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11 13:59:32 法治日報——法制網(wǎng)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一、張某某等3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以同村、同族為紐帶,以經濟利益為吸引,糾集馬某某等39人在青海、西藏等地采挖金礦。期間,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強迫交易、誣告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打壓、排擠競爭對手,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進而非法控制采金、牛羊肉批發(fā)等多個行業(yè)領域,插手民間經濟糾紛,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卣=洕、生活、宗教秩?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檢察機關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提起公訴,依據(jù)認罪認罰提出的量刑建議得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采納。
【適用認罪認罰情況】
(一)堅持全流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前介入階段,積極建議公安機關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化瓦解黑惡勢力攻守同盟;審查逮捕階段,有效發(fā)揮檢察機關捕訴一體化優(yōu)勢,及時向各犯罪嫌疑人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說明不同訴訟階段從寬幅度,保證犯罪嫌疑人進行充分考慮權衡;審查起訴階段,明確所有量刑要素,深入釋法說理,以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為示范,帶動、促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審判階段,庭前會議中詳細展示證據(jù),集中聽取辯護人意見,多名辯護人主動與檢察機關溝通,積極促成被告人認罪認罰。二審上訴階段,13名被告人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13名被告人全部撤回上訴。
(二)堅持寬嚴相濟、區(qū)別對待、罰當其罪。依照我省《關于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和《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結合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退贓退賠等量刑情節(jié),提出針對性量刑建議,準確體現(xiàn)各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三)堅持認罪必須認罰,依法打財斷血。要求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扣盡扣、應凍盡凍,為追繳贓款打牢基礎。全面開示證據(jù)、加強釋法說理,并對涉案財產逐項提出處理意見,推動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工作,使多名犯罪嫌疑人在證據(jù)面前表示愿意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
【典型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
本案為全國掃黑辦、高檢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督辦案件,是青海省社會影響最大的、涉案人數(shù)最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履行主導責任,充分發(fā)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瓦解黑惡勢力犯罪“攻守同盟”的重要作用,將專項斗爭從嚴與認罪認罰從寬有機結合起來、雙向發(fā)力,在各個訴訟階段全面開展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工作,涉案39名犯罪嫌疑人中38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率達97.4%。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充分發(fā)揮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涉黑案件中適用的成功典型。
二、王某某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糾集王某偉等28名社會閑散人員,長期在平安等周邊地區(qū)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保險詐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fā)展成為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及骨干成員的違法犯罪組織。該組織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平安地區(qū)賭博行業(yè)中形成非法控制、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卣=洕鐣钪刃颉?/P>
檢察機關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提起公訴,依據(jù)認罪認罰提出的量刑建議得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采納。
【適用認罪認罰情況】
(一)充分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追訴遺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過程中,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仇某某等15人亦參與多起犯罪,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同時發(fā)現(xiàn)王某某等人喝酒鬧事,毆打警察,借此擴大組織影響力,情節(jié)特別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罪。檢察機關有效開展實質審查,自行補充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jù),夯實證據(jù)體系,依法追加4起犯罪事實和15名犯罪嫌疑人。
(二)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化瓦解黑社會性質組織攻守同盟。該案組織領導者王某某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影響力大,致使部分認罪犯罪嫌疑人心存顧慮,搖擺不定,檢察機關通過全面梳理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選擇5名供述穩(wěn)定、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組織骨干成員作為適用對象,通過開示證據(jù),釋明適用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打消其后顧之憂,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余22名犯罪嫌疑人亦先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三)充分尊重辯護律師、值班律師意見,積極爭取支持。認真聽取辯護律師、值班律師意見,積極主動開展量刑協(xié)商,避免檢察機關“一錘定音”和“我說了算”,爭取與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經工作,本案組織領導者王某某的辯護人主動要求與承辦檢察官就認罪認罰進行溝通,并帶動案件骨干成員主動認罪認罰。
【典型意義】
在該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堅持全面細致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注重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權,及時補充完善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jù),依法糾正漏捕漏訴犯罪嫌疑人15人,追加犯罪事實4起。 同時,依靠扎實的證據(jù)基礎進行釋法說理,并與辯護人積極溝通,從證據(jù)事實、法律適用、量刑標準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見,以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突破口,有效帶動其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該案28名被告人中27名認罪認罰,認罪認罰率達到96.4%,庭審時間由原定的7天,縮短為4天,法院當庭宣判,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宣判后,僅1人提出上訴,有效提高了庭審效率,節(jié)約了訴訟資源。
三、胡某某、孔某某虐待被看護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孔某某作為西寧市城中區(qū)某幼兒園教師,在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期間,以被看護幼兒調皮、不聽話為由,多次對多名幼兒實施用透明膠帶封嘴、捆綁拉拽腳踢幼兒、持剪刀恐嚇等虐待行為。
檢察機關以虐待被看護人罪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從業(yè)禁止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予以采納。
【適用認罪認罰情況】
(一)全面核實證據(jù),從嚴把控案件。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補偵關鍵節(jié)點證據(jù),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有效震懾犯罪。認真審查在案證據(jù),對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所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認真核實,查明該材料內容系犯罪嫌疑人自行擬定,依法未予采信。
(二)積極開示證據(jù),促進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雖然表示愿意認罪認罰,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時避重就輕,對關鍵犯罪事實避而不談。檢察機關通過證據(jù)開示,釋法說理,打消犯罪嫌疑人僥幸心理,促進其認罪服法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三)及時制發(fā)建議,鞏固辦案成果。法院一審判決后,為鞏固案件效果,檢察機關針對案件中反映出教育主管部門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時制發(fā)檢察建議,得到教育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并落實整改。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刑事案件過程中,應充分發(fā)揮捕訴一體優(yōu)勢,對于拒不認罪或避重就輕的犯罪嫌疑人,果斷采取強制措施,同時,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等法律監(jiān)督措施參與社會綜合治理,進一步鞏固辦案成果。在該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對于避重就輕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核實案情、補偵關鍵節(jié)點證據(jù)的基礎上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對其形成心理震懾,并對仍抱有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證據(jù)開示,充分釋法說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同時,注重審查個案反映出的管理漏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業(yè)禁止建議,向主管部門制發(fā)檢察建議并監(jiān)督落實,得到教育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對于減少和杜絕此類案件再次發(fā)生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四、李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青海省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旅游工程項目中,先后雇傭馬某某等10名農民工進行施工,口頭約定工資報酬。施工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支付農民工工資。經貴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李某某仍未支付農民工工資。
檢察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宣告緩刑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全部予以采納。
【適用認罪認罰情況】
(一)釋法說理擺證據(jù),促進認罪認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拒不認罪,也不愿支付10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檢察機關通過全面開示青海省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的票據(jù)、轉賬資料等,向其詳細講解定罪依據(jù)及理由,宣講認罪認罰法律政策,教育感化,促使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二)認罪認罰促賠償,化解社會矛盾。本案被害人均系農村務工人員,臨近年關,農民工討薪難成為檢察機關的“操心事”。檢察機關反復多次向被告人析法說理,教育敦促其籌措資金,向其講明認罪并退贓退賠,及時結清農民工工資可從輕處罰,最終李某某結清了該10名農民工的工資,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是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遵循。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農民工討薪的刑事案件時,應注重變被動司法為能動司法,積極維護弱勢群眾合法權益。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在依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優(yōu)先審查、從快辦理、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同時,積極聯(lián)系被告人家屬,耐心對被告人及其親屬進行釋法說理,結合案件事實證據(jù),充分闡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講明認罪服法、主動繳付欠薪對量刑的影響,最終追回全部欠薪,全面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五、殷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殷某某與被害人趙某萍在快手相識后,謊稱本人曾給領導當專職司機,有生意門路,以開游戲廳、倒賣二手摩托車、手機等需要資金為由,從被害人趙某萍等人處騙得55000余元,后又以做生意資金短缺為由從趙某萍朋友趙某莉、何某某二人處騙得37000余元。贓款揮霍。
檢察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殷某某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以“被告人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不再具備,致使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支持抗訴,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的從寬量刑幅度,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適用認罪認罰情況】
(一)釋法說理,促進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全面梳理案件證據(jù),向殷某某釋法說理,講明詐騙犯罪與民間借貸欺詐的法律區(qū)分,詳細闡釋其犯罪行為危害性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殷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二)查明理由,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提出上訴,檢察機關全面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確認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shù)惹樾?確認殷某某在得到認罪認罰從寬情節(jié)后,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承諾,即依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支持抗訴,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的從寬量刑幅度。
【典型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的前提,是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接受處罰。對先以認罪認罰換取從寬處罰后又濫用上訴權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抗訴,以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制度發(fā)揮應有效用。本案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從輕處罰后,在無新事實、新證據(jù)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全過程的監(jiān)督,以提出抗訴對認罪認罰制度下濫用訴權加以制約,二審法院亦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被告人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的從寬量刑幅度,對濫用訴權的行為說“不”,促使被告人遵守協(xié)商承諾,有力維護司法公正和制度嚴肅性,增進司法誠信,為共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性運行提供范本。
日期:2021-3-11 13:59: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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