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60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4-6)
(2022)滬0117刑初1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女,1951年1月22日出生,XX,住上海市松江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害人孫芳榮之母親。
被告人龔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生,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趙明章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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