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23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2-9-24)
(2022)滬0115刑初1238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0月8日生,XX,小學(xué)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安徽省壽縣。2014年6月因犯詐騙罪被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20年8月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1年3月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2年9月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建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0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較長的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故于2022年8月27日做出刑事裁定,對本案中止審理。
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員 王美玲
書 記 員 袁煒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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