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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cehavas.com 2011-7-11 11:22:19 來源:
司法考試要針對法律不同學科特點的不同,復習時應當采用不同的方法。就刑法而言,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應當投入相對較多的時間
首先,刑法的分數比重很大。在分數結構調整以前,司法考試總分是400分,在這400分當中,刑法通常占60—65分左右,比例為15%左右;在司法考試的總分調整為600分之后,刑法的分數也隨之增加,約占80—90分,比例仍然為15%左右。由此可見,刑法的分數比重非常大,并且非常穩(wěn)定。如此高的分數比重決定了考生在復習時必須投入相對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從而確保較高的得分率?梢哉f,分數比重較小的科目,如法制史、憲法等,考生沒復習好,甚至一分沒得,只要其他科目復習得好,考生仍然可能通過,而如果刑法沒復習好,得分率過低,則幾乎沒有通過的希望。
其次,刑法試題難度比較大。司法考試不同學科難度不同,刑法屬最難的科目之一,有往年參加過司法考試的考生甚至認為刑法是最難得分的學科。難度較大更要求考生投入相對較多的時間和精力。需要強調的是,去年司法考試刑法試題難度有所降低,有司法考試輔導老師據此推測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在難度上將回歸1999年以前律師資格考試的平易風格,這種推測是沒有根據的。實際上,2005年刑法試題難度降低有著特殊的原因,并不能表明刑法試題難度此后一直會降低;因而考生在復習時仍然應當以2002年至2004年的難度為準,而不應以2005年的為準。
二、應當慎重選擇教材和復習資料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司法考試刑法復習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以下簡稱《輔導用書》)。有些考生在復習時覺得其他復習資料太濫,不權威,而法律出版社的《輔導用書》是由以前的指定用書沿襲而來的,比較權威,因而在復習時主要依靠《輔導用書》,甚至完全依靠輔導用書,這種方法是不正確的。實際上,由于這套書在編寫方式上與通常的法學教材沒有根本差異,因而就應對司法考試而言,其存在重大缺陷:重點不突出。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對許多司法考試根本不考的內容,也花費了大量篇幅進行介紹和闡述。譬如,刑法的性質與任務,犯罪的特征,犯罪構成的概念、特征與分類,犯罪客體的概念與分類,危害結果的概念、特征、分類與意義,刑法上因果關系的不同學說,刑罰的概念、特征、目的,刑罰體系的概念與特點,量刑的概念與原則,刑罰執(zhí)行的概念與原則,赦免的概念與特點,刑法分則的體系與條文結構,各種犯罪的法定刑等內容,司法考試(包括律師資格考試)以往從來沒考過(幾個常見罪的法定刑除外),將來也不大可能考,考生如果在復習時不分輕重,泛泛地看《輔導用書》,會導致許多寶貴的時間被白白浪費。
二是有些對司法考試非常重要的內容,《輔導用書》雖然也講到了,但過于簡單,不利于考生掌握。譬如,就強迫賣淫罪的處罰而言,《輔導用書》只是泛泛地寫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后迫使賣淫的……”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包含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在強迫賣淫的過程中****婦女的,只作為判處較重法定刑的情節(jié),無需數罪并罰,國家司法考試2004年二卷第86題就考了這一知識點,但《指定用書》在介紹強迫賣淫罪的處罰時對此卻未作正面表述,考生如果只看《輔導用書》,沒有其他相關背景知識,很可能會忽視這一知識點。
三、還有些對司法考試非常重要的內容
《輔導用書》只字未提。譬如,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qū)別,《輔導用書》認為一個重要方面在于“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結果的發(fā)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fā)生,結果的發(fā)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實際上,絕大多數刑法教材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qū)別都是這樣界定的。按照這一界定,似乎只要行為人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就是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排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實際上,如果以此為標準,那么司法考試(包括以前的律師資格考試)有關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qū)別的許多題目考生都會做錯,因為司法考試在考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qū)別時常考的是另一知識點:即使行為人不希望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如果其沒有合理的依據,最終發(fā)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也應認定為間接故意;只有在行為人不希望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一定的合理依據時,發(fā)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司法考試經?嫉,而《輔導用書》沒有講到的知識點不在少數,因而考生在復習刑法時絕不能僅靠《輔導用書》。筆者認為,就本科階段是非法律專業(yè)的考生而言,準備司法考試時有必要先將《輔導用書》看一兩遍,從而對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個大概了解;就本科階段是學法律的考生,尤其是本科階段基礎比較扎實的考生而言,沒有必要花太多時間看《輔導用書》。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選擇其他輔導資料時也要慎重。目前市場上有關司法考試的復習資料非常多,少數質量不錯,絕大多數質量一般。挑選時應注意。
04年和05年司法考試刑法部分都考到一些偏僻的知識點,如04年二卷第16題考到一個理論性問題:罪行法定原則是否排斥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05年考到兩個并不具有法源地位的司法文件:一是二卷第16題考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發(fā)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二是二卷第65題考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3月4日聯合發(fā)布的《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有司法考試輔導資料據此要求考生在復習備考時應當全面復習,要全面把握刑法的基本理論以及各種法律、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刑事司法的批復、意見、紀要等法律文件。筆者認為,這一復習方法是錯誤的:
其一,刑法涉及的各種理論、立法以及司法解釋內容非常多,要求考生在復習備考的有限時間內都掌握清楚是不現實的。且不說近一二十年刑法學研究非常昌盛,各種學說和專著、論文如汗牛充棟,就是有關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也非常多,即便是刑法方面的專家學者,也未必都掌握得清清楚楚,要求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都掌握清楚顯然脫離實際。
其二,雖然這兩年司法考試每年都考一些生僻的知識點,但這種知識點在刑法的全部試題中只占很少一部分,從數量上來看絕對不超過5%,另外95%以上的內容考的都是刑法的基本知識點。
其三,如前所述,由于偏僻知識點通常不超過刑法考試內容的5%,基本知識點占95%以上,而近年司法考試一直只要求考生得60%的分數即可通過,因而即使偏僻的知識點一分不要,只要其他知識點掌握得比較好,也能通過;反之,如果基本知識點沒掌握好,即使偏僻知識點的分數完全抓住,也很難通過。而考生的復習時間是有限的,如果復習范圍太大,在大量非基本知識點上花太多時間,必然會導致在基本知識點的學習上投入時間不足,導致因小失大。
四、要做相當數量質量較高的練習題
司法考試對答題速度要求很高。就前三卷而言,每卷100道題,考試時間3小時,180分鐘,平均每道題不到2分鐘。這要考生對多數題目涉及的考點應當非常熟悉,讀完考題后,應當不假思索,就能選出正確答案。反之,如果考生雖然對大多數題目涉及的考點是知道的,但不太熟悉,在做每道題時都必須仔細思考,甚至必須仔細回憶,那么極可能時間不夠,導致有些題目做不完,這是非常影響考試效果的。而要做到對多數知識點都非常熟悉,就必須多訓練,多做一些題目。
不僅如此,與其他許多科目不同,刑法許多題目轉彎非常多,這更要求考生平時多做一些題目,做到能靈活運用。其他許多科目,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考生記住了知識點,通常就能做題,也就是說,題目轉彎比較少,而刑法與此不同,題目轉彎的現象比較普遍。譬如03年二卷第47題,問以下情形是否構成侵占罪:
某游戲廳早上8點剛開門,甲就進入游戲廳玩耍,發(fā)現6號游戲機上有一個手機,甲馬上裝進自己口袋,然后逃離。事后查明,該手機是游戲廳老板打掃房間時順手放在游戲機上的。甲被抓獲后稱其始終以為該手機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
這只是第47題的第一個選項,這一個選項就同時考了三個知識點,或者說轉了三道彎:一是侵占罪的對象必須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題手機是否屬遺忘物?二是認識的錯誤,如果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與其主觀認識的對象不一致,應當如何定罪?三是要成立侵占罪,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還必須已經處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或處于公共空間,反之,如果雖然是遺忘物或埋藏物,但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行為人將其據為己有,也應當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市場上許多參考資料的題目與司法考試真題在難度上懸殊太大,以其作為訓練題目不僅效果不好,甚至可能產生誤導作用,因而在挑選訓練題時應當特別小心,應當盡可能選擇與司法考試真題難度相近,至少是懸殊不大的題目。
五、要充分重視往年真題
司法考試是用來遴選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因而主要考察的是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另外,由于司法考試主要采用客觀題的方式進行考察,所考知識點必須能夠設計出四個具有較大混淆性但正確與錯誤的界限非常明確的備選項,因而雖然法律各科內容很多,但能夠以選擇題的形式來考的知識點實際上并不多。正因為如此,司法考試歷年考題考點的重復率非常高,刑法尤其如此。不僅如此,刑法考點的重復以及由此所反映的刑法的考試重點非常集中,非常穩(wěn)定,不以最終拼題人員的調整而改變。近年,刑法拼題的人員多次調整,并且05年的難度相對于前幾年顯著降低,但就所反映的考試重點而言并沒有太大變化。因此,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一定要充分重視往年真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