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最高法就職務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等問題答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這是“兩高”針對當前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中的突出問題,為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懲處腐敗分子的方針而制定的一個重要司法文件。為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xiàn)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經調研,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辦案機制、案件特點以及社會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guī)范、嚴肅,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兩規(guī)”、“兩指”措施期間交代罪行是否認定為自首,地方上意見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區(qū)分地將犯罪分子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問題的一律認定為自首。因部分職務犯罪案件是經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辦后移交司法程序的,這樣就直接導致了相當數(shù)量的案件被不當輕判。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在社會上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
《意見》規(guī)定的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處理問題,都是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的問題。對這些量刑情節(jié)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guī)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于寬的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的方針落到實處。
問:您剛才提到的“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guī)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可能是我們理解和把握《意見》規(guī)定的一條主線。那么,在自首這一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處理問題上,是如何具體體現(xiàn)的?
答:的確是這樣。具體到自首的認定和處理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體現(xiàn):
一是明確紀檢監(jiān)察等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的自首認定條件。對于紀檢監(jiān)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實踐部門存在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的自首認定,同樣應當以此為準。據此,《意見》明確提出,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同時,鑒于紀檢監(jiān)察機關辦案的特殊性,《意見》對自動投案規(guī)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應當強調指出,犯罪事實、犯罪分子是否被掌握,犯罪分子是否被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是相對于辦案機關而言的。這里的辦案機關僅限定為紀檢、監(jiān)察、公安、檢察等法定職能部門,同時《意見》還進一步規(guī)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是細化“準自首”的認定情形。根據職務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意見》規(guī)定了兩種沒有自動投案的準自首的具體情形,即: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三是明確單位自首的認定條件。鑒于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較多地存在單位犯罪情形,實踐中對于單位能否成立自首及單位投案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意見,故《意見》對單位犯罪的自首認定問題予以專門規(guī)定。準確理解本款規(guī)定,關鍵在于把握四個要點:(1)單位可以成立自首;(2)區(qū)分單位自首與個人自首、檢舉、揭發(fā)的關鍵在于投案人代表的是單位還是個人;(3)單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個人,但需以個人如實交代其掌握的罪行為條件;(4)個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單位。
四是強調認定自首的事實根據。鑒于職務犯罪案件辦案主體的復雜性,為加強各辦案機關的協(xié)作配合,確保自首認定的規(guī)范性和嚴肅性,《意見》規(guī)定,“對于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辦案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予以說明并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五是就自首情節(jié)的具體運用提出原則性意見。對于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需視犯罪行為和自首行為兩個方面的具體情況而定。為確保寬之有度,寬之有據,《意見》對影響刑罰裁量的相關因素做了細化規(guī)定,即:(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2)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huán)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wěn)定性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
問:除自首外,立功的認定和處理問題在《意見》中也占了很大篇幅,顯然這也是《意見》所要重點解決的一個問題。能不能對其中相關規(guī)定作一簡要說明?
答:本條規(guī)定主要明確了五方面問題的處理意見,分別是:立功的認定要件、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jié)的運用原則。
一是規(guī)范立功的認定條件!兑庖姟芬(guī)定,以下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行為;(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二是嚴格立功的認定程序!安樽C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說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為確保立功認定的嚴肅性,《意見》規(guī)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
三是從公正要求出發(fā),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兑庖姟访鞔_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1)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犯罪分子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四是明確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涵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對于這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斷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為此,《意見》規(guī)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jié)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五是對立功情節(jié)的具體運用提出原則性意見。《意見》要求,對于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犯罪分子,在具體裁量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犯罪行為和立功表現(xiàn)兩個方面的具體情況,并對兩方面的具體情況作出了細化規(guī)定,以方便實踐操作。
問:《意見》第三條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qū)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本條規(guī)定的情況是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坦白”?在此特別加以規(guī)定,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考慮?
答:這里規(guī)定的情況的確屬于坦白范疇,但較通常理解的坦白范圍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均應視為坦白!兑庖姟穬H列舉了四種情形,這主要是出于量刑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具有本條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的,量刑上均應不同程度地加以考慮。
坦白是一個酌定量刑情節(jié),實踐中沒有疑問!兑庖姟分蕴貏e強調坦白的量刑意義,并具體列舉了兩種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寬嚴相濟。坦白對于案件的偵破和順利起訴、審判,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坦白所起的作用不一定小于自首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而這一點往往為我們辦案人員所忽視,在量刑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xiàn)。二是疏堵并舉。鑒于一些地方在個別案件處理上有意識地放寬自首的認定標準,《意見》在嚴格自首認定條件的同時,強調坦白在量刑中的作用,既有效防止了自首認定的隨意性,又能確保法律限度內盡可能地實現(xiàn)個案公正。
問:《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了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意見。這些處理意見的提出,主要依據何在?
答:本條規(guī)定主要明確了三點意見:一是贓款贓物追繳對于貪污和受賄在量刑意義上應當有所不同;二是“退贓”與“追贓”的量刑意義應當適當區(qū)分;三是立案后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損失后果的認定。
第一,《意見》規(guī)定,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貪污案件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則需視具體情況酌定從輕處罰。這里區(qū)分貪污與受賄,主要是考慮到貪污和受賄在侵害客體上各有側重: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財產關系,退贓對此具有一定的恢復補救作用;后者主要侵犯的是職務廉潔性或者不可收買性,退贓對此具有的補救作用不如前者大。
第二,《意見》規(guī)定,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qū)別。這里區(qū)分主動退贓和辦案機關依職權追繳,主要是考慮到兩者所反映出來的主觀認罪態(tài)度存在明顯差別。
第三,《意見》規(guī)定,經濟損失的計算以立案時為準,立案后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瀆職侵權案件損失后果的認定。應當說,該認定原則在此前相關司法文件中業(yè)已明確,這里再次重申,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在此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同時,考慮到立案后挽回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意見》將立案后挽回經濟損失規(guī)定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