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經貿大案案例評析應對防范》
3.3 廣東公司等不服美國傾銷指控案
美國阿拉巴馬州鑄造公司代表美國工業(yè)向美國商務部申請,指控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鑄鐵件在美國以低于公平價值傾銷。 1990年7月6日,美國商務部對所指控商品在1989年5月1日至 1990年4月30日期間的進口情況進行調查。1990年7月26日,美國商務部向中國機械進出口公司總公司、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廣東分公司、遼寧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安徽分公司進行調查。1991年8月2日,商務部作出傾銷的初步結論。1992年3月27日商務部作出最終傾銷結論。廣東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 (以下簡稱廣東五金)等不服,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起訴。
廣東五金稱,美國商務部用印度國內生產的生鐵價格,來評估廣東五金生鐵是不合理的。因為印度生鐵價格不屬于市場型的,印度政府在生鐵出口上采取價格補貼計劃。商務部認為,印度生鐵價格是印度鑄鐵生產者提供的,不能因為政府作一些影響就拒絕采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商務部沒有充分駁回對印度政府卷入的影響,因而商務部需重新考慮使用印度生鐵價來評估廣東五金的外國市場價值。
廣東五金聲稱,商務部計算內陸運費方法是不合法的,因為它沒有準確反映在中國適用的市場型成本。商務部是按印度國內運費區(qū)域距離資料來計算內陸運費,這高估了實際運輸費用。廣東五金是從中國4家工廠購買這種商品的,火車或貨車運程為10公里至229公里不等。商務部認為,它是根據(jù)美國駐印度大使館提供的信息。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商務部應考慮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重新計算運費成本。
廣東五金聲稱,商務部所算的工廠管理費成本是不準的,它是按巴基斯坦情況計算的。美國貿易法院認為,廣東五金沒有拿出相反證據(jù)來,從而肯定商務部的決定。廣東五金稱,商務部按印度一家鑄鐵廠的數(shù)據(jù)算出利潤率為lo%。這一數(shù)據(jù)是高估的,沒有代表性。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商務部的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利潤不低于8%的要求。廣東五金聲稱,鑄鐵業(yè)在中國已由市場機制調節(jié),因而計算外國市場價格應按實際價格計算。商務部認為,這一提法在調查過程中從未提出過,因而不能在上訴時提出。由于商務部過去無機會考慮這一因素,當事人沒有窮盡行政救濟。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窮盡行政救濟規(guī)則是有例外的,如當時無法知道這種保密的資料,或在行政上提出爭辯是無濟于事的。但本案不屬于這些例外情況。與此同時,美國海外貿易公司(簡稱海外公司)聲稱,它曾向中國遼寧機械進出口公司購買過鑄鐵,商務部在1990年進行調查時,沒有直接向遼寧機械公司發(fā)問卷,而是由北京機械公司轉告的。商務部按最佳可得信息方法,去裁決中國機械公司及掛名的地方公司傾銷幅度為92.74%。海外公司認為,遼寧機械公司是獨立于中國機械公司的獨立法人,不能按這一傾銷幅度對待。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本案中遼寧機械公司從未拒絕過調查,能夠提供信息,只是它沒有得到充分通知,因而,對它應進行重審。這樣,在1993年12月,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商務部對部分問題作出重審。1994年6月6日,美國商務部提交重審結果。1994年8月12日舉行口頭辯論。廣東五金仍然認為,商務部重審中采用的最佳可得信息方法是錯誤的,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再次起訴。1995年5月15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出如下分析和判決。
法院首先引用美國反傾銷法第1677節(jié)(a)的有關規(guī)定。當一當事方或任何其他人拒絕或無法按要求方式及時提供信息,或實質地阻礙調查,商務部應使用最佳可得信息。根據(jù)商務部正常的方法,采用以前調查中較高的那個稅率。1992年3月27日,商務部對廣東五金采用92.74%的稅率。這一稅率計算有誤而發(fā)回重新審定。商務部重審后認為1989年至1990年的傾銷率為31.05%。
法院認為,商務部在采用最佳可得信息上有自由裁量權。商務部可掌握政策,對付那些拒不服從的當事方。最佳可得信息不一定是準確的信息,而是回答人不提供準確信息時有用的信息。當然,商務部選擇的最佳可得信息,應同有關事項有合理關系。不參加反傾銷調查的當事方無權得到特別考慮,但必須接受基于合理準確得出的稅率。最佳可得信息方法,是防止調查拖延而設計的。法院認為,商務部1989年~1990年調查期的傾銷幅度是正確的,因為商務部是按最佳可得信息方法,選擇了先前調查中最高的稅率;诩皶r作出裁定的要求,商務部可以按當時可得最佳信息作出最終決定。因此,法院肯定商務部在本案中采用最佳可得信息方法。在1989年至1990年調查期間的最終傾銷率為92%和47%。
[案例評析]本案的焦點是如何確定外國市場價值問題。自 1988年實行新貿易法以來,美國商務部主要使用推定價格的方法來確定指控中國輸美產品傾銷的國外市場價值。這種方法是以出口產品企業(yè)的生產耗用量為基礎,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計算產品的成本,再加上企業(yè)管理費(10%)、利潤(8%);集裝箱費和包裝費。最后得出的金額再經過調整,便是國外市場價值。本案中,商務部是以印度作為參照國,但有些數(shù)據(jù)不是印度的,如工廠管理費是用巴基斯坦的數(shù)據(jù)。盡管法院沒有支持廣東五金的說法,但只要廣東五金拿出相反證據(jù),也可能被法院接受。法院認為,10%的利潤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精神。中方對這些生產要素的采納和計算提出批評,法院已經采納。由此可見,在今后類似的案件中,對生產要素的衡量仍可以商討辯駁,關鍵在于要做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用數(shù)據(jù)說話。
美國反傾銷調查范圍很廣,有些涉及國家機密,有些調查資料難保會落入競爭對手之手,這是一些廠商不愿配合的部分原因。問題是如果你不配合調查,商務部同樣可以作“缺席判決”。不參加法庭辯論就意味著敗訴,或者就是放棄美國市場。
反傾銷訟訴已成為我國進入美國和歐盟市場的一大障礙,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一方面,是由于國際上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另一方面也需要調整我國外貿出口策略,防止市場過于集中、低價競銷和管理混亂的局面。我國有些企業(yè)在遭到傾銷指控時,不是積極應訴,而是態(tài)度消極、相互推諉、不主動回答問卷,這樣就會造成配合不利的局面。即使對方不配合,美國商務部仍然可以用最佳可得信息方法,采用最高的傾銷幅度進行制裁。因此,我們在遇到傾銷指控時,就要按照國際貿易慣例,有理有利有節(jié)地進行反駁。平時要經常研究美國以及歐盟各國的法律政策和涉及傾銷與反傾銷的案例,熟悉美國和歐盟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運用法律手段進行應訴。
為了進行反傾銷指控活動,1994年,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了《關于中國出口產品在國外發(fā)生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規(guī)定》。當中國出口產品在國外被控傾銷時,應訴人應為:(1)在調查期間應向指控國或地區(qū)出月(包括轉口)被控產品的有外貿經營權企業(yè);(2)生產上述所指控出口產品的企業(yè).,當被控傾銷產品只有數(shù)家企業(yè)生產或出.口時,商會或協(xié)會可以指定其中一個單位。組織協(xié)調對外應訴。當某一產品被控傾銷時,商會或協(xié)會應及時在《國際商報》上發(fā)布通知。應訴人應立即向地方外貿委和有關商會或協(xié)會報名應訴。應訴人應及時按調查問卷的要求,提供被調查期間有關產品的價格、生產和出口的數(shù)量。生產成本等數(shù)據(jù)和資料,并指派專人負責應訴、核查以及復審工作。在應訴期間,應訴人應服從地方外經貿委及商會或協(xié)會的協(xié)調與安排。商會或協(xié)會應及時將應訴人的名稱、電話、地址、傳真號碼以及聯(lián)系人名單報告外經貿部。
應訴人應按調查期間內被調查產品的出口比例,按時交納律師費及有關應訴費用。經應訴人委托、商會或協(xié)會負責組織對外應訴,并可聘請了解中國情況、專業(yè)能力強的外國律師進行應訴。商會或協(xié)會可就反傾銷案件聘請有此項專長的國內律師參與應訴,包括填寫問題單、準備有關法律文書與證據(jù)。如有必要,商會或協(xié)會可組織應訴人,參加國外聽證會或進行案件的具體交涉,但須事先征求外經貿部主管反傾銷工作部門的意見。應訴人可與外國主管部門談判、簽訂“價格承諾”或“中止協(xié)議”并應該認真執(zhí)行。應訴人應隨時或定期向商會或協(xié)會報告協(xié)議執(zhí)行情況。
對有證據(jù)表明將發(fā)生國外反傾銷的出口產品或被反傾銷后仍可出口的產品,商會或協(xié)會為避免遭到反傾銷或再次出現(xiàn)反傾銷,應及時向外經貿部提出改進出口管理辦法的建議,包括實行出口配額或許可證等建議。對于明知本公司、本企業(yè)經營或生產的產品被指控傾銷而不參加應訴或不交納律師費及其它應訴費用,在應訴期間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業(yè),商會或協(xié)會應及時報告外經貿部,并有權提出批評和通報。外經貿部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領出口配額與許可證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貿經營權,并處以罰款。外經貿部指定條約法律司是主管反傾銷工作的部門。
[忠言]在錯綜復雜的國際貿易交易活動中,國家還應該注意’國際、各國特別是本國制定的各項政策,如取消出口補貼政策。因為美國或歐盟在反傾銷不成時,還可以從反出口補貼方面進行控告。為在今后國際貿易交易中不處于被動局面,了解和學習下列反出口補貼的案件就顯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