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37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9-29)
(2022)滬0117刑初837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滬0117刑初8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9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麗娟、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2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蒲某某在本區(qū)XX鎮(zhèn)XX園區(qū)XX號樓XX宿舍內,竊得被害人廖某放置于房間書桌下的五彩牌電線8卷(2.5m㎡2卷、4m㎡6卷),經鑒定,價值共計人民幣2,348元,后銷贓得款自用。
2021年12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蒲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蒲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廖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送貨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監(jiān)控錄像及截圖,電線指認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予以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蒲某某向被害人廖某退賠人民幣二千三百四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 員劉 磊
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 員宗 敏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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