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定義和類型
(一)無權代理的定義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代理的“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的表面特征,但并不具有代理的“在代理權限內”的實質特征,無權代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在上述無權代理的上位概念下,一般又將無權代理區(qū)分為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這種區(qū)分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并沒有體現,它只對無權代理進行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該種區(qū)分在我國合同法中以第48條和第49條予以體現。
二、狹義物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案例5—4】 甲商場業(yè)務員乙到丙公司采購空調,見丙公司生產的浴室防水暖風機小巧實用,尤其在北方沒有來暖氣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對普通家庭非常實用,遂自行決定購買一批該公司生產的暖風機。貨運到后,甲商場即對外銷售該暖風機。后因該市提前供應暖氣,暖風機的銷量大減。甲商場這時想到乙是自作主張購買暖風機,商場有權拒絕支付貨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貨款而訴至法院。①問:本案中甲商場應否支付貨款?為什么?
(一)狹義無權代理的定義和構成
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又沒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的活動。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應滿足下列條件:第一,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第二,沒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第三,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第四,第三人為善意且無過失;第五,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第六,行為人與第三人均須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狹義無權代理產生的原因和類型
產生狹義無權代理的原因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行為人自始沒有代理權。即行為人沒有基于委托授權,也沒有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院、有權機關指定而獲得代理權的情形;二是行為人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雖享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權限而為代理行為的情形;三是行為人在代理權終止后,行為人仍以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的情形。
(三)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的規(guī)定,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取決于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態(tài)度,因此,狹義的無權代理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之所以把無權代理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下的被代理人的利益并非總是受到損害的,不排除存在無權代理行為給本人帶來利益的情況存在。因此,一概否認其效力不能最大限度保護本人利益。這種不確定狀態(tài)主要表現為三種可能性:
1.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無權代理產生如同有權代理的效果。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對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為,如以履行義務的行為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承認;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不作否認表示。
2.第三人行使催告權或撤銷權。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得向被代理人發(fā)出催告,要求其在相當期限內作出是否追認表示。第三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追認權的,被代理人應及時行使,不及時行使的,視為拒絕追認。此外,在被代理人追認前,善意第三人有權撤銷與行為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使無權代理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歸于自始無效。
3.被代理人未追認,且第三人也不作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謂行為的意思表示,則該無權代理行為不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而是由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案例5—4中,乙自行決定購買丙公司生產的暖風機屬于超越代理權限而為代理行為的情形,是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所以乙與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I司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甲商場接收了該貨物并實際對外銷售該暖風機,甲商場以實際行為表明其對該效力未定合同進行了追認,追認后該合同即為有效合同,甲商場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支付貨款。
三、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案例5—5】 孫某系王莊村的會計,多次以王莊村村委會的名義在劉某經營的飯店安排招待他人,飯后經常以簽單形式記賬,至2002年5月累計拖欠招待費12000元。孫某以王莊村村委會的名義寫下欠條留與劉某,但該欠條上沒有加蓋王莊村村委會公章,只有孫某的簽名。劉某多次持欠條向村委會和孫某索要欠款,但村委會以沒有委托孫某招待他人為由,拒絕支付欠款;孫某則堅持是受原村委領導安排就餐的,應由村委會支付欠款,雙方相互推諉。劉某于2003年11月將王莊村村委會和孫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共同給付欠款。法庭上孫某沒有提供其受王莊村村委會委托授權的證據。問: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一)表見代理的定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外表授權特征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基于此種信賴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因法律之規(guī)定而產生有權代理法律效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范疇,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從而使之發(fā)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出發(fā)點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合同法第49條明確承認了表見代理制度,該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具體而言,成立表見代理首先應具備代理的一般表面要件:(1)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行為; (2)行為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3)行為人所從事的行為不得為違法行為。其次,成立表見代理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對其所“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這是構成表見代理的首要前提,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權,則屬于有權代理,不發(fā)生表見代理。所謂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包括行為人自始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一要件以行為人與本人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lián)系為基礎。例如,行為人持有某種能證明代理權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被代理人以某種意思表示,聲明授予行為人代理權,而事實上并未授權;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對代理權進行特別限制而未告知相對人;無權代理人與本人存在某種特殊身份關系,如雇傭關系、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代理人權限終止后,被代理人未盡通知、公告義務等。正是基于這種客觀的事實而產生的信賴才能稱為合理信賴,它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基礎,也是相對人利益得以保護的前提。
3.第三人應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或過失,明知或應知行為人為無權代理,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則表見代理不能成立。這種過失可以因第三人疏忽或缺乏應有的謹慎而造成。
4.行為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有效的一般要件。對于本身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民事行為,沒有必要讓本人對其承擔責任,不構成表見代理。
(三)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同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范疇,但與狹義無權代理不同的是表見代理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所謂外表授權,是指雖表面具有授權行為,但實質并無真實授權的外表假象。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從而使之發(fā)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因此,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并督促本人提高注意義務,法律直接規(guī)定表見代理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效果,即代理結果直接由本人承擔。但值得注意的是,表見代理的成立并不以本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即使本人沒有過錯,只要客觀上有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依據,即可構成表見代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本人沒有主觀過錯的表見代理比本人存在過錯的要嚴格謹慎得多。
案例5—5中,孫某雖然沒有提出自己是受村委會委托的證據,但孫某作為村會計,具有被授權安排招待他人的表象。因長期存在由會計安排村委會招待的習慣,劉某只知道孫某系會計,有理由相信其有村委會的授權,并且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因此構成表見代理。欠款由村委會承擔清償,村委會清償后,有權向孫某進行追償。
【即問即答】 (1)請說出無權代理的類型。(2)簡述狹義無權代理產生的原因及法律效果。(3)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和效力。(4)試討論無權代理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關系。
摘自:劉金霞著《民法與相關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