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管轄權沖突的表現(xiàn)
(一)積極沖突
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積極沖突,是指在涉外離婚訴訟發(fā)生時,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都有管轄權,從而就會發(fā)生管轄權積極沖突。從不同的角度討論,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就有不同的體現(xiàn)。如果從國內立法的角度分析,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家立法對同一糾紛都擁有管轄權,即發(fā)生所謂的平行管轄的現(xiàn)象;如果從正存進行的程序的角度分析,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同時審理同一糾紛,即發(fā)生所謂的訴訟競合或稱為平行訴訟的現(xiàn)象;如果從承認和執(zhí)行階段分析,由于外同法院的離婚判決不被內國承認,而導致在內同的二次訴訟,即所謂的再次訴訟現(xiàn)象。
1.平行管轄
平行管轄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家的法院針對同一案件事實都主張管轄權的情形。①在涉外離婚案件中,一國存主張對某一涉外離婚案的管轄權時,既不關注他國是否享有管轄權,也不否認他國的管轄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涉外離婚案主張管轄權時,就出現(xiàn)了平行管轄現(xiàn)象。不過,對涉外離婚當事人而言,平行管轄為當事人在不同國家起訴離婚提供了機會,即離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訴訟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還可以獲得充分的司法救濟。但平行管轄是產(chǎn)生訴訟競合的法律上的依據(jù),并不必然導致訴訟競合。
2.訴訟競合(平行訴訟)
訴訟競合是涉外離婚管轄權積極沖突的最重要的表現(xiàn)。涉外離婚訴訟中的訴訟競合是指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存兩個或者兩個以』:不同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競合主要分為重復訴訟和對抗訴訟。重復訴訟是指當事人在一圍法院起訴后,義針對同一被告就同一請求向另一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起訴;對抗訴訟是指第一個訴訟中的被告依據(jù)同一請求以第一個訴訟的原告為被告向另一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的訴訟。訴訟競合不町否認的是給訴訟當事人帶來了便利,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這樣不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達到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町以節(jié)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但從另一方面看來,訴訟競合也同樣存在著弊端,因為在不同國家進行同一訴訟,浪費各國的司法資源,增加各同司法機關的負擔,同時當事人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也會因為訴訟競合的存在而不被另一個國家承認和執(zhí)行。
3.再次訴訟
再次訴訟是當事人被動啟動的訴訟程序。是指當事人在他國已獲得的判決,因內國法律規(guī)定的不能承認的情況出現(xiàn)而未被內國承認,從而不得不在內國再次提起相同的訴訟。一同法院的生效的判決,其效力只能覆蓋該國,在其判決未被內國承認之前,在內國沒有當然的效力,這是國家司法主權所決定的。而一國的判決要想得到另一國的承認,必須要符合這個圍家所規(guī)定的關于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判決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會根據(jù)自己國家的情況規(guī)定不盡相同的條件,一般來講,都會包括:(1)原判決國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2)所進行的訴訟程序應是合法和公正的;(3)在內圉不存在訴訟競合;(4)兩國有互惠關系;(5)不違背內國公共秩序等。因此,一國法院的判決要想得到另一同的承認,必須經(jīng)過被申請國多項考察,如果被申請國認為不符合內國承認的條件,該國的判決就得不到承認,其效力就無法延伸到被申請國,而申請者為了實現(xiàn)自己在被申請國的利益,就不得不就同一事項或糾紛再一次向被申請國提起訴訟。可以看出,再次訴訟不僅給當事人帶來累訴的困惑,從另一個角度講同時也給被申請國造成了司法浪費,因此,國際社會一方面為了減輕當事人累訴的困擾,維持已形成的新的法律關系,穩(wěn)定國際司法秩序,另一方面為了節(jié)省一國國內的司法成本,做了大量的努力。如1996年10月19日訂立的《關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法律適用、承認、執(zhí)行和合作公約》、1973年10月2日訂立的《海牙扶養(yǎng)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公約》、1971年2月1日訂立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公約》。②
(二)消極沖突
消極沖突,即相關國家對同一涉外案件都不予管轄的現(xiàn)象。具體來講,它是指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相關國家都拒絕行使涉外離婚管轄權,這樣當事人就無法找到管轄法院,其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護和救濟;而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就是所謂的訴訟無門的現(xiàn)象,F(xiàn)實中,消極沖突較少發(fā)生,這是因為各國都有擴張本國涉外管轄權的傾向,因此積極沖突一直是涉外民事管轄權沖突的突出的問題。
消極沖突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1.由于立法的緣故造成的典型的消極沖突
相關國家對某一涉外離婚訴訟都采取排除或拒絕管轄的態(tài)度,就會導致管轄權消極沖突的產(chǎn)生(當事人訴訟無門)。被排除的管轄權,是指根據(jù)同內法或國際條約的相關規(guī)定,內國法院拒絕行使對某些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一般而言,各國對某一涉外離婚案件均無管轄權的情況比較少見,總的來說,是根據(jù)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某些與內國法院無關的案件或跟內國國家的領土、公民或其實體法不存在屬地聯(lián)系或屬人聯(lián)系的案件,都被視為內同法院對其無管轄權。
2.由積極沖突轉化為的消極沖突
除了由于立法的緣故造成的典型的消極沖突之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表面上可以認定沖突雙方所屬國家或所屬法域均有管轄權,甚至有可能產(chǎn)生積極沖突的情況下,最后卻因為某種情況的出現(xiàn)轉化為消極沖突的案件。比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某一涉外離婚案件按各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均有管轄權,但由于政治、經(jīng)濟利益,甚至以不方便法院為由不愿意行使管轄權,就造成了該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消極沖突。因此,積極沖突與消極沖突在一定情況下是會相互轉化的,往往存在較多的積極沖突因素的案件會轉化為消極沖突。當今,世界各國都用不同的連結點來確定本國的民事管轄權,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通過擴大或者縮小解釋連結點的方法來獲得或放棄管轄,確定管轄權的連結點的非統(tǒng)一性法律規(guī)則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積極沖突轉化為消極沖突,涉外離婚案件自然也不例外。
摘自:劉懿彤.常鴻賓 著 《涉外離婚管轄權研究/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