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學的本質
如上述,法律哲學為哲學的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分支。當然,法律哲學也不是一般哲學的特殊種類。整體而言,哲學系有關人類現(xiàn)存有的基本難題,就如卡爾•雅斯貝爾斯(Karl.Jaspers)所言的“包含一切”[1]。簡言之,哲學一直關系“到底、究竟”:為何存有,而不是虛無?究竟為何我在此,且到底將往何處?究竟為何必須有法律,且到底什么是(正當)法律?究竟為何必須有處罰?或者如著名的英國太空物理學家斯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所問:“為何宇宙必須忍受所有的災難?”[2]
法律哲學與其他哲學分支的區(qū)分,并不在于它是特殊的,而是在于它是法律的根本問題、法律的根本難題;對此以哲學方式反思、討論,且可能的話,加以解答。因此,一個專業(yè)的法律哲學家必須熟悉這兩門學科——此一理想,當然只能以漸進的方式達成。
法律哲學不是法學,更不是法律信條論。因在下一章將更詳盡說明,在此筆者只重復上述即足以。法律信條論一直在體制內論證,并不觸及現(xiàn)行體制。反之,法律哲學并不局限于現(xiàn)行法范圍內,而是對現(xiàn)行法采取超越體制的立場。
當然,哲學、法律哲學也不是能夠毫無先決條件地進行?梢暂p易理解帕斯卡(Pascal)在“皇家港邏輯”(1662年)書中所言的無法到達的——“最完美的方法”:概念在未明確定義之前,不應使用它,且在沒有相信其真實性之前,不應提出該主張。不需冗長的說明,就可知此要求無法實現(xiàn),因為二者必定導致無止境的回溯。然而法律哲學必定不同于法律信條論,它“探尋”科學與體制“背后”的根本難題與根本先決條件。引前述用語來說,它必須采取超越體制的立場。此一立場不會是一個空白無物的立場。新近的詮釋學(此詞源自希臘文,意指理解)顯示出,“先前判斷”(非負面地理解,最好稱為“先前理解”)是理解此世界現(xiàn)象的條件,此理解當然必須借由新的認識行為一再修正。
哲學上的事物,依其本質,不可能沒有難題——法律哲學也是如此。然而并非所有的問題都具有同等的意義。“正確的”法律哲學問題是什么,由各時代既存的情境來決定。歷經納粹時期驚人的顛倒法律(是非),為了再度建立法律(是非),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法律哲學的問題在于“事理、事物的本質”、“實質邏輯的結構”、先前既存的“制度”。有關“不可處分的事物”問題,不斷地成為法律哲學題目。今天我們再度成為某程度的法治國家,然而它并不是特別熱門的題目。反之,原子能、生物科技、人類遺傳學則是燃眉之急。這并非只是倫理學(生命倫理學、基因倫理學)的難題,至少也是法律哲學的難題。法律哲學是有關正義的學說,特別是社會正義、公益正義也屬于此學說。原子能、生物、基因科技難道沒有公益的難題嗎?(有關生命倫理學,見第二十章第四節(jié))。許許多多的法律哲學家認為,他們作為法律哲學家與此事物毫無關系——這也是令人詫異的,如此少的法律哲學家探討“和平”題目(有關戰(zhàn)爭與和平,見第十七章)。
摘自:(德)考夫曼 著 《法律哲學(第2版)/研究生教學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