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 試卷四(答案) http://m.cehavas.com 2006-10-5 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 試卷四
參 考 答 案
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一、(本題16分) 1.不成立合伙關系,因王某聘請張某屬于雇傭關系,王某既未出資,也不承擔風險,不符合合伙關系的特征。 2.不能,因為該住房屬于王某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共有權人其妻的同意進行抵押,該抵押無效。 3.合法,因為丁廠作為承攬人可行使留置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 4.應當,因為王某與李某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王某應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對李某的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5.合法,因該客車所有權雖然屬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價款對該車享有一定的權益,該車屬于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6.唐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唐某違章駕駛,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本題20分) 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為實為抽逃公司資金。 3.無效。該擔保事項應由無關聯(lián)關系的股東表決決定。 4.陳某的申報構成破產債權。丁公司對匯票的保證有效;大滿公司實為拒絕承兌,陳某對丁公司享有票據(jù)追索權。賈某的申報不構成破產債權。賈某的200萬元是對丁公司的出資,公司股東不得以出資款向公司主張債權。 5.B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的申請應當支持,但無權優(yōu)先受償。丁公司與B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故B銀行破產債權成立;但該擔保是保證擔保,B銀行不享有擔保物權,無權優(yōu)先受償。乙公司的請求應當支持。乙公司仍是A樓房的產權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該樓房。 6.債權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追索。甲公司虛假出資,丙公司非法抽逃資金,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明知丁公司設立時甲公司出資不實,仍予驗資,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三、(本題18分) 1.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先予執(zhí)行的規(guī)定。 2.不可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出的請求,訴訟結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實另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3.不應當追加被告,法院應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林乙作為繼承人有權承擔林甲的訴訟權利義務,法院變更為原告是正確的;林乙有權對訴訟請求進行變更,法院應予準許。 4.一審判決認為鎮(zhèn)黨委的檔案材料不能作為證據(jù)是不正確的,該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證據(jù);一審判決消除影響超出了起訴請求,是錯誤的;一審判決遺漏了賠禮道歉的起訴請求,是錯誤的。 5.二審應將林乙、老方和雜志社都確定為上訴人。直接發(fā)回重審欠妥,可以就賠禮道歉的起訴請求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應當發(fā)回重審。 6.可以責令支付遲延履行金;可以罰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 四、(本題26分) 1.甲開走他人面包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面包車沒有鎖,但根據(jù)社會的一般觀念,該車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 2.甲對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甲雖然開始打算實施搶奪,但在乙抓住車門不放時,甲加速行駛的行為已經屬于暴力行為,因而不是轉化型搶劫,而應直接認定為搶劫罪,而且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3.甲對男生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而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兒童換取了商品,但這種行為并非屬于出賣兒童,商店老板也沒有收買兒童的意思。 4.甲對商店老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5.丙、丁對甲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 6.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規(guī)定,雖然甲翻供,但對于甲盜竊面包車、搶劫乙的巨額財物的犯罪行為仍可認定,但拐騙兒童罪、詐騙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騙兒童罪、詐騙罪不能認定,甲的特別自首也不成立。 五、(本題35分) 1.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2.不少于600字。 六、(本題35分) 1.在所列的3個問題中任選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選擇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3.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4.不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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