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再審申請中的新證據(jù)
一一蚌埠住房儲蓄銀行與河南德億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河南德億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 民二提字第]號)
本案要旨
如何認定再審申請中的新證據(jù),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證據(jù)
規(guī)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查和判斷。
當事人簡況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德億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錦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守純,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現(xiàn)
更名為蚌埠市商業(yè)銀行)。
法定代表人:倪見祥,行長。
委托代理人:戴金煊,安徽經(jīng)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蔡浦玲,北京市京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河南德億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錦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守純,河南金通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案情
]996年4月17日,蚌埠銀行與蚌埠德億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蚌埠德億公司)簽訂一份9604008號《蚌埠住房儲蓄銀行流動資金臨時性貸款合同》,約定:蚌埠銀行貸給蚌埠德億公司流動資金800萬元,期限3個月,月利率]2.06%0,逾期按天加收萬分之六罰息,本合同一式四份,由三方簽章后生效。除雙方蓋章簽字外,擔保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蚌埠市支行在該借款合同上蓋章、簽字。蚌埠德億公司取得該貸款后,于1996年5月3l曰將該筆貸款中的600萬元轉付給河南德億公司使用。
1999年5月5日,河南德億公司向蚌埠銀行出具承諾函,同意將蚌埠德億公司所借800萬元中的600萬元轉入其名下,并請求蚌埠銀行能減免該貸款項下的部分利息,該函蓋有河南德億公司印章。當日,河南德億公司以“還款計劃”向蚌埠銀行承諾,同意將原蚌埠德億公司欠蚌埠銀行的600萬元借款和兩年(1997.3.2l一1999.3.27)的利息暫按]35萬元,共計735萬元轉到河南德億公司名下,并懇請由于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項比較困難,計劃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分次付清前兩年利息,所借本金600萬元根據(jù)公司整個資金運作情況爭取在一年內(nèi)部分或全部還清,該“還款計劃”函蓋有河南德億公司印章。1999年5月6日.蚌埠銀行與河南德億公司簽訂1999年市房貸字第439905001號《蚌埠住房儲蓄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河南德億公司向蚌埠銀行貸款600萬元,期限自1999年5月6日至2000年5月6日,月利率5.8575%c,由河南裝飾公司提供擔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歸還借款本息時,貸款人按國家規(guī)定對逾期貸款按每日計收萬分之三利息。同日,蚌埠銀行與河南裝飾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由河南裝飾公司為河南德億公司的600萬元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保證范圍為貸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該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簽訂當日,蚌埠銀行即將泫筆貸款600萬元轉入河南德億公司帳內(nèi),河南德億公司取得貸款后,用于償還蚌埠德億公司原欠蚌埠銀行的貸款本金。2000年3月14日,河南德億公司在給蚌埠銀行《關于請求延期償還貸款報告》的函中,懇請蚌埠銀行為該筆貸款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手續(xù),期限1年,該報告上有河南德億公司印章和該公司董事長劉錦鴻簽字。2000年3月14日,河南德億公司給蚌埠銀行《關于申請減免貸款利息報告》中,懇請蚌埠銀行對其前欠利息184萬元(1997.3.21—1999.6.20)中罰息、復息部分給予減免84萬元,余下100萬元利息于本月底之前用電匯方式一次性付清,該報告有河南德億公司印章和該公司董事長劉錦鴻親筆簽名。2000年8月11日,蚌埠銀行以《詢證函》致函河南德億公司,向河南德億公司求證1999年5月6日至2000年5月6日貸款金額600萬元數(shù)據(jù)是否正確,同年8月]5日河南德億公司回函對《詢證函》所列600萬元貸款金額“數(shù)據(jù)正確無誤”處,簽章確認。
另查明,河南德億公司于1996年5月31日承接蚌埠德億公司轉給的600萬元貸款后,截至到1999年5月5日止,累計欠蚌埠銀行利息1767721.06元(含逾期利息)。1999年7月8曰、12月24曰和2000年1月25日河南德億公司分三次共計給付蚌埠銀行利息267102元,尚欠利息1500619.06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于2001年7月3日經(jīng)對帳確認,截止到2001年4月23日,欠息共計(含罰息)2369393.56元。(按一審法院查明的確認的數(shù)字868774.5元和1500619.06元,兩項之和。)雙方在對帳確認書上簽字。二審開庭時,河南德億公司亦承認已經(jīng)履行了1999年5月6日與蚌埠銀行簽訂的1999年市房貸字第439905001號借款合同。在執(zhí)行原審判決吋,河南德億公司與蚌埠銀行曾簽署《還款協(xié)議》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承諾向蚌埠銀行還款,后因河南德億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蚌埠銀行遂申請向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又查明,2001年7月24日,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南銀復『2001]360號關于蚌埠市商業(yè)銀行開業(yè)的批復,蚌埠住房儲蓄銀行與蚌埠城市信用社合并成立蚌埠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化名稱:蚌埠市商業(yè)銀行,蚌埠市商業(yè)銀行于2001年12月14日登記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蚌埠德億公司是由劉錦鴻任董事長的香港明鴻置業(yè)(集日)有限公司與安徽華陽汽車有限公司共同投資組建的中外合資企業(yè)。注冊資本1500萬元人民幣中,香港明鴻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占95%,安徽華陽汽車有限公司占5%,董事長劉錦鴻,1995年12月20日登記注冊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997年7月3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因未參加九六年度外商投資企業(yè)年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原審審理過程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蚌民:::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認為,蚌埠銀行與河南德億公司、河南裝飾公月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河南德億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沒有按約償還借款
本息、河南裝飾公司也沒有履行保證義務,均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河南德億公司應當歸還借款本金并償付利息;河南裝飾公司對該600萬元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河南裝飾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依法享有追償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二項一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f0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河南德億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蚌埠銀行借款本金600萬元并償付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和逾期利息868774.5元(算至2001s 4月23日,2001年4月24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每曰萬分之:::點一計付);河南裝飾公司對河南德億公司該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河南裝飾公司承擔該保證責任后,在已承擔責任的范圍內(nèi)有權向w南德億公司追償。二、河南德億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lO日內(nèi)償還蚌埠銀行原由蚌埠德億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600萬元項下利息1500619。06元。案件受理費54160元,訴訟保全費40020元,由河南德億公司與河南裝飾公司共同承擔。河南德億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2001]皖民二終字第018號民事判決認為,河南德億公司與蚌埠銀行以及河南裝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均為有效合同,蚌埠銀行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河南德億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履行了還款義務,保證人河南裝飾公司亦未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證義務,故原審法院判決河南德億公司與河南裝飾公司履行其義務,并承擔違約之責,并無不當。河南德億公司1999年5月5日向蚌埠銀行的示函,不但對蚌埠德億公司所借800萬元款項中的600萬元有代償?shù)囊馑急硎,且已實際履行,故河南德億公司關于此信函只是還款意向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又由于河南德億公司在1999年5月5日的信函中向蚌埠銀行表示代蚌埠德億公司償還600萬元本金和利息,雙方才于5月6日簽訂了借款合同,故原審判令河南德億公司代蚌埠德億公司償還600萬元項下的利息并無不當;河南德億公司關于代償還利息屬另一法律關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二審中經(jīng)當事人雙方核對確認,截止2001年4月23日河南德億公司兩項欠息(含罰息)共計2369393.56元。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4160元,由河南德億公司負擔。
當事人申辯理由
河南德億公司不服一、二審法院判決,以新的證據(jù)向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蚌埠銀行答辯認為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1999年5月5日河南德億公司向蚌埠銀行出具的兩份信函,清楚地表達了河南德億公司承諾對蚌埠德億公司所借蚌埠銀行800萬元款項中的600萬元本金和利息代為清償?shù)囊馑急硎,該兩份信函具有債務轉移的性質(zhì),在債權人蚌埠銀行未作拒絕表示,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自此確立了河南德億公司與蚌埠銀行之間600萬元本金和利息的債權債務關系。1999年5月6日,蚌埠銀行在與河南德億公司簽訂600萬元借款合同的當天,即將該筆貸款600萬元轉入河南德億公司帳戶。河南德億公司取得貸款后,隨即用于償還蚌埠德億公司原欠蚌埠銀行的貸款,以新貸償還了舊貸本金。依據(jù)該借款合同河南德億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代償蚌埠德億公司600萬元本金的債務,但該600萬元項下的利息未予償還,河南德億公司仍繼續(xù)負有償還的法律義務。因此,河南德億公司關于1999年5月5日向蚌埠銀行出具的信函只是意向函,不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1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未實際履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河南德億公司申請再審時提交的“]999年5月26曰貸款合同”。如果該“合同”所記載的全部內(nèi)容在1999年5月26日即已客觀存在的話,在隨后進行的訴訟中,將對河南德億公司抗辯債權人的請求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但河南德億公司在一、二審訴訟中不僅未提供且根本未提及該“合同”。河南德億公司與蚌埠德億公司的董事長同為劉錦鴻一人,參加訴訟的河南德億公司應當知道該“合同”在1999年5月26日是否客觀存在。其在申請再審時對在一、二審訴訟中未提供、未提及該“合同”的解釋難以成立;河南德億公司所述在1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簽訂并履行后的當月,債權人又與原債務人蚌埠德億公司簽訂“]999年5月26日貸款合同”,而將1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再轉移給已經(jīng)失去還債能力的蚌埠德億公司,亦違反常理;“1999年5月26日貸款合同”另一個重要條款是蚌埠德億公司向蚌埠銀行借款600萬元,但河南德億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合同項下的款項已經(jīng)發(fā)生,該條款設定的債權人亦否認該債權的存在;對于“1999年5月26曰貸款合同”簽訂的具體時間、地點、人員等詳細情況以及該合同為什么沒有編號,河南德億公司亦不能作出清楚解釋;而且,2000年3月14曰河南德億公司給蚌埠銀行出具的《關于請求延期償還貸款報告》和《關于申請減免貸款利息報告》中仍認可1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以及對蚌埠德億公司原欠蚌埠銀行600萬元項下的利息的代償義務;2000年8月15日河南德億公司在給蚌埠銀行《詢證函》的回函中繼續(xù)對1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項下600萬元本金的義務予以確認;2001年7月3日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對1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600萬元項下的利息和蚌埠德億公司原欠蚌埠銀行600萬元項下的利息進行對帳,對于經(jīng)過對帳確認的兩項利息的計算數(shù)字,河南德億公司亦予以認可簽字;二審開庭時,河南德億公司當庭承認已經(jīng)履行了與蚌埠銀行簽訂的1999年5月6曰借款合同。河南德億公司現(xiàn)以“1999年5月26日貸款合同”主張其與蚌埠銀行簽訂的]999年5月6日借款合同已解除和廢止,自己陷入舉證上的邏輯矛盾。因此,“1999年5月26日貸款合同”,不能證明河南德億公司的前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河南德億公司申請再審所提出的否定原審已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因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子維持。
裁判結果
2005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維持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皖民二終字第018號民事判決。
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提示
對于當事人以新的證據(jù)申請再審的,應當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對新證據(jù)的界定和標準進行審查和判斷,應當著重審查新的證據(jù)沒有在原審提交的原因。
(撰稿:賈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