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的生產(chǎn)《送法下鄉(xiāng)》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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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蘅 2006-12-30 10:06:20
“法律科學如果不考慮社會現(xiàn)實,那是不可思議的。”——魏因貝格爾
如果法學界確實存在法學家只知一味地向司法灌輸舶來品這樣的單向知識交流格局,并對此無所自覺、習以為常,那么,《送法下鄉(xiāng)——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簡稱《研究》)便是一次試圖顛倒這種本末倒置的狀況的努力。蘇力的宏大計劃之一就是要改變此種“知識壓迫”(頁294)的局面,為那些理當作為中國法學“富礦”的中國經(jīng)驗“尋求語言的表述,獲得其作為普遍性知識或便于交流之知識的品格”(頁291)。
這一“事業(yè)”在兩個方面同步進行。其一便是尋求“事物的邏輯”(頁94),試圖理解司法知識的實際生產(chǎn)機制。《研究》表明,農(nóng)村的基層司法處在一特殊的結(jié)構當中,這種結(jié)構處于一系列的二元對立之間;諸如城市/鄉(xiāng)村、格式化/非格式化、陌生人社會/熟人社會等等的二分使得基層法官在既定的司法制度框架內(nèi)處于緊張狀態(tài)。他負載的和必須適用的一套知識與他所面對的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世界并不協(xié)調(diào),因為這一套知識是為另一個世界設計的。他成為兩種需求的交匯點:民族國家與鄉(xiāng)土社會同時向他發(fā)出指令,一個要求規(guī)則之治,另一則要求解決糾紛保持和諧!叭魏沃R,都是同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相聯(lián)系的,無論是其產(chǎn)生還是其使用,都是對這種時空制約的一種回應!保171)作為基層法官對這一時空制約的回應之結(jié)果的,便是那些難于進入法學家視野的技術、知識。(參見第二編)
蘇力意識到“中國的法治不大可能主要依據(jù)這套知識來完成”(頁292),但是這種知識與其產(chǎn)生機制的關系則具有更普遍的意義。故而,《研究》一面勾勒出司法知識是如何產(chǎn)生的,另一面則試圖構建法學知識的生產(chǎn)機制,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欲使法學界從被外來理論支配的地位之下掙脫出來,重新構建法學家與法律實踐的知識上的支配關系,改變那種把用舶來品統(tǒng)治中國法學家的結(jié)構移置到中國法學家與法律實踐者的關系上去的做法。(“中國目前法學的問題是根本就未意識到法學是地方性知識。”頁150)我們也許能夠體味到,把將法學家從知識禁錮中“解放”出來這一點作為解決法學知識生產(chǎn)機制本末倒置問題的關鍵、這一學者的自覺里有多少諷刺的以為和無可奈何。
正是這第二方面的建設方案,使得《研究》具備了雙重性質(zhì):它既是一部法(社會)學著作,又是一部關于法學的著作;它既是對作為結(jié)果的知識的展示,又是對知識是如何被開掘的展示。對此,蘇力是十分自覺的,也因此,他要強調(diào)“最重要的不在于如何表態(tài)”(自序),他不堅持自己的每一章中的具體論斷,而是自認“這個研究也許僅僅是一個‘此路可以通行’的路標”(頁291)。
這種雙面品格的背后則是:蘇力的知識背景十分復雜,其知識理路的厘清對我是困難的。但還是應當注意到,對于本書來講,若關涉到方法論,則有兩個層面,一是作為該文本之基礎的田野調(diào)查的方法(這在第四編中有所反思,進一步展示了學者與法律實踐者在知識生產(chǎn)關系中的復雜情勢,說明了有利于法學知識之生產(chǎn)的結(jié)構處于溜流變、不穩(wěn)定當中);二是作為本著作被寫作的方法,即作者構建文本的理論依據(jù)。這雖也有所交代(見“導論”,尤其頁9至20),但這種交代十分籠統(tǒng)?紤]到蘇力自己所說的,他對西方學術“流露出一種不屑一顧”,只是“利用了駁雜的來自西方的學術理論”(頁59)來開掘“中國法學可能開拓的處女地”(頁16),我們不得不感到不塌實。例如,蘇力盡管強調(diào)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識”是受吉爾茲啟發(fā)的,但與之不同(頁45),然而,他實際上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了“知識”這一概念。一種是被強調(diào)區(qū)別于吉爾茲的、“是交流不經(jīng)濟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識”(章一,尤其頁45注[32]),這實際上離開了文化解釋的進路,幾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經(jīng)驗理性主義的知識分工論(知識的彌散性),在此,“知識”等于“信息”;而另一種則是可交流的、在《研究》中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識(見編二,尤其章八)。這種區(qū)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堅持(這使得頁45上注[32]更像是個應景之作)。更重要的是,這種區(qū)分的不被指明還隱含了這樣的矛盾:如果蘇力使用的“知識”一直是第一種意義上的,那么,關于知識的地方性與普遍性的辯解就是多余的。因為,當知識等于信息時,它就可能與這一問題無關。如此,則“知識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為使任何知識具有被理論所重視的正當性之前提。
這種“不屑一顧”的做法是否與蘇力的建設性方案能夠調(diào)和呢?僅僅解決知識與其生產(chǎn)機制的關系問題,還不足以使人疑云盡釋。
《研究》并沒有試圖探詢知識在離開其產(chǎn)地之后與其受眾的關系。但在另一種方式上,蘇力表達了他的情緒與態(tài)度。在一定程度上,《研究》確實構建了一個“概念法學”作為其批評的對象,盡管這個對象并不明確。對它的最大批評顯然是認為它顛倒了知識生產(chǎn)的結(jié)構,它欲圖以“邏輯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邏輯”(頁82),其實質(zhì)則是“思想和實踐的貧困”(頁89,尤其章六對概念思維方法在中國語境下“乏力”的突顯)。雖然如此,且蘇力流露出的感情也極強烈,但是,我們卻決不能認為,當法律社會學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業(yè)”時,就自然構成了對概念法學的顛覆。概念法學有它存在的基礎,這種基礎可能同樣是制度性的(德國在這方面享有世界聲譽)。它的產(chǎn)生同樣是在某種制約結(jié)構之中。激情陷蘇力于無思之境。,概念法學還有其建設意義。社會學研究離開概念工具也將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們想到韋伯曾經(jīng)提醒人們注意在社會學上的“法律”乃與法學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們就應該具有更開闊的視界,這種視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會學。也許,把《研究》理解成是對中國法學面對中國之不平衡的、有斷層的社會現(xiàn)實的不夠自覺的批評,更富有啟發(fā)與警醒意義。
正是在對理論的追求與對理論的“不屑一顧”之間的緊張關系上,我們體味到蘇力的矛盾心情,但《研究》確實為我們描繪了一幅頗具現(xiàn)代性的農(nóng)村基層司法。這其中,既有科學的冷靜,又有“韋伯式”的憂郁!澳闱忧拥夭桓曳畔碌诙,當你聽見了第一步空寥的回聲。”(蘇力引,何其芳詩:《預言》)也許這一句詩表明的,確與這一部書相合:既有開拓者的孤獨,又隱約可見這片處女地清新的原生氣質(zhì):它的天地是廣闊的,等待著現(xiàn)代話語對它進行洗腦似地征服;開墾的欲望與引人開墾的使命,伴隨某種慘淡的失落——這不正是整個法治與現(xiàn)代化進程之中依稀可聞的嘆息與悲憫嗎?“有的人會看到它玫瑰色的美麗,……也一定有人從玫瑰色中看出血的顏色……”(頁237)
我仿佛聽見有人在說:交出你的秘密來!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99級本科生)
*(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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