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案件用)
(2005-7-4)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43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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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
相同。)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
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jù)和理由)。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異議成立的,寫: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寫: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
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