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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cehavas.com 2013-1-8 12:48:34 來源:
一、憲法的基本理論
1.憲法的基本特征
根本法、保障書、民主實施法律化。
2.憲法與憲政的關系憲政的要素與特征;憲法與憲政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3.我國現行憲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國家的基本制度
4.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與憲法修改;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
5.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國憲法關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規(guī)定;我國憲法中關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規(guī)定。
6.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及其典型國家(二元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總統(tǒng)制、議會共和制、半總統(tǒng)半議會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內容、性質)。
7.我國的選舉制度(結合2010年《選舉法》的第五次修正)
選舉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則(重點是選舉權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則);選舉的組織機構(直選、間選);選舉的程序(直接選舉:選區(qū)劃分、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投票與委托投票、當選、罷免;間接選舉:代表候選人的提出、辭職與罷免);港澳臺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8.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區(qū)域劃分(行政區(qū)域的現狀、區(qū)劃變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自治機關(人大、政府);自治權的范圍(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的制定與批準;變通執(zhí)行上級機關決議、決定等的程序)。
10.特別行政區(qū)制度
特別行政區(qū)高度自治權的范圍;中央與特區(qū)的關系(重點是中央對特區(qū)享有的權力);特區(qū)的政治體制(特首的產生與任免;立法機關的權力、司法機關的體制與重要職務的任免);特區(qū)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1.平等權
平等權的基本內容;我國憲法保護的特定主體。
12.政治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與結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14.社會經濟權利
勞動權和休息權的主體;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四、國家結構
15.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全國人大的組成、任期、職權(特別是人事權和重大問題決定權)、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權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任期、職權(特別是人事權和重大問題決定權,注意與全國人大相區(qū)別)、會議制度與工作程序(委員長會議的組成、享有提案權的主體);全國人大各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類型、產生、職權;調查委員會的產生與職權);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言論表決免責權、質詢權、人身受特別保護權)。
16.國家主席國家主席的性質、地位、任職;國家主席的職權(重點是任免權);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繼任、補選、暫時代理)。
17.國務院
國務院的性質、組成與任期;總理負責制的含義與體現;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成;國務院的職權(特別是決定權);審計機關的職權與領導體制。
18.中央軍委中央軍委的組成、任期(無連續(xù)任職的限制);領導體制(主席負責制;主席個人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但不報告工作)。
19.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的組成、職權(重點是選舉和罷免權、監(jiān)督權、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權)、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體、選罷權的行駛程序);人大常委會的組成、職權(重點是選舉和罷免權、監(jiān)督權,注意與同級人大的區(qū)別)、會議制度(主任會議的組成、提案權的主體)。
2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組成(注意秘書長的設置);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和變更的程序;派出機關的設置。
2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治組織與基層人大、政府之間的關系;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成;村民會議與居民會議的組成與權力。
五、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22.憲法的解釋解釋的機關(立法、司法、專門);解釋的方法與程序。
23.憲法實施的保障保障的體制(立法、司法、專門);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憲法控訴);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政治、法律、制度、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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