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495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滬0106刑初49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88年5月3日生,XX,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暫住地上海市虹口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於飛,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唐娜娜,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及辯護人唐娜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30日2時30分許,被告人蔡某在本市靜安區(qū)XX路XX號“東方XXKTV參加聚會飲酒后,在樓下大廳等車時與被害人孫某、朱某(均另處)發(fā)生沖突,蔡某以拳毆打?qū)O某和朱某,遭到反擊后,蔡某叫來朋友趙某(另處)和周某,并追打?qū)Ψ街灵T外。孫某、朱某趁亂逃脫后,蔡某、趙某又與路人陸某、陶某(均另處)發(fā)生沖突。經(jīng)鑒定,孫某左側(cè)鼻骨骨折合并雙側(cè)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鼻出血構成輕微傷;朱某右上中切牙、側(cè)切牙缺損,構成輕微傷;蔡某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2022年2月19日,被告人蔡某經(jīng)警方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蔡某與兩名被害人自行達成和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提交的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刑事諒解書》《刑事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孫某、朱某的陳述,證人陸某、陶某、李某、田某、周某、趙某的證言,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上海哲選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十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院檢驗情況記錄》,辨認筆錄,視頻截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蔡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等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蔡某主觀惡性小,有主動投案情節(jié),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對蔡某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蔡某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物質(zhì)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蔡淳浩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柏
人民陪審員 張毅鈞
書 記 員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