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13 9:12:15 法治日報——法治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半天時間啥也不干就掙了7500元,這是趙某等人將6張銀行卡“租借”給他人的報酬。
按照從網上看到的所謂“兼職消息”,家住河北省邢臺市的趙某等4人將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交與他人,幾個小時后銀行卡如約歸還。正當4人感嘆網上信息所言不虛時,公安機關找上門來,4人因涉嫌“幫信”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電信網絡詐騙大都借助銀行卡實現(xiàn)轉賬套現(xiàn),為了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極有可能被收購者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輕則影響本人征信,重則帶來巨大法律風險,甚至需承擔刑事責任。
即使出借的銀行卡未用于從事違法犯罪,出借銀行賬戶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出借人為此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出租出售銀行卡或涉嫌“幫信”
今年4月,邢臺小伙趙某在網上看到一則能“賺快錢”的兼職消息,稱只要將銀行卡租借給他人,短時間內便可以獲得高額報酬。趙某與信息發(fā)布者劉某取得聯(lián)系后,組織郭某、張某、王某驅車趕到山東省,在雙方約定地點將銀行卡和密碼告訴了劉某。四五個小時后,劉某將銀行卡歸還,并向趙某等人支付了報酬。
趙某等人共出借6張銀行卡給劉某使用,從中獲利7500元。他們沒有想到的是,幾個小時時間里,他們出借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來實施電信詐騙的金額流水達300余萬元。趙某4人因涉嫌“幫信”犯罪被邢臺市公安局任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幫信”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任澤警方提醒,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極有可能會幫助電信詐騙或網絡賭博團伙隱匿身份,從而成為他們的“幫兇”,承擔法律責任,廣大群眾切勿為小利去以身試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在全國范圍內對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實施懲戒。
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校在校生王某等人在QQ群看到“招募大學生兼職辦卡”字眼的廣告,因貪圖小便宜,他們使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新手機卡、銀行卡、注冊微信號,之后將身份證復印件及以上3件套打包賣給收卡團伙。今年4月,保定市公安局將販賣銀行卡、微信號的王某等7名在校大學生抓獲,7人因涉嫌“幫信”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河北省公安廳刑事警察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警方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力度的不斷加大,“幫信”已成為打擊的重點之一。在公安機關展開的“斷卡”行動中,一大批涉嫌“幫信”人員落網,其中很多人是不明真相的大學生、村民、農民工。
出借銀行卡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
為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臺規(guī)定對買賣銀行賬戶和假冒開戶等行為進行嚴懲,明確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qū)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yè)務、支付賬戶所有業(yè)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在懲戒期,手機銀行轉賬、網上購物充值、微信收發(fā)紅包、隨意掃碼支付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費方式,涉案人員再也無法使用。這就意味著,如果非法開辦販賣、租借銀行卡,被他人利用實施犯罪,開戶人不僅犧牲了自己的信用,還會受到信用懲戒或法律懲處。
事實上,買賣銀行卡是違法犯罪行為,出借銀行賬戶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度嗣駧陪y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同時,該辦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弊罡呷嗣穹ㄔ汗嫉摹蛾P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指出:“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日常經濟活動中,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大量存在,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會結合案件事實,區(qū)分出借銀行賬戶的不同主體和賬戶性質,查明銀行賬戶使用情況,作出合法合理的認定。但毋庸置疑,銀行卡出借人很可能因此違法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銀行卡出借人或承擔刑事責任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發(fā)布6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出借個人銀行卡。
朱某為杭州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6月,其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用高額利息作為誘餌,以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fā),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8.46億余元。
雷某、李某是涉案公司的員工,且朱某讓李某掛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應朱某要求,明知公司在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
其間,雷某、李某配合公司財務人員,通過銀行大額取現(xiàn)、大額轉賬、同柜存取等方式,將轉入的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雷某轉移資金共計6362萬余元,李某共轉移3281萬余元。兩人除工資收入外,因出借銀行卡,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
案發(fā)后,公訴機關以集資詐騙罪對朱某提起公訴,以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法院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雷某、李某犯洗錢罪,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出借銀行卡有法律風險,出借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明知借用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仍出借銀行賬戶的,銀行賬戶出借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上述案例中,公司員工將個人銀行卡出借給老板,在非法集資犯罪持續(xù)期間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構成洗錢罪。此外,如果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仍出借銀行卡幫助其逃避法院執(zhí)行,出借人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如果明知借用人轉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費用的,出借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事實上,在誰都擁有銀行卡、誰都能辦銀行卡的情況下,仍要借用他人銀行卡接收、轉移資金,如果金額巨大,通常就是為了逃避銀行監(jiān)管或法律責任。大家對此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謹慎保管使用個人銀行卡,避免出借給他人使用,更不要受利益驅使而出租、出售給他人,否則不僅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責任,對征信產生負面影響,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1-12-13 9:12:1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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