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的主要權利
在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也享有一般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享有的各項權利,如請求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占有等。除此之外,買受人還享有以下權利:
1.買受人享有對標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在保留所有權中,買受人享有對標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能享有處分權,因此,買受人不能將動產(chǎn)擅自轉讓或設立擔保。買受人是否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對此學者有幾種不同的解釋:一是“部分所有權移轉說”。此種學說認為,在設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在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的同時,隨著買受人的價款的逐漸支付,貨物所有權的一部分也隨之移轉于買受人,從而形成出賣人與買受人共有一物部分所有權的形態(tài)。在德國,判例認為買受人也享有一種“不完全所有權”(Anwartschtsrecht/inchoate ownership),以保護其對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期待。①日本學者鈴木祿彌提出“削梨”說,他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的所有權保留過程中,對于標的物的歸屬關系處于浮動的狀態(tài),出賣人與買受人均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也不是完全沒有所有權。所有權就如同“削梨”一樣,由出賣人一方逐漸地轉移到買受人一方。②二是“占有、使用權移轉說”。按照這種理論,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享有占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只有在全部支付價金之后,所有權才發(fā)生移轉。在部分支付價金的情況下,買受人也并不享有部分的所有權。按照德國的通說,就占有而言,買受人處于直接占有的地位,而出賣人處于間接占有的地位。③三是“所有權移轉說”。該說認為,在設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成立后,標的物所有權即屬于買受人,出賣人所享有的只是擔保權益。因為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行使物的所有權,而在于擔保價金債權。所以,在功能上,出賣人的地位相當于有擔保的債權人。④
筆者認為,既然是所有權保留,就不能認為所有權已經(jīng)發(fā)生了移轉。實際上,在價金完全支付之前,所有權不可能發(fā)生移轉。但是也不能認為,買受人僅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因為只要其支付了價金,就能確定地取得所有權,出賣人也無法阻止其取得所有權。筆者贊同日本學者鈴木祿彌提出的“削梨”說,理由主要在于:第一,所有權保留的設立目的就是要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此種買賣中,出賣人和買受人的交易目的就是要使買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保留所有權只不過是為了擔保其價金債權的實現(xiàn)而已。第二,買受人支付價金,可以逐漸地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價金是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對價,在逐步支付價金的過程中,買受人可以逐步地從出賣人那里取得所有權。最終,通過全部支付價金,買受人可以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第三,買受人的期待權是對最終取得所有權的期待,享有所有權期待權的買受人,實際上只擁有了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享有處分權,故不得出賣標的物。①如果認為買受人只是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則與期待權的內容也不相符合。所以,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買受人已經(jīng)部分地享有了所有權,但并不完整地享有所有權。
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買受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以后,標的物是否可以作為破產(chǎn)財產(chǎn)?從比較法上來看,一般認為,由于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標的物不屬于買受人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例如,在法國法中,對所有權保留,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后,善意買受人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但是進入破產(chǎn)程序后,作為債務人的買受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的協(xié)議不得對抗其他債權人。在此情況下,買受人不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的物權。②在我國,法律對此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破產(chǎn)法的一般原理出發(fā),破產(chǎn)財產(chǎn)應當是買受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chǎn)。但在法律上,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特別約定,在進入破產(chǎn)程序后,買受人繼續(xù)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從而使得該標的物成為破產(chǎn)財產(chǎn)。另外,在買受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以后,如果管理人依照《企業(yè)破產(chǎn)法》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標的物在價款全部支付后也應成為破產(chǎn)財產(chǎn)。管理人決定拒絕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并可就因此遭受的損失申報破產(chǎn)債權。
2.買受人享有期待權
所謂期待權,是指權利人依據(jù)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依法對未來的某種權利享有一種期望或期待的利益。期待權的理論是由德國學者齊特爾曼(Zitelmann)于1898年在其出版的一本國際私法的著作中首先提出的,并為后世的德國學者所廣泛認同。但何為期待權,學者的看法不完全一致。有人認為,期待權為權利的胚胎,也有人認為,它是權利所投射的影子,還有人認為,期待權為發(fā)展中的權利和將來的權利。①筆者認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還沒有完全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其對所有權的取得具有值得保護的期待利益。這種期待利益主要體現(xiàn)在買受人可以期待在價金完全支付之后可以完整地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價金沒有完全支付前,買受人對所有權取得的期待利益較一般的占有具有更多的法律上的保護,這也就是說,買受人并不享有所有權,但對取得所有權卻持有期望,因此有必要保護買受人的期待權。在全部價款沒有支付之前,買受人雖然無權請求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但由于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出賣人也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使買受人的期待權落空。只要買受人完成了約定的條件,其期待權就應當?shù)玫綄崿F(xiàn)。
不過,買受人享有的期待權從性質上看仍然是一種債權而非物權。一方面,這種期待權存在的前提是合同本身的有效性。②只有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期待權才有可能發(fā)生效力;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期待權當然失去效力。另一方面,買受人畢竟沒有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此外,期待權本身不是一種物權,沒有特定的公示方法,如果出賣人不是處分權人,買受人也不可能善意取得此種期待權。⑧可見,期待權本身僅具有債權的效力。
摘自:王利明 著《合同法研究(第3卷)/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分析研究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