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717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9-26)
(2022)滬0118刑初717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伍某(綽號:可樂),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英德市,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22年3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qū),同?月23日由我院依法決定逮捕。
公訴機關(guān)以滬青檢刑訴[2022]7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伍某為非法牟利,在本市青浦區(qū)通過建立微信群組織張某、李某等人在“櫻花之盛”鏈接內(nèi)以“超級3+1”的方式賭博,由被告人伍某每局通過支付寶收取輸家的賭資,從“大贏家”處截取一定比例的抽成后將賭資轉(zhuǎn)賬給贏家。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具有如實供述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伍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伍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銀行卡一張,手機二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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