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文書的敘述(或記敘)要求
(一)偵查文書敘述的常見問題
盡管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改進審判文書的文風問題》中就明確提出,裁判文書必須做到:“敘述事實簡明清楚,特別是把關鍵問題交代清楚;判斷事實的觀點正確,態(tài)度鮮明,理由充分,引用政策法律恰當;使用語言文字確切精練,通俗易懂(不用方言土語),標點符號也用得正確,使識字的人一看就懂,讀起來能使不識字的人聽懂。”但時至今日,不盡裁判文書的敘述仍存在這樣或那樣問題,偵查文書尤其是敘述式偵查文書(含偵查工作文書、偵查筆錄和偵查公文)的敘述,也存在質量不高、制作粗糙、敘述內容不全面、說理不充分、議論不科學等現(xiàn)象,突出表現(xiàn)為:
1.個別偵查文書未反映案件的基本概況,所敘述的案件事實也不符合要求:一是敘述不夠簡練和清晰,缺乏內在邏輯性例如,對犯罪嫌疑人所犯重罪的敘述要占主要篇幅,而輕罪應占次要篇幅,不能不分輕重,兩者幾乎同等敘述。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作案過程交代不清,案件起因和犯罪動機未點明、寫透。三是對案件中的受害人身份交代不清。有的對其性別、年齡狀況未作交代,有的甚至連姓名也沒有。四是因果關系交代不清,甚至看不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lián)系。五是對案件的一些重要情節(jié)不作或者遺漏、錯誤表述。六是對同一類內容,前后表述不一致。例如,前面稱“我院”,后面卻稱“本院”;在分別標注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時,有的是“×年×月×日出生”,有的是“×年×月×日生”,有的是“生于×年×月×日”;涉及錢款時,同一份偵查文書有時寫“人民幣××元”,有時寫“××元人民幣”,有時只寫“××元”。
2.所敘述的案件來源不規(guī)范。例如,有的沒有寫受案日期;有的沒有寫案件的移送部門、舉報人;有的對案件起因表述得過于籠統(tǒng),未能準確反映出案件事實。
3.所列舉的證據(jù)不明確、具體,甚至只用“上述事實,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之類的籠統(tǒng)性敘述。與此同時,對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也未羅列完整。例如,對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證據(jù)沒有完全列舉出來,客觀上影響了證據(jù)之間的銜接和印證作用。
4.用于敘述的語言文字不規(guī)范。一是語言不通,表述不清;二是錯漏別字現(xiàn)象較多;三是稱謂、姓名使用有誤;四是標點符號使用錯誤,逗號與頓號不分,逗號與句號不分。
總之,填制偵查文書必須字斟句酌,認真推敲,做到格式規(guī)范,內容準確,文字嚴謹,用詞精當;敘述既不應出現(xiàn)語病,更不能出現(xiàn)歧義。
(二)填制偵查文書的敘述要求
無疑,填制偵查文書是檢察機關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偵查文書質量的優(yōu)劣直接影響著檢察機關的形象,甚至影響到職務犯罪案件性質、事實、情節(jié)的認定。因此,總的來說,偵查文書在敘述案件事實時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敘述清楚案件事實的基本要素;二是對關鍵情節(jié)要具體敘述;三是因果關系要交代清楚;四是爭執(zhí)焦點要抓準記清;五是財物數(shù)量要敘述確切;六是敘述事實要平實有序;七是所選擇的敘述材料要做到真實、典型。具體來說,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要全面掌握敘述的特征、規(guī)律,做到敘述規(guī)范。一方面,偵查文書中的敘述,是用來交代案件當事人活動情況和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的語言文字表達方式。其要素有六,即時間、地點、當事人(人物)、起因、經(jīng)過、結果等。
另一方面,根據(jù)敘述方法的不同,可將其分為五種:一是順敘,就是按照事情發(fā)展的時間順序進行敘述,并有詳略得當,重點突出,為后文作鋪墊等優(yōu)勢。二是倒敘,就是把后發(fā)生的事情先寫,先發(fā)生的事情后寫的敘述方式,并有設下懸念、情節(jié)緊張生動、吸引讀者等優(yōu)勢。三是插敘,就是在敘述的過程中,根據(jù)寫作需要,在適當?shù)牡胤讲迦伺c文章事實有關的內容,然后再接著敘述原來的內容,包括夾敘夾議、平鋪直敘等具體類型。其中,夾敘夾議可叫敘述性議論,它不像先敘后議或先議后敘那樣明白可分,往往是即事生議,就議敘事、敘議渾然結合;平鋪直敘,是指說話或寫文章時不講究修辭,只把意思簡單而直接地敘述出來。四是補敘,對前面未敘述的一部分在偵查文書后面予以補充(類似于引文、附件),并有豐富情節(jié)、照應前文、為讀者釋疑、抖開包袱等優(yōu)勢。五是分敘。就是按不同的時間、地點按事件的不同方面將事實材料分類排列的方法。而根據(jù)敘述內容的詳略,還可將敘述分為兩種,即概括敘述(亦即概述)和具體敘述(詳述)。當然,實踐中,偵查文書多用概述——它總是伴隨著議論和說明而出現(xiàn)的,概述之后緊接著就事而論,依法分析,其目的是表明道理。而詳述要求準確切實,不能虛妄疏漏,要具備嚴格的“七何”要素性。
總之,在偵查文書的敘述中,描寫和抒情、想象和虛構、夸張和聯(lián)想等表現(xiàn)手法和修辭方法是沒有容身之地的。
2.要充分掌握偵查文書敘述的基本原則!缎淌略V訟法》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币虼,在填制偵查文書和敘述案件事實的過程中,都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而不能采用描寫、抒情以及象征、想象、聯(lián)想、渲染等表現(xiàn)手法和比喻、比擬、夸張、移情等修辭方法。因為,它們都屬于主觀創(chuàng)造范疇。
3.要充分掌握偵查文書敘述的最高境界。與一般敘述相比較,偵查文書有自己的敘述原則和敘述的最高境界。這具體表現(xiàn)在偵查文書通常有明線和暗線兩條敘述主線。其中,明線通常是按照案件事實發(fā)生、發(fā)展的自然時間順序敘述的;暗線則是按案件事實構成“四要件”或犯罪的“七何”依次敘述的。
一方面,案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就必然按事件生成的軌跡運行,而每一個具有完整犯罪構成要件的職務犯罪案件的事實,都應以案件發(fā)生、發(fā)展和終結的先后順序敘述,亦即自然順序法,也是敘述案件事實的最基本的方法,適用于對每個行為的敘述。即使在運用其他敘述方法,案件事實從總體上說不是按時間先后順序敘述時,對每一個行為的敘述也仍然要采用自然順序法敘述。采用自然順序法敘述案件事實的好處,一是符合行為發(fā)生、發(fā)展和終結的客觀順序;二是便于案件事件的完整性,使看者聽者能從頭到尾全面地了解案件實施情況。
另一方面,案件事實是法律構成的事實。不按法律構成來敘述的事實就不是案件事實。因此,每個具有完整內容的職務犯罪案件事實,都必須隱含著法律構成。這才是案件事實敘述的最終目的。具體而言,職務犯罪案件事實就是圍繞犯罪“七何”,并以是否構成犯罪,構成哪一種犯罪來敘述案件事實的。
總之,明線和暗線,即自然順序和法律構成的完美結合,就是偵查文書敘述的最高境界。
4.要充分掌握偵查文書敘述的基本要求。通常,偵查文書在敘述法律事實和理由時,主要應寫明作案(亦即構成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jié)、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tài)度以及證據(jù)等。因此,偵查文書敘述的基本要求:一是列舉案件事實證據(jù)確鑿;二是分析說理以法為據(jù);三是據(jù)案引法,據(jù)法論理;四是前后照應,層次分明,全文融會貫通。
5.要充分掌握偵查文書的敘述方法;诼殑辗缸飩刹榛顒拥那f嚴性及其自然附帶產品偵查文書的強制性不難看出,偵查文書的敘述通常依法只能采用順敘、插敘中平鋪直敘的方式。換言之,偵查文書敘述就是對案件事實和理由的敘述,它有特定的要素和方式。其中,敘述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構成四要件”或“犯罪七何”;而敘述方式則是在強調順敘、平鋪直敘的基礎上,主要包括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罪法、自然順序法、時間順序法、綜合歸納法等。
所謂自然順序法,亦稱時間順序法、情節(jié)順序法,即按照案件事實發(fā)生時間的先后,順序敘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全部過程;依次敘述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具體經(jīng)過、后果等。因此,它適用于一人一次犯罪、多人一次犯罪、一人多次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其優(yōu)勢在于,運用此法敘述犯罪事實,條理清楚、層次分明。
所謂突出主罪法,即按照犯罪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案件事實,先寫主罪,后寫次罪;主罪詳寫,次罪略寫。因此,它適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罪的案件,它不拘泥于時間的先后順序,但在敘述每一案件事實時一般需采用時間順序法。其優(yōu)勢在于運用這種方法敘述多種犯罪的案件,重點突出,主次清晰。
所謂突出主犯法,即以主犯的犯罪活動為主線來敘述案件事實的方法。因此,它適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亦即可適用于多人一次一罪、多人多次一罪、多人一次多罪、多人多次多罪的案件。其優(yōu)勢在于,運用此種方法可以突出反映主犯的預謀、策劃、組織、領導的具體活動及其共同犯罪的具體過程,明確主犯、從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應負的刑事責任,為以后的定罪量刑提供必要的參考。
所謂綜合歸納法,亦稱具體敘述與概括敘述相結合的方法,它適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它實際上是多種敘述方法的綜合運用,其優(yōu)勢在于,既突出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又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敘述出其余的犯罪事實;既突出了重點又顯得主次分明。對于較復雜的案件,如果單純地去具體敘述,就不能充分反映出案件的嚴重性;如果單純地去概括敘述,就往往使案件事實過于籠統(tǒng),不能準確真實地反映出案件事實的關鍵情節(jié)和嚴重程度。因此,敘述案件事實時,往往是把二者結合起來使用。對于主要犯罪事實采用具體敘述的寫法,對于次要的犯罪事實采用概括敘述的寫法;對于案情復雜的事實,先概括敘述其犯罪事實,以反映案情的嚴重程度和案件性質,再具體敘述案情事實,以清楚反映出全部犯罪事實。
6.要注意對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敘述。一方面,不能對案件事實中的個人隱私以及涉及的淫穢語言和行為,進行詳細具體的敘述。另一方面,更不能將國家機密以及攻擊黨和國家的反動言論具體寫出。而對此,就要運用模糊語言進行敘述。這樣,既表達了當時的客觀情況,又不會造成負面影響。這是填制偵查文書語言的一條原則。
7.要掌握并注意偵查文書的語言風格。由于偵查文書有具體實施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其語言使用的要求很高,既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要符合語言規(guī)律,做到語言文字準確。為此,偵查文書的語言文字,要求明確具體,語義單一,排除歧義,以利執(zhí)行。不論是對案件事實的敘述,還是對處理決定的說明,都應當明確、肯定,使用法律術語要確切,力戒生造;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敘述、評價、處理要褒貶適度,愛憎分明。與此同時,還要特別注意平實妥帖、風格樸素,不得描繪渲染,更不能夸張?zhí)摌,要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如實地闡明處理理由和法律根據(jù),如實地反映處理決定,語言莊重,言簡意賅。所以,在偵查文書中使用修辭方法必須慎重,多采用消極修辭,做到事切意明、語句規(guī)整、邏輯嚴謹、詳略得當,特別是根據(jù)案情恰當?shù)厥褂眯揶o方法,不能有損偵查文書的實際內容。了上述文件。這可以稱之為“2000年分水方案”。這一方案總體上遵照“1997年分水方案”,但針對2000年的具體情況,將當年的分水方案調整為:“當鶯落峽多年平均河川徑流量為15.8億m時,正義峽下泄水量8.0億m!薄M瑫r,增加了強有力的配套措施,明確了調度原則、調度權限、用水監(jiān)督、協(xié)調機構和協(xié)調機制等。
2000年6月19日至10月20日,黑河流域管理局接連召開了五次調水工作會議。黑河干流從8月21日起連續(xù)五次成功實施“全線閉口,集中下泄”,累計向下游集中調水33天,截至11月19日,正義峽總共下泄水量6.5億m3,達到該年度鶯落峽來水14.62億m0的對應分水量,圓滿完成2000年的分水任務,在千百年歷史上首次實現(xiàn)了跨省區(qū)分水,使黑河流域水資源管理實現(xiàn)了歷史性突破。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朱镕基欣然批示:“這是一曲綠色的頌歌,值得大書而特書。”
2000年分水成功,增強了廣大干部和群眾的信心。2001年2月21日,國務院第94次總理辦公會議鄭重決策:“投資23.6億元資金,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把原計劃的五年時間壓縮為三年,提前實現(xiàn)黑河水資源統(tǒng)一管理的調度目標,讓東居延海波濤洶涌!”此后連續(xù)三年,順利完成各年的分水任務。
這三個階段的演進,從均水的范圍來看表現(xiàn)為省內均水向省區(qū)間均水的轉變,其實質是中央政府的“糧食偏好”向“生態(tài)偏好”的轉變,即從片面保證黑河流域中游地區(qū)的糧食生產轉向兼顧中游的產業(yè)用水需求和下游的生態(tài)用水需求。
摘自:薛偉宏著《職務犯罪偵查文書填制要領/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