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0-13 9:08:08 人民法院報
崗前培訓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勞動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近日,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崗前培訓中因交通事故導致賠償糾紛,勞動者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參加崗前培訓的原告段某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2021年2月22日,段某到山東省平邑縣某學校參加該學校安排的崗前培訓。培訓第二天,段某在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平邑縣中醫(yī)醫(yī)院治療。事故發(fā)生后段某與該學校就賠償事宜進行多次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且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較大。組織崗前培訓的學校辯稱,崗前培訓階段并未與段某建立事實的勞動關系,因此段某的意外事故損失并不屬于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范圍。隨后段某向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其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10月11日,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段某的仲裁請求。之后,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平邑法院。
平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段某是根據(jù)學校的安排參加培訓并接受學校的考勤管理,且段某接受培訓的原因也是為了達到從事學校崗位工作的要求,“崗前培訓活動”構成了學校整個業(yè)務活動的一部分,故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屬于用工范疇。涉案學校雖辯稱其未安排段某參加學校的培訓,且培訓是免費的,具有公益性,段某并不是基于勞動關系或身份隸屬關系而從事的勞動行為,但學校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學校未能對于自身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對于學校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認定段某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該學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崗前培訓是否應認定為事實用工。用工的概念是不是只局限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國家規(guī)定了某些崗位上崗前必須經(jīng)過培訓,甚至需要達到某種程度才能上崗,勞動者在這期間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所以用工的含義不僅應包括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也應包括用人單位未實際適用該勞動力,但其目的是為日后實際適用該勞動力服務的情況。參加崗前培訓是否應視為建立勞動關系,要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第一,雙方是否符合主體資格。主要審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用人資格,是否在工商、民政等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是否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以及相應的證照是否在有效期內(nèi),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就業(yè)年齡。此外,勞動者屬于勞務公司派遣到該用人單位的人員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涉案學校和段某均符合主體資格。
第二,雙方是否形成勞動用工關系。主要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雙方是否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本案中,段某參加崗前培訓期間受學校的考勤管理,相關培訓也系學校安排,在培訓期間,段某事實上也接受了學校的勞動管理,雙方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第三,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主要審查相關崗前培訓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培訓是否是為更好的完成后續(xù)的工作任務,培訓是否為用人單位的主要工作內(nèi)容。本案中,段某參加的崗前培訓是為更好的完成后續(xù)的教學任務,且段某提供的教學課程表中,學校明確為其安排了新學期的相關教學任務。因此,段某參加的崗前培訓構成了學校整個業(yè)務活動的一部分。
如果崗前培訓雙方符合用工主體資格;勞動者在崗前培訓期間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用人單位向其發(fā)放工資報酬;相關的培訓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應認定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屬于用工范疇,勞動關系自參加有關崗前培訓、學習之日起建立。
日期:2022-10-13 9:08:0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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