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33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2-9-14)
(2022)滬0115刑初13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9年2月11日出生于貴州省大方縣,XX,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大方縣。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錢某,女,2001年7月1日出生于貴州省畢節(jié)市,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錢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雪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錢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趙某(另案處理)在明知“阿武”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于2021年3月26日至30日期間,約定以走賬數(shù)額百分之二作為提成,通過微信群、蝙蝠群組織、指導被告人李某、錢某等人各自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微信等收款轉(zhuǎn)賬,共同為“阿武”犯罪所得轉(zhuǎn)移或截留自用,致使譚某、李某1、左某、李某2、張某、涂某、魏某等人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遭受財產(chǎn)損失且無法追回。
被告人李某銀行卡、微信轉(zhuǎn)移被害人李某1、左某、李某2、張某、涂某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14,200元。被告人錢某銀行卡、微信轉(zhuǎn)移被害人魏某、譚某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38,200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日,被告人錢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趙某、劉某的供述、被害人譚某、李某1、左某、李某2、張某、涂某、魏某的陳述、銀行卡查詢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手機聊天記錄、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錢某與他人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錢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錢某退繳違法所得,均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錢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李某、錢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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