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19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9-26)
(2022)滬0117刑初61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4年1月1日出生,XX,中專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出納,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海市,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包陳華,福建擇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運營助理,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住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薛偉、張茹萍,江蘇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賴某1,女,1996年9月23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客服,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安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顏美星,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賴某2,女,2000年2月6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客服,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安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薛可親,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賴某3,女,1999年3月17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客服,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安遠縣,住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潘才華、孫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彭某,男,2000年9月26日出生,XX,中專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客服,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蔡舜宏,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廈門A有限公司客服,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亦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包陳華,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辯護人薛偉,被告人賴某1及其辯護人顏美星,被告人賴某2及其辯護人薛可親,被告人賴某3及其辯護人潘才華,被告人彭某,被告人蔡舜宏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林某(已判決)等人先后注冊成立廈門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南通D有限公司、廈門E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在淘寶、京東、醒購等電商平臺開設網絡店鋪,招募運營、客服人員銷售耐克等品牌運動服飾。2020年3月起,林某等人從福建省莆林某田市張某、朱某某(均已判決)等人處采購大量假冒耐克等品牌運動鞋,并通過上述網絡店鋪銷售牟利。至案發(fā),上述網絡店鋪對應的公司賬戶累計向張某、朱某某等人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180余萬元。
2018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進入A公司擔任客服,后于2018年8月?lián)纬黾{,負責在林某的指示下管理銷售款、轉賬支付貨款、工資等,至案發(fā),其工作期間負責店鋪的銷假金額為人民幣180余萬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進入A公司擔任客服,后于2019年5月升任運營助理,負責醒購平臺的多家網絡店鋪宣傳、新品上架、統(tǒng)計報單等工作,至案發(fā),其工作期間負責店鋪的銷假金額為人民幣40余萬元。
2018年6月、2019年9月及2020年4月,被告人賴某1、賴某3、彭某先后進入A公司擔任客服,負責京東“某某戶外專營店”、淘寶“G運動正品”、抖音“nikeF專賣店”等網絡店鋪中解答客戶問題、處理退換貨等工作,至案發(fā),其工作期間負責店鋪的銷假金額為人民幣40余萬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賴某2進入A公司擔任客服,負責在天貓“H百藍運動戶外專營店”“K童鞋專賣店”等網絡店鋪中解答客戶問題、處理退換貨等工作,至案發(fā),其工作期間負責店鋪的銷假金額為人民幣30余萬元。
2020年4月,被告人蔡舜宏進入A公司擔任客服,負責在醒購平臺的多家網絡店鋪中解答客戶問題、處理退換貨等工作,2020年10月還負責產品上架、報單等工作,至案發(fā),其工作期間負責店鋪的銷假金額為人民幣40余萬元。
2020年8月,本區(qū)消費者通過A公司控制的“G運動正品”店鋪購得假冒耐克品牌運動鞋后報案。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被公安人員抓獲。2021年1月,被告人賴某1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贓款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在家屬的幫助下分別退繳贓款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1、尹某、林某、陳某、高某、江某、張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投訴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委托書,公證書,商標注冊材料,鑒定證明,價格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話術,工資表,銀行交易明細,網絡店鋪銷售記錄,銷售額統(tǒng)計表,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人李某的證言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受雇于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賴某1、賴某2、賴某3、彭某、蔡舜宏自愿認罪認罰,退繳了相應違法所得,預繳了罰金,均可從寬處罰。各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不受侵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賴某1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賴某2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賴某3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彭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蔡舜宏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扣押在案的手機、電腦等物品,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與案件無關的物品,解除扣押。
九、被告人退繳在案的人民幣十五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石慧超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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