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0 13:02:58 交通運輸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1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工作,我司結合各地運營安全評估執(zhí)行情況、行業(yè)修訂意見征集情況,對前期印發(fā)實施的《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wangxh@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處(100736)。
本次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24日。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2023年3月10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規(guī)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13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應當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技術規(guī)范對應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職責協(xié)商組織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第二章 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
(一)試運行關鍵指標達到要求,且試運行期間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和較大質量問題已完成整改;
(二)按規(guī)定通過專項驗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驗收發(fā)現(xiàn)的影響運營安全和基本服務質量的問題已完成整改;
(三)有甩項工程的,甩項工程不得影響初期運營安全和基本服務水平,并有明確范圍和計劃完成時間;
(四)按照規(guī)定劃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保護區(qū),根據土建工程驗收資料勘界后制定保護區(qū)平面圖,在具備條件的保護區(qū)設置提示或者警示標志;
(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滿足規(guī)定的條件,具備安全運營、養(yǎng)護維修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符合上述前提條件,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會同運營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試運行情況報告及其主要測試報告;
(二)建設規(guī)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重大設計變更等批復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設許可文件;
(三)特種設備驗收、消防驗收、人防驗收、衛(wèi)生評價、檔案驗收等專項驗收文件,工程質量驗收監(jiān)督意見,以及建設單位編制的環(huán)保驗收報告;工程項目防洪澇專項論證報告等材料;
(四)驗收報告和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有甩項工程的,應附甩項工程清單;
(五)保護區(qū)平面圖以及設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位置清單;
(六)運營單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文件;
(七)對運營服務專篇意見的對照檢查落實材料;
(八)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會同運營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回復。符合要求的,應當啟動安全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回復中寫明具體原因。
第六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是否滿足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前提條件進行審核。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可根據所評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對系統(tǒng)功能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核驗,經核驗發(fā)現(xiàn)影響后續(xù)評估工作開展或對初期運營可能產生重大安全影響的系統(tǒng)功能缺陷,應當及時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連同發(fā)現(xiàn)的其他較大安全問題作為遺留問題,在安全評估報告中如實記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要求建設單位會同運營單位對系統(tǒng)功能缺陷重新測試確認。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按系統(tǒng)聯(lián)動測試和運營準備的要求,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是否能夠投入初期運營進行評估。其中的測試項目,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可采信建設單位等的測試結果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但應當符合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測試要求。
第七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各專業(yè)領域專家意見,出具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報告中應有明確的評估結論,并對評估發(fā)現(xiàn)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期限與建議措施。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基本格式見附件1。
第八條 對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的問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限期整改到位。
對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的問題,建設單位要會同運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計劃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經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復核確認后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九條 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并且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到位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評估情況并申請辦理初期運營手續(xù),運營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運營接管協(xié)議,正式接管線路調度指揮權、設備使用權、屬地管理權,并向社會公告開通時間和運營安排。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在線路開通初期運營后1個月內,將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以及線路初期運營時間、線路制式、里程、車站數(shù)、換乘車站數(shù)、配屬車輛數(shù)、車輛類型、列車編組等運營基本情況報省、自治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
第三章 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
(一)初期運營至少1年,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送了初期運營報告;
(二)全部甩項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設計變更手續(xù);
(三)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提出的需在初期運營期間完成的整改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運營期間,土建工程、設施設備、系統(tǒng)集成的運行狀況良好,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處理完畢;
(五)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前一年內未發(fā)生列車脫軌、列車沖突、列車撞擊、橋隧結構坍塌,或造成人員死亡、連續(xù)中斷行車2小時(含)以上等險性事件,初期運營最后3個月關鍵指標達到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符合上述前提條件,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運營單位應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提交符合上述條件的材料。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收到運營單位提交的滿足條件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回復。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啟動安全評估;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回復中寫明具體原因。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初期運營有甩項工程的,運營單位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按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明確的范圍和時間完成全部甩項工程。
規(guī)模較大、較復雜的甩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并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后,應當按照技術要求對相應內容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guī)模較小、較簡單的甩項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可不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直接隨工程項目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也可在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運營滿1年的時間限制,隨工程項目一并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
對沒有按期完成的甩項工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分析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受客觀條件等限制難以完成的甩項工程,應進行充分論證,在確保原設計的安全和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務能力指標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變更設計并履行手續(xù)。甩項工程影響運營安全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重大問題,以及延期、設計變更情況應及時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是否滿足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前提條件進行內容審核。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根據所評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初期運營情況,可對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涉及的系統(tǒng)功能核驗和系統(tǒng)聯(lián)動測試相關項目進行復測,并說明復測項目和內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可采信運營單位提供的測試結果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
第十五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旁站檢查、專項檢測等方式,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實施情況,線路的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人員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風險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實情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第十六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統(tǒng)籌協(xié)調各專業(yè)領域專家意見,出具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報告中應有明確的評估結論,并對評估發(fā)現(xiàn)的安全問題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期限與建議措施。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基本格式見附件2。
第十七條 對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的問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單位會同建設單位、設備供應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計劃和措施,有關責任單位應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八條 問題整改完成并經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復核確認、通過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評估情況,申請辦理正式運營手續(xù),并向社會公告。通過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后,運營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包括經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在線路正式運營后1個月內,將評估報告和線路正式運營日期報省、自治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初期運營滿3年仍未轉入正式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對未轉入正式運營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并在1個月內將原因、轉入期限和各方工作任務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運營期間安全評估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入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進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每3~5年組織開展一次。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決定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時,應提前1個月通知線網各運營單位,線網各運營單位應按要求提交運營期間安全評估準備材料。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可根據所評估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運營情況和安全評估工作需要,對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涉及的系統(tǒng)功能核驗和系統(tǒng)聯(lián)動測試相關項目進行復測,并說明復測項目和內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可采信運營單位在評估周期內開展測試的結果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問題導向,通過查閱資料、人員問詢、旁站檢查、專項檢測等方式,對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體安全運行情況,特別是網絡化運營、運營險性事件整改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等開展評估。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未達到網絡化運營規(guī)模的,可不開展網絡化運營評估。線網達到網絡化運營規(guī)模是指線網有4條及以上投入運營的線路,且線路關聯(lián)形成網格狀。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統(tǒng)籌協(xié)調各專業(yè)領域專家意見,出具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報告中應有明確的評估結論,對評估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期限與建議措施,并明確相關線路、設施設備是否需要開展針對性安全評估。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基本格式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 對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的問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計劃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經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復核確認后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在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出具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評估情況,并將評估報告抄報省、自治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七條 根據第三方安全評估意見建議或者發(fā)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按照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有關要求和項目,對相關線路、設施設備開展針對性安全評估:
(一)發(fā)生一般及以上運營突發(fā)事件的線路;
(二)信號系統(tǒng)、車輛等關鍵設備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
(三)其他需要開展的情形。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具備統(tǒng)籌協(xié)調各專業(yè)領域、總體把控安全評估質量能力且從業(yè)經歷20年以上的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具有或邀請的安全評估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家組涵蓋運營管理、土建結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安全應急等專業(yè)領域,具有運營從業(yè)經歷的優(yōu)先;
(二)為從業(yè)經歷10年以上的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認真負責,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安全評估工作;
(四)熟悉安全評估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
第三十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不得與被評估單位存在控股關系、管理關系等情形的關聯(lián)關系。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不得遴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參與安全評估工作:
(一)所在單位是評估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監(jiān)測、檢測單位或者設備供應商;
(二)近3年內與被評估單位有聘用關系;
(三)所在單位與被評估單位有隸屬關系;
(四)與被評估單位有利害關系;
(五)可能妨礙安全評估工作客觀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開展評估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干預專家安全評估工作,或者無正當理由更換評估專家;
(二)未認真審核測試報告,未核查評估過程中有關方反映的安全問題,或者對涉及安全的關鍵設施設備檢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納專家合理意見;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關鍵問題,出具虛假檢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公正、客觀地開展安全評估,對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負責。主持該安全評估業(yè)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統(tǒng)籌協(xié)調各專業(yè)領域、總體把控安全評估質量的能力,對安全評估報告負主要責任;參與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yè)技術能力,對其參與部分負直接責任。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評估活動。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不得將運營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提供給與第三方安全評估工作無關人員或用于安全評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未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不得投入初期運營;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結果應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能否開通正式運營的重要依據,未通過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不得辦理正式運營手續(xù);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結果應作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及設備供應商應當配合做好安全評估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運營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的涉及多部門管理職責、影響運營安全的重大問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城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安全評估工作進行監(jiān)督,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評估前提條件;
(二)擬邀請專家組的專業(yè)覆蓋情況和專家技術水平;
(三)工作程序、執(zhí)行標準、評估抽取對象、評估方法等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合規(guī)性及落實情況;
(四)安全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復核的閉環(huán)情況。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轄區(qū)內安全評估納入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加強對安全評估前提條件、評估程序、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以及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能力條件等的監(jiān)督檢查,促進安全評估工作規(guī)范化開展。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開展安全評估的實際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告評價結果,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選擇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提供參考。
第七章 運營安全專家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專家?guī),專家(guī)鞂<液w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總體、運營組織、土建結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安全應急等領域。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通過個人申請、單位推薦、邀請等方式組織遴選確定專家?guī)烀麊,并不定期更新。專家(guī)鞂<覒敺弦韵聴l件:
(一)累計從事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滿10年,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二)熟悉城市軌道交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標準;
(三)身體健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專家職責;
(四)無違法違紀等記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從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專家?guī)熘衅刚垖<覅f(xié)助開展監(jiān)督工作。
專家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聘請對安全評估協(xié)助開展監(jiān)督工作時,應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工作程序、執(zhí)行標準等合規(guī)性進行監(jiān)督并提交書面意見,發(fā)現(xiàn)存在回避評估關鍵內容、違反評估程序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四條 評估監(jiān)督專家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入評估范圍內任何區(qū)域進行現(xiàn)場踏勘、資料查閱、數(shù)據調取、人員問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運營單位、建設單位等應當為專家監(jiān)督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評估監(jiān)督專家應當全程參加評估意見反饋工作,有權列席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各評估專業(yè)組的意見討論,并對評估的工作程序、執(zhí)行標準等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十五條 聘請評估監(jiān)督專家發(fā)生的費用,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列支。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線路已開通試運營的視同初期運營;線路已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的視同正式運營。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冻鞘熊壍澜煌ǔ跗谶\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guī)〔2022〕4號)和《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guī)〔2019〕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市×號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
2.×市×號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
3.×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
附件1
×市×號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名稱)(蓋章)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評估人員組成、評估采取方式、評估內容等。
二、線路概況
線路走向、里程、敷設方式、車站及車輛基地、變電所、控制中心等基本情況,設施設備配置、選型等情況(含主要技術參數(shù)),安全應急設施規(guī)劃布局情況,與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及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銜接情況,出入口數(shù)量、站臺面積、通道寬度、換乘條件、站廳容納能力等車站布局情況等。
三、系統(tǒng)功能核驗情況
核驗系統(tǒng)功能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發(fā)現(xiàn)影響后續(xù)評估工作開展或對初期運營存在重大安全影響的系統(tǒng)功能缺陷確認情況,發(fā)現(xiàn)的較大安全問題。
四、系統(tǒng)聯(lián)動測試情況
按系統(tǒng)聯(lián)動功能要求開展的測試情況,獨立開展的測試項目以及測試結果,采信建設單位等的測試項目以及測試結果,委托有關單位開展的測試項目以及測試結果,測試是否滿足運營安全需要。
五、運營準備工作情況
從組織架構、崗位與人員、運營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說明。
六、運營安全評估意見
明確是否具備開通初期運營的意見,是否存在影響開通運營安全的問題(必須在開通前解決或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整改要求、期限與建議措施。
七、其他意見建議
(一)運營準備方面。(組織架構、運營管理、人員配備及培訓、應急管理以及安全環(huán)境治理等方面)
(二)遺留問題方面。(工程和設備質量缺陷、設備安裝調試、備品備件配備、生產生活設施、甩項工程、專項驗收等方面)
×市×號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組成員(簽字):
×市×號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名稱)(蓋章)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評估人員組成、評估方式、評估內容等。
二、線路概況
線路走向、里程、敷設方式、車站及車輛基地、變電所、控制中心等基本情況,設施設備配置、選型等情況(含主要技術參數(shù)),安全應急設施規(guī)劃布局情況,與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及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銜接情況,出入口數(shù)量、站臺面積、通道寬度、換乘條件、站廳容納能力等車站布局情況等。
三、行車組織
包括運力運量不匹配風險、行車指揮接口風險、錯誤調度命令風險、正常行車作業(yè)風險、非正常行車作業(yè)風險、應急行車作業(yè)風險、車輛基地行車作業(yè)風險、調車作業(yè)風險、試車線作業(yè)風險、施工行車作業(yè)風險、施工行車安全防護風險等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四、客運組織
包括客流交織風險、車站環(huán)境風險、換乘站接口風險、大客流沖擊風險、設備故障客運組織風險、突發(fā)事件客運組織風險、施工作業(yè)客運組織風險等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五、設施設備運行維護
包括土建設施、車輛、供電系統(tǒng)、通信系統(tǒng)、信號系統(tǒng)、機電系統(tǒng)等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六、人員管理
包括繼續(xù)教育、新增、轉崗、復崗的教育培訓以及培訓內容。
七、應急管理
包括應急機制、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保障、險性事件、警示教育等。
八、運營安全評估意見
明確是否具備開通正式運營的意見以及整改要求、期限與建議措施。
九、其他意見建議
×市×號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組成員(簽字):
××年××月××日
附件3
×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
(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名稱)(蓋章)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評估人員組成、評估方式、評估內容等。
二、線網概況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條數(shù)、運營里程、運營單位數(shù),線網控制中心運行情況。
三、網絡化運營情況
線網控制中心功能評估、線網應急能力評估、換乘站客流匹配性評估等。
四、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線網各運營單位落實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應急管理為核心的運營安全管理制度情況,包括運營安全風險數(shù)據庫的全面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動態(tài)管理情況;隱患排查手冊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帳記錄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情況。
五、運營險性事件問題整改情況
上一次安全評估以來,運營單位發(fā)生的運營險性事件整改情況、相關規(guī)章制度修訂完善情況、有關責任人員處置情況,行業(yè)運營險性事件警示教育和舉一反三、防患未然情況等。
六、運營安全評估意見
明確提出相關意見,包括:運營期間運營安全水平情況;評估發(fā)現(xiàn)影響運營安全的主要問題,特別是不可接受的問題(必須立即解決或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整改要求、期限與建議措施;相關線路、設施設備是否需要開展針對性安全評估等。
七、其他意見建議
貫徹落實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包括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保護區(qū)管理、從業(yè)人員管理等。
×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組成員(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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