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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qū)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0年8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三節(jié) 普通程序
第四節(jié) 聽證程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依法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yè)、責令停止行為、責令作出行為;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需要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需要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guī)定。
地方性法規(guī)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guī)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guī)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十五條 除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七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yè)等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zhí)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一個行政機關統(tǒng)一實施相關領域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和依據。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符合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qū)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由最先發(fā)現的行政機關管轄。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直接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三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有權機關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
未被有權機關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的依據適用違法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當事人的,適用新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不遵守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設置合理、標準合格、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清晰、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為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適當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執(zhí)法資格的執(zhí)法人員承擔。
第四十條 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但不停止調查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相關信息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fā)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并可以簡化程序。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四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
十四條的規(guī)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八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五十條 除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fā)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執(zhí)法人員不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
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調查、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
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jié) 聽證程序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吊銷許可證件、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yè);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五十九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二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第六十四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六十六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四)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六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
款項。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zhí)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fā)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九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guī)定的;
(五)執(zhí)法人員未取得執(zhí)法證件的。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
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十條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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