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制統(tǒng)一走向法治秩序 ——
司賀秋 2006-1-4 0:44:19
由法制統(tǒng)一走向法治秩序
——《法治下的政府采購》讀后
繼《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第一卷、第二卷先后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5月由群眾出版社出版后,資深律師、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辦人谷遼海先生的又一力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近日由群眾出版社出版。
政府采購,亦稱公共采購,簡單地說,就是各國政府為了開展日常公共管理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利用公共資金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為中國老百性所熟悉,不過是近幾年的事情。而要追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歷史,從1980年代初期吉林市和深圳特區(qū)的工程招標投標試點算起,不過20幾年的的時間,這和西方發(fā)達國家相差了200年!
可喜的是,我國的政府采購歷史雖然不長,但很快就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于1999年8月30日獲得通過,并于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于2002年6月29日獲得通過。這兩部基本法律從根本上規(guī)范著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在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然而,《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的沖突卻客觀地存在著,在實踐中造成政府采購相關主體如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采購主管部門等無所適從,這些沖突從根本上影響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作為長期關注、研究政府采購制度的資深律師,遼海先生經(jīng)過幾年的潛心探索,敏銳地覺察到了這一點。從2005年4月12日開始,遼海先生開始應約在《中國經(jīng)濟時報》上發(fā)表有關政府采購的系列文章。2005年5月20日,遼海先生在《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及其缺陷》一文中,在國內(nèi)首次旗幟鮮明地提出,必須取消《招標投標法》,將其內(nèi)容納入到《政府采購法》中!這一主張得到了海內(nèi)外眾多學者不同途徑的支持聲音。
《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收錄了遼海先生發(fā)表在《中國經(jīng)濟時報》等媒體上的文章30余篇,《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及其缺陷》、《政府采購價格目標的沖突》、《政府采購招標方式的沖突》、《政府采購廢標制度的缺陷》等等文章從不同角度分析論述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存在的諸多矛盾和沖突,并認為存在這樣兩部在同一位階又是從同一角度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存有缺陷的主要根源,進而呼吁將《招標投標法》的內(nèi)容完全納入到《政府采購法》中,從而達至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根本完善。
法制統(tǒng)一,始成法治秩序。《法治下的政府采購》一書在翔實的分析和透徹的說理之后,對《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的統(tǒng)一提出了具體可行的建議,誠如作者在“后記”中所言,“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在“拋磚引玉”之后,相信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會迎來統(tǒng)一的法制,并最終步入持久的法治秩序之中。
司賀秋
2005年12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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