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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
http://m.cehavas.com 2017-2-8 9:09:19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各級法院和一線法官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報經(jīng)中央同意后正式發(fā)布,F(xiàn)就《辦法》總體思路和貫徹實施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總體思路 《辦法》共二十四條,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內容,是對《規(guī)定》的細化和落實。總體起草思路是: (一)堅持于法有據(jù)。《辦法》以現(xiàn)行法律和《規(guī)定》為依據(jù),適當借鑒吸收了既往改革成果。由于立法未授權法官當庭徑行判處擾亂法庭秩序罪,也未賦予司法警察在法院之外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辦法》對法庭秩序維護、法警執(zhí)法權限等相關內容未作突破。對行為人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辦法》要求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發(fā)生在法院之外威脅、侵害法官權益的行為,《辦法》要求相關法院商請公安機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二)突出問題導向。近年來,針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威脅、侮辱、騷擾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凸顯了對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的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缺乏組織保障、硬件支撐、救濟渠道、協(xié)調機制等方面。《辦法》針對上述突出問題,更加側重于設紅線、給政策、補短板,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 (三)細化條文表述!掇k法》結合中央司改辦負責同志對《規(guī)定》的解讀,對《規(guī)定》條文作了進一步細化。如《規(guī)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哪些屬于“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經(jīng)廣泛征求意見,《辦法》第二條以列舉方式明確了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此外,考慮到《規(guī)定》多處出現(xiàn)“依照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字樣,為強化針對性和操作性,指導下級法院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辦法》對相關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予以細化,如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法官或其近親屬隱私的行為人”,明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強化條文的操作性。 (四)強化組織保障。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規(guī)定》印發(fā)后,法院內部亟需有專門組織負責法官履職保障事宜,承擔具體工作的機構亦應當明確。有法院提出,考慮到法官懲戒委員會只設在省一級,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設在高級法院層面即可,便于統(tǒng)籌協(xié)調相關工作。經(jīng)認真研究,我們認為,法官權益保障事務涉及面廣、頭緒較多,不僅僅局限于法官懲戒工作,如果只設在高級法院,不利于提升效率、完善機制、應急處置,因此,《辦法》提出各級法院均應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并明確了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職能,具體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門承擔。本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對法官依法履職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提出控告。 (五)推進機制建設。為確保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工作機制化、常態(tài)化,《辦法》著重健全以下幾項機制建設:第一,完善法官申請復核、復議、申訴和提出控告的機制。第二,明確對履職保障設施的建設和配備要求,如要求法官辦公區(qū)域與審判區(qū)域相對隔離、嚴格安檢標準、為法官配備錄音錄像設施和提供專門會見、接待場所。第三,強化庭審秩序和機關安全保障機制。區(qū)分不同場所、不同行為,規(guī)定了應急處置措施。第四,在《規(guī)定》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落實法官在薪酬保障、教育培訓、心理疏導、醫(yī)療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權利。 二、關于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 《規(guī)定》第三條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薄兑(guī)定》發(fā)布后,仍有部分地方以紅頭文件、行政攤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員協(xié)助交警執(zhí)勤、參與治安巡邏。少數(shù)地方法院仍安排法官從事衛(wèi)生環(huán)境整治等事務,并作為政績宣傳。上述現(xiàn)象均引起爭議,并在新聞媒體、社交網(wǎng)絡上造成不良影響。 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和工作實際,《辦法》以列舉方式,將“招商引資、行政執(zhí)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wèi)生整治、行風評議等”界定為“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要求各級法院不僅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上述事務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建議將“征地拆遷”也列入“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但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目前征地拆遷領域部分案件仍由人民法院負責裁決并組織執(zhí)行,因此,《辦法》未將征地拆遷工作完全排除于法定職責范圍之外,但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辦法》印發(fā)實施后,各級法院應當主動向地方黨委匯報《規(guī)定》和《辦法》主要內容,結合中辦、國辦近日印發(fā)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guī)定》,配合推進地方法治建設,樹立當?shù)亓己梅ㄖ涡蜗。對于文明城市?chuàng)建、交通秩序維護等工作,人民法院應當通過依法公正審理相關案件、適時發(fā)布典型案例、完善以案說法機制等法定職責范圍內的方式參與,以依法履職的實際成效,為地方提供誠信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huán)境和舒適美好的生活環(huán)境。 三、關于法官免受非法處理、處分的權利 《規(guī)定》以較大篇幅規(guī)定了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以及作出降級、撤職處分的情形,并明確了法官承擔錯案責任的范圍。涉及錯案責任的認定標準、追究范圍、承擔方式和懲戒程序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將根據(jù)《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和《規(guī)定》,研究制定法官懲戒工作辦法!掇k法》僅明確“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jīng)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為了體現(xiàn)對法官依法履職的保護,《辦法》從三個層面,規(guī)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處分時的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一是明確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二是明確法官提出異議、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對涉及本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并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三是明確法官受到錯誤處理、處分后的救濟措施。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處分決定的,在錯誤被糾正后,當事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崗位、等級和薪酬待遇,積極為其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視情對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給予賠償或者補償,并商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責任。 四、關于法官績效考核工作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推開和深入推進,法官績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日漸凸顯。只有建立科學合理、符合規(guī)律、覆蓋全面的審判績效考核體系和工作機制,入額遴選和員額退出工作才能順利開展,定期晉升和擇優(yōu)選升才有科學依據(jù),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才會公平公正!掇k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從不同層面,圍繞績效考核和相關配套機制作出規(guī)定。 (一)健全完善法官考評委員會工作機制!斗ü俜ā返谒氖藯l、第四十九條明確了法官考評委員會的設置、職責和組成。長期以來,由于績效考核工作未得到應有重視,各級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未能充分發(fā)揮作用,有的法院甚至未設立法官考評委員會。 為夯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制度基礎,《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建立法官業(yè)績評價體系和業(yè)績檔案。”《辦法》進一步要求各級法院健全完善法官考評委員會工作機制,由法官考評委員會組織、領導對法官的考核、評議工作。對法官審判績效的考核、評價,必須由法官考評委員會作出,考核結果應當公示。 為強化法官考評委員會的代表性和公信力,弱化績效考核中的“行政化”色彩,《辦法》明確,法官考評委員會成員除本院院長、相關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外,必須有若干法官代表,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推選產(chǎn)生。具體組織辦法和產(chǎn)生辦法,未來可由專門文件規(guī)定。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我國幅員遼闊,地區(qū)差異大,不同地域、不同審級的法院情況各異,不可能用同一套法官績效考核體系涵蓋,因此,《辦法》提出,對法官績效“考核的指導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制定,各級人民法院結合轄區(qū)實際進一步細化,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已印發(fā)《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績效考核及獎金分配指導意見(試行)》,對績效考核工作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傳統(tǒng)對法官的業(yè)績考評,容易陷入四個誤區(qū):一是忽視工作實績,不注重明確標準、劃分檔次,導致內部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影響辦案積極性;二是簡單按照辦案數(shù)量核算各個法院、庭室或法官的工作量,無法準確界定各類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實際工作投入,不能實現(xiàn)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審監(jiān)等不同部門之間工作量的科學比對;三是過于注重結案率、發(fā)改率、調解撤訴率等量化指標考評,造成業(yè)績評價導向偏差;四是績效考核與法官等級、行政職務掛鉤,導致績效獎金核算存在科層制與行政化傾向。 實踐中,一些試點法院結合轄區(qū)實際,建立了法官業(yè)績檔案,通過科學測算和綜合加權,以案件權重、難度系數(shù)取代具體案件數(shù),強化業(yè)績考評導向性,實現(xiàn)考核標準科學化,得到廣大法官的認同。綜合考慮試點經(jīng)驗,《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對法官審判績效的考核辦法和評價標準,應當合理設置權重比例,注重審判工作實績,充分考慮地域、審級、專業(yè)、部門、崗位之間的差異,但不能超出法官的法定職責和職業(yè)倫理。考核結果和業(yè)績評價應當作為法官等級晉升、崗位調整和績效考核獎金分配的重要依據(jù)?冃Э己霜劷鸬陌l(fā)放,應當遵循審判實績導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與法官等級、行政職級掛鉤,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 (三)建立系統(tǒng)完備的法官工作飽和度測算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官績效考核體系,有利于推動法官辦好案、多辦案。但從權益保障上看,法官辦案亦有極限,并非多多益善。在績效考核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法官工作量、輔助人員配置情況與辦案質量、效率、效果之間的關系,一旦發(fā)現(xiàn)法官辦案負荷過重,可能影響到身心健康和辦案質效,必須適時作出調整。因此,《辦法》第十九條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審判規(guī)律和法院實際,合理測算法官工作飽和度,科學確定法官工作量,適時調整法官員額配置或者增補審判輔助人員,不得強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五、關于履職保障設施建設 總結實踐中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權益受到侵害的教訓,《辦法》就履職保障設施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關于辦公區(qū)域與公共區(qū)域的隔離!掇k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訪、訴訟服務、審判區(qū)域應當與法官辦公區(qū)域相對隔離,并配備一鍵報警裝置,便于及時處置突發(fā)事件。有條件的法院,還應當設置法官專用通道。 (二)關于安檢設備和人員配備。從調研情況看,許多法院內部安全保護標準要求未落到實處,主要表現(xiàn)為安檢設備不達標,安檢人員不合格,安檢意識不夠強,一些基層法院特別是派出法庭雖然安裝了安檢設備,由于人員、經(jīng)費等原因,日常并不使用!掇k法》要求各級法院嚴格執(zhí)行《人民法院安全保衛(wèi)工作人員和裝備配置標準》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執(zhí)勤崗位警用裝備配備標準》,普遍設立安全檢查崗,配備相應安全設備,強化安檢人員責任意識、規(guī)范意識和操作水平。 (三)關于錄音電話和記錄設備。實踐中,一些具有干預、過問、威脅、侮辱等性質的信息多是通過辦公電話傳遞。此外,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會見、調解或參與執(zhí)行時,也可能遭遇當事人的謾罵侮辱或暴力威脅。《辦法》要求各級法院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像功能的執(zhí)法記錄儀等設備,及時記錄、存儲相關信息。 (四)關于專門會見、接待場所。除了審判法庭,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有時基于工作需要,需要會見、接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但許多法院缺乏專門場所,會面只能在立案大廳、法院樓道或者辦公室進行,不利于保障辦案人員權益。《辦法》要求各級法院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提供配備錄音錄像設施的專門會見、接待場所。法官在審判法庭外會見、接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可以要求在專門場所進行,并有權拒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單方面會見、接待的要求。 六、關于法官個人信息安全 實踐中,部分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平臺建設的同時,存在法官個人信息過度公開情況,法官的住宅電話等信息也被公開,給法官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帶來困擾。一些法院要求法官必須“24小時在線”,隨時接聽當事人電話,但部分“騷擾”電話嚴重影響到法官日常開庭、辦公,此外,與當事人單方通話也存在違反司法職業(yè)倫理之嫌。因此,《辦法》要求各級法院充分發(fā)揮訴訟服務中心、12368訴訟服務平臺和訴訟服務網(wǎng)站等平臺查詢信息、答復咨詢、聯(lián)系法官的作用,避免因信息過度公開影響法官的審判工作和日常生活。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對外公開法官姓名、照片、職務、等級、辦公電話和工作郵箱之外信息的,應當征得法官本人同意。 七、關于維護法官人身安全保障 加強法官的履職安全保護,是維護法律權威、厲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實踐中,庭審秩序維護、機關安全保衛(wèi)、法官人身保護和各類應急處置任務主要由司法警察、機關安全保衛(wèi)部門承擔,但是,一些暴力威脅、滋擾和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行為發(fā)生在法院之外,最典型的就是北京昌平區(qū)法院馬彩云法官遇害事件!掇k法》起草過程中,有同志建議進一步拓展司法警察職能,尤其是在法官八小時以外安全保障問題上發(fā)揮更大作用。但是,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文件,司法警察僅在法院內部具有執(zhí)法權,在法院外不具有執(zhí)法權。此外,司法警察人數(shù)較少,難以像公安機關那樣對社會面進行網(wǎng)格化布警和控制,指望司法警察貼身保護或及時出警,都不具備可行性。因此,在司法警察的執(zhí)法權限問題上,《辦法》未作突破性規(guī)定。 《規(guī)定》已經(jīng)明確公安機關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責任,要求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配合當?shù)攸h委,整合公安、綜治、網(wǎng)監(jiān)等多部門力量,推動建立黨委統(tǒng)一領導下“信息互通、行動互聯(lián)、風險共擔”的預警、應急和聯(lián)動協(xié)作機制,有效維護法官人身安全。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產(chǎn)、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先行派遣工作人員采取保護措施。 八、關于審判輔助人員的保護 審判輔助人員與法官同處審判一線,一體接受《規(guī)定》和《辦法》的保障!掇k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參照適用本辦法! 與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職保護相關的事務,由各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統(tǒng)籌負責。各級法院應當針對審判輔助人員的職業(yè)特點,完善保障機制和考核辦法,確保履職保障范圍覆蓋全部一線辦案人員。(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日期:2017-2-8 9:09:19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