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賠償決定書(供人民檢察院辦理共同賠償案件用)
(××××)×檢法賠字第××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年××月××日以……(申請共同賠償案由)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請共同賠償?shù)木唧w要求)。
經(jīng)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敘述應(yīng)予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氖聦,以及認(rèn)定的證據(jù))。
本院和×××人民法院認(rèn)為,……(決定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睦碛桑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寫明決定結(jié)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決定賠償?shù),表述為?BR> 賠償……(賠償請求人姓或名稱職賠償方式及賠償數(shù)額)
第二,決定不予賠償?shù),表述為?BR> 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的申請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人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ㄓ≌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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