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國家工作人員與親屬共同受賄犯罪的理論與實務》書評 ——
陳光中序,李偉迪提供 2003-6-13 8:38:19
陳光中先生為《國家工作人員與親屬共同受賄犯罪的理論與實務》一書所作序言:
親屬與官員勾結共同受賄,古已有之,但是,把親屬與官員共同受賄作為研究對象的專著,據(jù)我所知,本書是第一次嘗試。
近年來,在黨的領導下,廉政建設常抓不懈,既打老虎也拍蒼蠅,戰(zhàn)果累累,但不可否認的是,反腐斗爭還未取得預期的效果,受賄大案要案層出不窮,并且沒有消減的跡象,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為什么還會有那么多人敢于頂風作案、貪心不死?并且檢察機關經(jīng)常遭遇這樣的尷尬:請托人向檢察機關坦白了自己的行賄罪,在國家工作人員親屬那兒也繳獲了賄賂贓物,請托人也從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謀取了利益,但是,無法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對親屬收受賄賂的明知,最后無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也許那些“高智商”的受賄犯罪分子,正是瞅準了這一法律的漏洞,“分工”受賄,由親屬“負責”收受賄賂,國家工作人員“負責”為請托人辦事,案發(fā)后,國家工作人員聲稱自己不知道親屬收受了請托人的賄賂,親屬也“證明”說,自己沒有將收受請托人財物之事告知國家工作人員。近年偵破的受賄大案,幾乎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與親屬共同所為;而這些案件的偵破,大都是“拔出蘿卜帶出泥”而發(fā)案,攻心戰(zhàn)術取證據(jù);但如果遇到“強硬”的對手,堅決不承認自己的受賄故意,檢察機關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其他瀆職罪名起訴,或者只好撤銷案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如果讓人們看到,他們的犯罪可能得到寬恕,或者刑法不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么就會煽起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狈促V的法律會異化成受賄的誘餌,在這種法律框架內,制裁和預防受賄犯罪,難以明顯奏效,是很自然的事。
如何解決這個難題?作者借鑒中國古代的受賄推定和世界上的相關立法,提出以下主張:檢察機關根據(jù)請托人的證言,國家工作人員親屬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以及謀取利益的行為與收受財物的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明,推定國家工作人員與親屬有共同受賄故意,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推翻推定,必須承擔共同受賄故意不存在的舉證責任。作者不僅從理論上詳細論證了共同受賄故意的推定規(guī)則,而且從親緣關系的特殊性、親屬共同受賄證據(jù)的特殊性、國家工作人員權力義務的特殊性角度,論證了親屬共同受賄故意推定的理論基礎。
親屬共同受賄故意推定是反賄法律的重大創(chuàng)新,不僅如此,對一些傳統(tǒng)理論,作者也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推翻推定的標準問題,學術界一般認為,被推定人如果不能確定無疑地或者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自己的主張,推定就發(fā)生終局效力。作者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主張把推翻推定的標準修改為明顯優(yōu)勢標準,即反駁證據(jù)只要使推定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法庭就應認定推定不成立,反駁有效。在認定推定最終成立的標準上,作者主張,檢察機關雖然以明顯優(yōu)勢標準即推定標準起訴,但是有罪的公訴意見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必須貫徹疑罪從無原則。這樣既讓被告人承擔了一定的舉證責任,化解檢察機關的難題,也平衡了控辯雙方的敗訴風險,防止因被告人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而出現(xiàn)錯案。
本書作者的親緣眼光,使本書得以獨樹一幟,《民事證據(jù)法專家建議稿》和《刑事證據(jù)法專家擬制稿》均提出了“拒絕作證權”,規(guī)定具有親緣關系的人員可以拒絕作證,如妻子可以拒絕作出不利丈夫的證詞,父親可以拒絕作出不利兒子的證詞,這是基于親緣關系的特殊性,但親屬作證豁免權與推定證明如何結合,這值得學界研究。
本書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英國、新加坡等國受賄推定的司法實踐的材料涉及不多;論及親屬共同受賄故意推定與無罪推定的對立統(tǒng)一關系,有這個思路是好的,但論證粗糙了些,某些觀點是否科學合理,也有待學術界和司法界的共同探討。
陳光中
2003年3月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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