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4 10:13:25 法治日報——法制網(wǎng)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近年來,隨著公民法治意識以及專業(yè)化法律服務普及程度的提高,委托專業(yè)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成為訴訟當事人的常見選擇。
委托人聘請律師的本意是為了解決另案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有時卻因為費用、服務感受、“跳單”等問題反而與律所產(chǎn)生爭議,進而打起官司。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訴訟代理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北京三中院副院長薛強介紹說,北京三中院近5年來審理的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案件,雖然糾紛產(chǎn)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訴訟請求卻大致相同,主要是律所請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費或者委托人請求律所退還代理費。
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律所作為原告追索代理費的案件比例更高,超過60%。與二審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調撤率相比,訴訟代理合同糾紛調撤率相對較高!斑@可能與部分律所出于聲譽考慮調解意愿較高有關,也與訴訟代理合同文本相對規(guī)范、當事人能夠合理調整預期、推進糾紛實質解決有關!毖娬f。
一般而言,委托人與律所是在建立起較強信任關系的前提下簽訂訴訟代理合同并履行的,雙方出現(xiàn)爭議,主要是在個別合同條款的效力、委托工作的具體內容、合同履行情況以及代理費用的標準等問題上。
對效力爭議較大的合同條款在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排除委托人任意解除權的條款,限制或阻卻委托人行使調解、撤訴權利的條款以及委托人承擔較重違約責任的條款等。此外,因訴訟過程相對復雜,合同履行與特定訴訟活動進展密切相關,委托人與律所之間也會因為對委托工作具體內容和履行情況產(chǎn)生爭議而進入訴訟。
“近年來審結的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數(shù)量較為穩(wěn)定,產(chǎn)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也較為集中。”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長陳錦新說,糾紛產(chǎn)生主要與以下因素有關:
其一,締約地位不完全平等。一般委托人因其法律知識水平,與律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締約能力不對等的情況。同時,律所或者律師對于案件訴訟結果的預判往往會成為締約的重要考量因素,這些都會導致雙方的締約地位不完全平等。個別律所利用締約中的優(yōu)勢地位與委托人簽訂不公平合同條款,導致雙方對相關合同條款效力產(chǎn)生爭議;
其二,任意解除權行使不夠理性。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這就意味著,訴訟代理合同的剛性約束更少,履行過程對于雙方之間的信賴程度與誠信水平依賴更多。在律所合同義務基本完成或者大部分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存在“跳單”的可能性,進而引發(fā)糾紛;
其三,在約定風險代理的情況下,律所一般會提前評估訴訟結果,但訴訟過程復雜,律所的預判未必準確,如委托人依據(jù)預判對訴訟結果抱有較高預期,可能造成對結果的不滿意。
對于上述情況,北京三中院提示,律所作為專業(yè)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對于可能產(chǎn)生的訴訟結果、涉及的訴訟階段、代理費的收取標準、支付方式以及其他重要的權利義務條款等,要向委托人詳細說明,保障委托人在詳細了解合同內容和相關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簽訂合同,促進締約平等和公平,避免因解釋問題引發(fā)對合同條款效力的爭議,進而產(chǎn)生糾紛。
委托人有必要仔細審閱合同文本,對于不理解或者存在分歧的條款及時與律所溝通,特別是涉及主要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的條款等,需要格外留意,應當在充分協(xié)商后修改和調整不符合本意的條款。同時,對于代理工作的具體內容,如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申請取保候審,民事案件是否需要搜集調取證據(jù)、撰寫代理詞等,支付代理費的時間、標準和數(shù)額,特別是不同訴訟結果對應的代理費支付標準以及合同解除后如何清算、按照何種標準確定代理費用等,盡量作出明確約定。
北京三中院法官特別提醒,隨著訴訟的推進,訴訟策略和訴訟方案都有可能進行調整,這種調整可能影響訴訟結果,進而影響代理費的支付。對于這種特殊的履約事實以及協(xié)商變更訴訟代理合同內容的情況,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避免后續(xù)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議。雖然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沒有任何法律后果,在律所盡責從事訴訟代理工作的情況下,委托人也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后續(xù)履行進行評估,避免輕率、隨意地解除委托。
日期:2021-1-4 10:13: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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