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9-23 14:09:14 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巖紅
為了規(guī)范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工作,近日,海關總署制定并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所稱采信,是指海關在進出口商品檢驗中,依法將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作為合格評定依據(jù)的行為。采信機構,是指具備海關要求的資質和能力,被海關總署列入采信機構目錄的檢驗機構。
《辦法》規(guī)定,對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合法經營資質、具備相關采信商品的檢驗能力、近三年在國內外無與檢驗相關的違法記錄等6個條件的檢驗機構可向海關總署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目錄。
《辦法》要求,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發(fā)現(xiàn)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不實或者虛假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可以決定暫停采信相關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辦法》明確,采信機構主動申請退出采信機構目錄,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可將其移出采信機構目錄:簽發(fā)不實或者虛假檢驗報告的、向海關提供超出采信機構目錄規(guī)定的商品范圍的檢驗報告的、檢驗能力不符合海關要求的、拒不配合海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采信機構條件情形的。自移出目錄并公布之日起,海關不再采信該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被海關總署移出采信機構目錄的檢驗機構,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采信機構。
《辦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9-23 14:09: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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