死刑的判決,但是以故意殺人罪懲處,能夠更加準確評價鄧新的行為以及社會危害性,真正實現(xiàn)準確適用法律,罰當其罪。(案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